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關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人民法院就數個證據對同一事實的證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則認定:……(二)物證、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三)原始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傳來證據;(四)直接證據的證明力一般大于間接證據;(五)證人提供的對與其有親屬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有利的證言,其證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對一方當事人為反駁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所主張事實而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認為待證事實真偽不明的,應當認定該事實不存在。法律對于待證事實所應達到的證明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一百零九條:當事人對欺詐、脅迫、惡意串通事實的證明,以及對口頭遺囑或者贈與事實的證明,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存在的可能性能夠排除合理懷疑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
針對以下選取的案例,有很多可以探討的點,之前小編已經從法律關系的認定角度對有關問題進行了探討(詳見如何認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本文現就該案例中涉及的關于合同證明力的部分內容進行探討。
案情回顧:
案情簡介:
2013年8月21日,安鋇佳公司與洪某簽訂兩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就洪某購買商鋪(兩層)的具體事項進行了約定。同日,雙方當事人對上述兩份合同進行了登記備案。洪某于當日向安鋇佳公司轉款56574360元、22825640元,同時還向安鋇佳公司法定代表人張某匯款1900萬元,共計匯款9840萬元。安鋇佳公司向洪某出具十張收據,共計9840萬元。2013年8月26日、9月18日,張某向洪某各匯款368萬元。另查明,2011年10月28日,涉案商鋪竣工驗收。2013年6月2日,安鋇佳公司與力邦公司簽訂《商鋪租賃合同》,將百富琪商業廣場一、二層商鋪出租給力邦公司。后雙方發生糾紛,洪某將安鋇佳公司訴至法院。
關于雙方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認定為本案的爭議焦點,即雙方之間的法律關系應定性為房屋買賣還是民間借貸,最高院從多個角度回應了該問題,并最終認定為房屋買賣,而對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購銷合同》證明力的認定屬于其論證中尤為重要的一環。
最高院認為,一方面,合同在性質上屬于原始證據、直接證據。其相對于傳來證據和間接證據具有較高的證明力,而本案中并沒有充分證據證明當事人實際履行行為與書面合同文件表現的效果意思存在顯著差異,故應依書面合同確定當事人之間法律關系的性質。另一方面,本案中,洪某已經提供合同證明雙方當事人之間存在房屋買賣關系的舉證證明責任,安鋇佳公司主張其與洪某之間存在民間借貸法律關系。按照《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安鋇佳公司之舉證應當在證明力上足以使人民法院確信該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而基于前述,安鋇佳公司為反駁洪某所主張事實所作舉證,沒有達到高度可能性之證明標準。
肯定書面合同的證明力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七條的規定,經過公證、登記的書證,其證明力一般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在本案中,安鋇佳公司與洪某簽訂的兩份《商品房購銷合同》均進行了登記備案,其證明力要大于其他書證、視聽資料和證人證言。實質上,最高院對本案證據證明力的判斷遵循的是“經過登記的書證大于其他書證、證人證言 ”的規則,類似于美國法上的“口頭證據規則”(parol evidence rule)。口頭證據規則,即書面證據高于口頭證據規則,即當載有當事人的意思的書面文本與當事人的外部證據存在分歧時,以書面文本為準。而本案中的《商品房購銷合同》經登記備案,其證明力又優于一般的書證,自然比口頭證據更具有說服力。因此,一般來說,書面證據能夠更清晰地反映當事人之間的法律關系,推翻合同之證明力應僅屬例外,裁判機構若要否定書面證據所體現的法律關系,并確定當事人之間存在缺乏以書面證據為載體的其他民事法律關系,應更仔細審核有關證據,且應朝著有利于書面證據所代表法律關系成立的方向作出判定,藉此傳達和樹立重諾守信的價值導向。
遵循“高度可能性”的證明標準
基于“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負擔證明責任的人應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所主張的法律事實,而其提供的證據所要達到的證明程度即為證明標準。《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一百零八條規定,對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人民法院經審查并結合相關事實,確信待證事實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應當認定該事實存在。該條規定確定了“高度可能性”在裁判機構認定法律事實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高度可能性”作為一般的證明標準,普遍適用于裁判者對案件事實的認定,同時與裁判者的“內心確信”也存在密切關系。而排除合理懷疑原則屬于特殊的證明標準類型,更多適用于刑事責任的認定,《民事訴訟司法解釋》第一百零九條也對排除合理懷疑原則適用的特殊類型民事案件范圍進行了明確界定。而上述案例并不屬于該條規定的情形,因此,最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雙方當事人一系列行為明顯不符合房屋買賣的“交易習慣”,進而基于合理懷疑得出其間系名為房屋買賣實為借貸民事法律關系的認定結論,缺乏充分的事實及法律依據,也不符合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精神。
來源:廣州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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