
醫院被起訴后應怎樣應訴
一、做好訴前準備工作
指醫療機構收到起訴狀后至開庭前應做的有關工作。主要有以下三項:
1、收到患方的起訴狀時,須冷靜處之。
通過訴訟解決爭議,是人們法律意識提高、法制健全的標志。因此,醫療機構不要害怕打官司,通過訴訟,可以提高醫務人員對醫療糾紛的防范意識,增加防范手段,同時也是防止矛盾激化的重要方式。
2、研究起訴狀內容,針對患方提出爭議的焦點問題全面收集證據,制訂訴訟策略。
通過研究原告的起訴狀,可以發現案件的爭議焦點,了解對方的觀點和對有關事實的掌握程度。在此基礎上,應開始全面收集相關證據,包括病歷資料、相關法律、法規(含衛生部門發布的部門規章)、診療護理規范和常規。尤其注意對病歷資料的收集工作,包括相關的X光片、化驗單、報告單、病理資料等,在此基礎上制訂訴訟策略。訴訟策略的制訂將直接影響訴訟的進程和訴訟結果,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加以制訂。
3、認真對待答辯狀。
對于答辯狀內容應特別斟酌,不應輕易承認原告提出的事實,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稱《若干規定》第74條規定,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在起訴狀、答辯狀、陳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詞中承認的對己方不利的事實和認可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予以確認,除非當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
二、法庭審理程序
1、法庭質證原則
對證據的質證,應緊緊圍繞對方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就證據的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真實性是指證據所反映的內容應當是真實的,客觀存在的。有時判斷是比較困難的,需要結合其他證據或綜合全案情予以判斷,確定其證據效力。關聯性是指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的客觀聯系。合法性,包括證據收集的程序和方法合法、證據形式合法。證明力,亦稱證據的證據力,是指對案件事實證明作用有無的證明程度的大小。
默示自認問題:對一方當事人主張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在訴訟的各個階段均既未表示承認,也沒有表示否認,法院可“推定”認為當事人已經自認了該事實。與訴訟上的自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若干規定》第8條第2款規定,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經審判人員充分說明并詢問后,其仍不明確表示肯定或者否定的,視為對該項事實的承認。因此,醫療機構經常在法庭使用的“不知道”、“不清楚”將會被法庭視為自認。2、司法鑒定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1)司法鑒定具有充分的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2003年元月6日,最高級人民法院下達了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該通知第二條明確了需鑒定的應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醫療賠償糾紛需要進行司法鑒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對外委托司法鑒定管理規定》組織鑒定。沒有法定鑒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民事訴訟法》第72條)。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醫療賠償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市、省級醫學會己經鑒定構成醫療事故的,當事人仍有權申請中華醫學會或進行司法鑒定。因此,當事人或人民法院有權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過錯(臨床醫學)鑒定。醫療事故鑒定委員會并非唯一有資格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機構,如北京市法庭科學技術鑒定研究所、上海司法鑒定中心、北京華夏物證鑒定中心、皖南醫學院等均有司法鑒定資格。
(2)司法鑒定的內容。當事人或法院委托鑒定時,一般并不要求受托單位確認是否為醫療事故,而是要求判定醫院在診療護理過程中是否存在醫療過失或過錯,以及醫療過失或過錯與損害后果是否有因果關系。因此,應特別重視司法鑒定。
(3)司法鑒定申請。申請鑒定是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并非總是由患者提出,醫院亦可提出,尤其是在醫療事故鑒定結論對己不利時。注意應在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內提出申請并交納費用,同時提供相關材料,否則將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若干規定》第25條)。
(4)鑒定機構和鑒定人員的確定。當事人申請鑒定經人民法院同意后由雙方當事人協商確定有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若干規定》第26條)。目前,法庭認可當事人自行委托鑒定的鑒定結論(《若干規定》第28條)。
(5)鑒定書內容的審查與質證。注意對鑒定書的形式和內容進行審查,?包括審查被鑒定人的姓名是否準確,委托鑒定事項是否與申請鑒定事項相符,鑒定材料的來源,鑒定的依據及使用的科學手段,鑒定過程的說明,是否有明確的鑒定結論,鑒定人及鑒定機構是否簽名蓋章。另外,審查鑒定書是否附有鑒定機構及鑒定人資質證明材料。
(6)客觀對待司法鑒定結論。司法(或法醫學)鑒定并非總是不利于醫院。如石家莊“左腎丟失案”。
1998年8月,石家莊患兒楊某因腿跛行加重、發熱、遺尿等癥狀前往河北某醫院就診,該患兒曾因“神經母細胞瘤”于2年前在該醫院接受手術治療。診治醫師懷疑患兒此次發病可能是腫瘤復發,建議B超檢查。檢查時,醫師不經意的一句問話,讓患兒的父親得知孩子丟了一側腎臟。后在另一家醫院B超檢查,提示“左腎未探及”。在另一家醫院CT檢查提示“腫瘤復發,左腎缺如”。患兒家屬認為是醫院在切除腫瘤時將左腎切除,但未告知患方。在與手術醫院多次交涉未果的情況下,患兒的父親起訴了手術醫院。
司法鑒定結論:根據現有病歷材料、病理組織學切片和手術前后兩次CT片所示形態特征,患兒的左腎屬于萎縮,而非人為切除,萎縮小腎在1999年11月5日的CT片上可以看到。從1996年11月23日的CT片和手術記錄來看,患兒腹部神經母細胞瘤的位置與左腎相鄰,并與左腎腎門處有接觸,術中分離困難。造成患兒左腎萎縮的原因,推測可能是手術人員在將腫瘤組織與腎臟組織分離切除時,誤傷腎臟血管,尤其是腎蒂血管損傷?容易使腎臟失去正常血供,從而導致腎臟萎縮。在如此小的兒童(年僅4歲)身上開展如此復雜的手術,是手術同意書上交代手術并發癥中的“損傷腹腔重要臟器,損傷胰腺、脾、腎”情況。因此,從病歷記載來看,手術中并無不妥之處。
法院判決:原告敗訴。司法鑒定是本案定案的最關鍵證據。
2、有關證據的概念
證據即證明案件事實的根據。學理解釋可以表述為,證據即證明與法律事實及有關事實存在與否的根據,無論這“根據”是真是假,它都是證據;無論這“根據”是否被法庭采信,它還是證據。證據可以有多種表現形式。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1條稱“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事實,都是證據”,但同時又稱“以上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這種定義是錯誤的,是相互矛盾的。
教科書、醫學論著、學術文章等,均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3、關于病歷真實性的舉證責任。
在法庭上,患者和家屬經常對醫療機構提供的病歷真實性提出異議,這是其訴訟權利,但同時其亦應承擔相應的證明責任。對于醫院提交的病歷資料,患方或代理人提出異議(認為該病歷系偽造、修改的),但如果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法院將確定病歷的證明力。
醫療機構通過對訴訟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了解,可最大程度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和減少經濟損失。有利于醫院的良性發展,有利于醫務人員的自身保護。從而達到提高醫療質量,確保醫療安全,更好的服務于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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