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的規定,執行和解協議是指當事人自愿協商達成的,依法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標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內容的和解協議。 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執行人和被執行人雙方協商達成以物抵債和解協議的情形屢見不鮮,但以物抵債和解協議有可能存在惡意串通而逃避債務的情形,可能侵害被執行人的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或社會公共利益,因此,相關法規對當事人私下達......
編者按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通則》第七條的規定,合法貸款包括自營貸款、委托貸款和特定貸款三種,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關于委托貸款的法律關系的界定,在此推送兩則最高院案例的主要裁判意見,這兩則案例的裁判時間分別作出于2016年6月27日和2016年6月20日,前后間隔期限極短,但從裁判觀點來看卻存在明顯的......
對該類民事案件的執行,有人認為,民事調解書是法律文書,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物權發生了轉移。但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 首先,在訴訟程序中,用以物抵債的方式達成調解協議存在諸多弊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調解必須雙方自愿,且調解協議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規定。當事人規避法律、手拉手到法院調解,在調解協議中用以物抵債的方式規避其他債權人行使權利,法官對該協議的合法性無法審查,又因民事調解書不具有公示的效果,其他債權人因不知情其權利有可能受到損害。此種協議的達成破壞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民事調解書確定性。 ......
對該類民事案件的執行,有人認為,民事調解書是法律文書,依據《物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物權發生了轉移。但筆者對此持不同觀點。 首先,在訴訟程序中,用以物抵債的方式達成調解協議存在諸多弊端。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調解必須雙方自愿,且調解協議內容...
第一次流拍即可以物抵債。《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六條:拍賣時無人競買或者競買人的最高應價低于保留價,到場的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執行債權人不申請以該次拍賣所定保留價抵債的,應當在六十日內再行拍賣。也就是說...
2月23日最高院發布的《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執行和解規定》),將于2018年3月1日開始施行。《執行和解規定》共20個條文,重點解決以下五方面問題,其中之一就是明確不得依據和解協議出具以物抵債裁定,這樣規定的主要理由是:...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
作者 | 李舒,唐青林來源|法客帝國【最高人民法院判例】執行程序中法院對當事人以物抵債合意出具的裁定書損害到第三人利益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撤銷裁判要旨:當事人協商以物抵債是一種私法行為,屬于執行和解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執行當事人抵債...
裁判要旨:當事人協商以物抵債是一種私法行為,屬于執行和解的一種形式,人民法院應主動審查執行當事人抵債行為是否觸犯第三人權益,而不宜直接出具執行裁定予以確認,以防止當事人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利益。案情介紹:一、濟南中銀實業有限公司(下稱中銀公司...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
不可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六條 當事人達成以物抵債執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據該協議作出以物抵債裁定。 第十一條 申請執行人以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為由申請恢復執行,人民法院經審查,理由成立的,裁...
1、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可以強制執行。 2、對于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但強制執行不影響抵押權人優先受償。也就是說,法院可以強制執行抵押的財產,但處置抵押財產所得價款,應當優先用于償還抵押債權,償還抵押債權仍有剩余的,才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