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例導入與裁訴標準
(一)案例導入
2015年11月12日,遠騁車隊與肖某簽訂《司機合同書》,負責運送危險品。2016年4月12日肖某受單位指派駕車運送物品,在高速行使時發生單方交通事故。經交警認定,肖某雨天駕駛未減速,對于事故的發生負全部責任。遠騁車隊承擔完賠償責任后,向肖某追償。雙方達不成一致意見,訴至法院。
(二)裁訴標準<參見(2017)粵02民終490號判決書>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并非侵權糾紛,而是勞動爭議糾紛。本案中,肖某作為駕駛員,《司機合同書》中約定的“未盡責造成損失由司機承擔全部責任”,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約定無效;但并不代表肖某不承擔賠償責任。法院綜合考慮其工作崗位、職責、過錯程度等因素,判定肖某酌情承擔年收入15%的賠償責任。
后車隊上訴,二審法院認定,勞動合同約定的部分應認定為無效,但因肖某存在重大過失,承擔經濟損失的一半。
二、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的認定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義務或者競業限制,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而對于勞動者在工作中存在過錯的情況下的賠償責任未作明確規定。
但是,第三十九條規定了,“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本文重在梳理勞動者過錯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賠償責任認定問題。
(一)勞動者過錯侵權下出具“欠條”行為的認定?
1、性質界定:合同糾紛或勞動糾紛?
在勞動者存過錯情況下,給單位造成損失,許多用人單位會強迫勞動者出具“欠條”,將賠償責任強加在勞動者身上,實現風險轉移。
對于勞動者出具的“欠條”,其形成的法律基礎并非基于平等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買賣、租賃、借貸等);而是在勞動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基于勞動者過錯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而形成。實質上,仍應界定為勞動糾紛,屬于勞動仲裁的范疇。
2、風險負擔:不承擔責任為原則,承擔責任為例外
在勞動者過錯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既是受害人,遭受經濟損失;同時,又作為管理人,享有管理權。但是,勞動關系不同于一般的民事關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對于勞動者過錯侵權行為,也應區別于一般的過錯侵權責任。
但是,考慮到公平和誠實信用等因素,用人單位如果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損失的情況下,應該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否則,勞動者不應當承擔“欠條”下的賠償責任。
(二)“勞動者過錯賠償責任”的規范適用
《勞動合同法》對于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間,沒有按照崗位職責履行自己義務,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是否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沒有給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因勞動者本人原因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可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
1、前提條件之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勞動者過錯賠償的情形
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作為經營者和管理者,其經營風險應當由其自己承擔,不得全部轉嫁給勞動者。對于勞動者本人過錯,違反崗位職責,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可以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或者單位規章制度的約定,要求勞動者賠償經濟損失。
對于勞動合同或者單位規章制度中,沒有關于責任承擔的約定,用人單位無權要求勞動者承擔風險責任。比如,(2017)蘇11民終1778號判決書認定,對于勞動合同或者規章制度沒有約定責任承擔的,用人單位無權要求賠償損失;否則則超出了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所能預見的風險范圍,加重了勞動者的風險負擔。
同時,勞動合同或規章制度中關于過錯賠償責任的約定,不得違反《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關于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規定;尤其是不能約定全部免除用人單位的責任。
另外,即使認定勞動合同中關于賠償責任的約定無效,但基于公平原則,勞動者對因其過錯造成的直接重大經濟損失,也要分擔部分賠償責任。
2、條件關系之勞動者過錯與單位損失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在確定勞動者賠償責任時,勞動者的過錯行為與單位重大經濟損失之間應存在必然的因果關系;否則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在仲裁或者訴訟中,用人單位不僅要負責舉證勞動者在履行勞動合同過程中存在重大過錯及過錯程度;還應舉證證明損失的大小,及兩者之間的因果關系。
3、結果要件之合理界定賠償范圍
在確定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時,應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綜合考慮勞動者工作崗位、工作性質及職責、薪酬標準、過錯程度、用人單位的經營風險及造成的損失等因素,合理界定勞動者的賠償范圍。但不得將全部賠償責任轉嫁給勞動者。
三、規避勞動者過錯造成重大損失的風險防范
(一)從用人單位的角度:未雨綢繆
1、完善勞動合同及單位規章制度
通過民主程序,,經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并通過單位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約定在勞動者存在過錯,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需要賠償的情形。并且,所制定的規章制度,不應存在免除用人單位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情況,更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等強制性規定。
同時,將制定的規章制度公示、公告,張貼在單位公告欄或者發送至其工作郵箱,確保每一位勞動者知悉并遵守。
2、加強業務培訓,注重風險防控
用人單位為規避可能存在的風險,應加強對勞動者技能的培訓,提高其業務水平和工作技能。同時,也要更加注重風險防控,化解潛在的危機。
(二)勞動者方面:謹慎注意義務
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提高業務技能和風險意識,結合自己的工作崗位和工作職責,謹慎、認真的完成既定工作,避免因工作失誤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即使因違反崗位職責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也應該尋求仲裁或則訴訟解決;不能隨意以簽訂“欠條”的形式解決。
四、結語
勞動者過錯造成用人單位經濟損失的責任承擔,應區別于民事侵權歸責原則,在法律、法規缺乏明文規定的情況下,對勞動者的賠償責任應嚴格限制。在綜合考量各種因素(詳見文章第二部分)的情況下,合理界定賠償的范圍及賠償的比例,避免擴大勞動者對未知風險的負擔。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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