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9年第2號)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已經2009年9月18日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席吳定富
二○○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人身保險業務健康發展,保護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人身保險新型產品(以下簡稱“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結保險、萬能保險、分紅保險以及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認定的其他產品。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信息披露,是指人身保險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及其代理人向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描述新型產品的特性、演示保單利益測算以及介紹經營成果等相關信息的行為。
信息披露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形式:
(一)媒體、公司網站上的說明和介紹;
(二)產品說明會上的說明和介紹;
(三)銷售人員的說明和介紹;
(四)客戶服務人員的回訪;
(五)定期寄送報告資料。
第四條保險公司開辦新型產品,應當制作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信息披露。
第五條新型產品的信息披露,應當采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準確描述與產品相關的信息。保險公司應當對信息披露的客觀性、真實性負責,無重大遺漏,不得對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及社會公眾進行欺騙、誤導和隱瞞。
第六條保險公司銷售新型產品,應當向投保人出示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還應當出示投保提示書。
訂立保險合同,采用保險公司提供的格式條款的,保險公司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單應當附格式條款,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說明合同的內容。
向個人銷售新型產品的,保險公司提供的投保單應當包含投保人確認欄,并由投保人抄錄下列語句后簽名:“本人已閱讀保險條款、產品說明書和投保提示書,了解本產品的特點和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
第七條保險公司在產品說明書和其他宣傳材料中演示保單利益時,應當采用高、中、低三檔演示新型產品未來的利益給付。
人身保險新型產品是指投資連接保險、**保險、分紅保險等區別于傳統壽險、健康險、意外險的人身保險產品。新型產品的共同特點是兼具保險保障功能和投資理財功能,保險利益不確定,其本質是保險產品,與銀行存款、國債、基金等理財產品有較大的區別,更不是銀...
(1)審批保險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 (2)監督檢查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和資金運用狀況,查處保險公司的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以保護被保險人利益; (3)制訂、修訂或備案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對保險公司的保險...
(一)重塑保險市場微觀基礎 有些公司在新型產品方面所暴露出的問題最根本的原因還在于公司不清晰的產權制度和尚待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了清晰的產權制度和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保險公司才能從自發的經營者轉變為自覺的經營者,自覺地以利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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