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處】《法學家》2004年第4期【寫作年份】2004年【正文】199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我國第一部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以下簡稱我國仲裁法),對我國仲裁制度的統一和發展發揮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仲裁法實施8年多來也暴露出諸多的問題,未能完全實現立法的初衷。特別是它與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和加入WTO后所面臨的新形勢還不相適應,同時也與國外仲裁制度的通告做法存在一些差距。因此,有必要對我國現行的仲裁制度冷靜地進行反思和實事求是地作出評估,并盡快對我國仲裁法進行必要的修改和完善,以便使我國的仲裁制度既與國際接軌又具有中國特色,在解決民商事爭議中充分發揮作用,為推進依法治國,建設小康社會提供更有效的服務。一、我國仲裁法對原有仲裁制度的重大突破仲裁法頒布前,我國雖然有很多的法律、法規對仲裁作了規定,[1]但由于立法分散,相互之間不協調,形成了部門仲裁林立、各自為政的混亂局面。不但仲裁的范圍十分廣泛,種類繁多,程序制度極不統一,大多數仲裁機構依附于行政機關,帶有很強的行政仲裁色彩,體現不出仲裁的民間性、契約性特點和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的精神,而且涉外仲裁與國內仲裁的性質截然不同,程序各異。我國仲裁法的頒布和實施,在全國范圍內建立起了統一的全新的仲裁制度,它在很多方面都對原有的仲裁制度有重大突破,成為我國仲裁制度發展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對我國仲裁制度的完善和發展意義深遠,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結束了多頭仲裁的混亂局面,建立起了全國統一的仲裁制度。我國原有的仲裁制度屬于部門仲裁制度,在仲裁范圍、機構設置、原則制度以及程序規則等諸多方面均不統一。我國仲裁法的頒布和實施,統一了全國的仲裁制度,結束了原來多頭仲裁的混亂局面。首先,按照仲裁法的規定,除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的仲裁因其具有特殊性需要另行規定外,其余各類糾紛的仲裁,都必須遵守仲裁法統一的原則、制度和程序。其次,原有的仲裁機構一律依照仲裁法的規定重新組建。第三,設立仲裁委員會,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司法行政部門登記。第四,仲裁法施行前制定的有關仲裁的規定與仲裁法的規定相抵觸的,以仲裁法的規定為準。(二)明確界定了仲裁的范圍,使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有了法律依據。多年來,對于到底哪些爭議可以通過仲裁方式解決,哪些爭議不能仲裁,一直缺乏明確的規定,不但人們對此理解不一致,而且導致了實踐中受理仲裁案件的混亂,使仲裁的范圍帶有很大的隨意性。我國仲裁法參照其他一些國家的作法,將仲裁的范圍界定為: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婚姻、收養、監護、扶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仲裁法的規定,為我國仲裁機構受理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三)在仲裁機構的設置上體現了仲裁的民間性特點。我國原有的仲裁機構大多數設置于行政機關之內并依附于行政機關,由于其在人員配備、經費來源和日常管理等方面受到行政機關的制約,缺乏獨立性。這種仲裁實際上是一種行政裁決制度,不具有民間仲裁的特點。新的仲裁制度改變了原來的做法,力求體現出仲裁的民間性。仲裁法第10條第1款規定:仲裁委員會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第8條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第14條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等等。這些規定改變了仲裁機構依附于行政機關的原有狀況,體現了仲裁的民間性特點。(四)確立了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基本制度,使仲裁與審判脫鉤。過去,我國經濟合同仲裁實行的是裁審并舉、當事人自擇、一裁兩審的制度,盡管后來制定的涉外經濟合同法、技術合同法、著作權法已實行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制度,但就我國整個仲裁體制而言并未根本改變。我國仲裁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上述規定所確立的我國仲裁實行或裁或審和一裁終局的基本制度,與國際上通行的做法相一致,有利于及時解決爭議,樹立仲裁的權威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的頒布,結束了我國沒有仲裁法典的時代,確立了仲裁法律制度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重要地位,標志著我國仲裁制度的進一步完善。仲裁法的基本內容,反映了仲裁的本質特征,符合仲裁制度發展的客觀規律。仲裁法所確立的若干原則和制度與國...
內容提要 艾瑞咨詢2017年12月發布的《2017年中國互聯網金融行業發展報告》顯示,我國互聯網支付用戶規模和移動支付用戶規模已分別達到5.3億人和5.1億人,網絡信貸用戶超過1.6億人,網絡信貸超過2萬億元,第三方支付綜合支付交易...
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制度的確立,是我國仲裁法律制度建設的一大進步,但還存在許多立法上的問題和實踐上的不足,與國際上的通行規定和做法尚有距離。 一、規范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理由 仲裁法對于涉外仲裁裁決的撤銷,并未直接規定具體的理由,而是援用民事訴訟...
來源:國鼎股權一、國內股權激勵的起源與發展1、股權激勵的起源一晉商身股制 目前,大多數學者認可晉商的身股制度是現在股權激勵的雛形的說法,認為其非常接近現代股權激勵概念,在激勵和約束商幫成員方面發揮了巨大作用。 晉商股份分為銀股、身...
關鍵詞:仲裁/訴訟/證據內容提要:我國仲裁法沒有建立獨立的證據制度,而由于對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關系定位缺乏充分合理的認識,往往將仲裁的證據制度簡單等同于訴訟的證據制度,由此導致仲裁庭在事實認定上缺乏科學規范的指導,因此要建構和完善仲裁之證據制...
關鍵詞:仲裁/訴訟/證據內容提要:我國仲裁法沒有建立獨立的證據制度,而由于對仲裁與訴訟之間的關系定位缺乏充分合理的認識,往往將仲裁的證據制度簡單等同于訴訟的證據制度,由此導致仲裁庭在事實認定上缺乏科學規范的指導,因此要建構和完善仲裁之證據制...
(一)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上訴制度的必要性。 首先,建立撤銷涉外仲裁裁決裁定的上訴制度是權利救濟的需要。我國司法解釋確立了撤銷涉外仲裁裁決的報告制度。撤銷涉外仲裁裁決報告制度一方面缺乏法律依據,違背私法權利意思自治的原則,另一方面可能導...
再審程序之后不公平的救濟 再審裁判后如何救濟,在三大訴訟法(民事、行政、刑事)中并無對再審裁判不服的明文規定,沒有一個特定的程序規則。對再審程序梳理后,大概還是可以看到相關的申訴脈絡。 當事人的救濟渠道 (一)、民事和行政案件 1、在民事...
新華社北京11月24日電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關于強化知識產權保護的意見》全文如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完善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內容,也...
1.我國保護農民工權益的相關法律有哪些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2009年8月27日其部分內容得到了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司法解釋相關文件有: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