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是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沒有訂有仲裁協議,那么,仲裁就沒有依據,仲裁裁決當然不能執行。
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根據仲裁法及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委員會中選定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代為指定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應當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例如遭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得了重病,沒能到庭陳述意見,仲裁裁決不能執行。
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例如,涉外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由當事人選定的或者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的仲裁員組成;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如果仲裁庭不是由當事人依法選定的仲裁員組成的,或者裁決是少數仲裁員的意見,這樣的裁決就不能執行。
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取決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沒協議交付仲裁的事項,仲裁機構就無權仲裁,即使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仲裁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仲裁委員會也無權仲裁。否則是違法裁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
5.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既可以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規范,也可以是損害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利益。是否違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認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根據《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提出證明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根據情況分別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l款的規定所說的裁定撤銷或...
一、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的理由有哪些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
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之一,經人民...
仲裁過程中的財產保全由哪個法院執行 雖然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但仲裁委員會無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仲裁委員會只能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
一.概論 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商事糾紛的一種有效方法。20世紀20年代,為了適應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的需要,緩和各國仲裁立法的沖突,國際社會開始了統一各國仲裁法的國際仲裁立法工作〔1〕。目前,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日趨重視仲裁在解決各種社會糾紛和協...
《國際仲裁雜志》主編J·沃納(JaequeWerner)曾說:無論是國內仲裁還是國際仲裁,沒有國內法院的干預是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這種干預包括2個方面的意義:一是指在仲裁中法院所給予的支持和協助,二是指法院對仲裁程序的監督及其對裁決的司法...
【出處】《法學家》2004年第4期【寫作年份】2004年【正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第一部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我國仲裁法),對我國仲裁制度的統一和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仲裁法實施8年多來也暴露出諸多的問題...
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制度包括撤銷仲裁裁決制度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制度。《仲裁法》第五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撤銷問題,第六章專門規定了國內仲裁裁決的執行以及不予執行的問題,第七章對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和執行問題作了特別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
一、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重新仲裁情況有哪些?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況應當及時告訴有關部門。有關部門在重新審理裁決后可決定是否開啟仲裁程序。《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九條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2005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375次會議通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規定,對人民法院審理涉及仲裁案件適用法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