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保護農民工權益的相關法律有哪些).jpg)
(1)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是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2009年8月27日其部分內容得到了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司法解釋相關文件有:勞動部《關于貫徹執(zhí)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fā)[1995]309號)、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fā)[1994]481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guī)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fā)[1995]223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法釋[2006]6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yè)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法釋[2003]13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fā)[2005]12號)、《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9號)。 (2)其他相關法規(guī) 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yè)促進法》、《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
從法律和政策等方面入手,出臺具有可操作性的方案,加大對農民土地權益的保護力度。
第一,明確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具體歸屬。按照物權理論,土地所有權是一種完全的物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個方面的權能,只有真正的權利主體才擁有完整的所有權。
我國現(xiàn)行法律規(guī)定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沒有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構成要素和運行原則,沒有明確產權代表和執(zhí)行主體的界限和地位,沒有解決農民集體和農民個人的利益關系,這種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并不完整。由于權利界定是土地產權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權利人獲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擁有土地所有權及其相應的使用權、處置權,農民才有可能真正擁有土地征用過程中的知情權和參與權,防止隨意征地侵權行為的發(fā)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
因此,必須對農民集體經濟組織主體地位進行明確界定,承認農民集體與其他社會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場主體地位。通過修改相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農民集體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財產,強化農民對土地的所有權和處置權,從根本上保障農民的土地權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通過完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權能,依法保障農民對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權利。
現(xiàn)行土地承包法沒有提供以承包權進行抵押的法律基礎。允許抵押將能使農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權利,有利于實現(xiàn)農村土地與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權利,因此應賦予農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內的抵押權。
同時,應修改完善《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重新調整予以清晰和明確的限制,詳細列出哪些是屬于可以視為土地調整依據的“特殊情況”;設計和頒發(fā)統(tǒng)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證書,將其納入《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條款;出臺土地登記監(jiān)管條例,建立農村土地登記系統(tǒng);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即將出臺之際,繼續(xù)完善有關解決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實施細則和規(guī)定,著手建立仲裁委員會。2008年2月1日起實施的新《土地登記辦法》突出了對城鎮(zhèn)和農村土地權利一視同仁的物權保護,明確規(guī)定了依法登記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抵押權、地役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應按照三中全會《決定》和新《土地登記辦法》的要求,搞好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工作。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
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本質上是一種市場行為,流轉的主體是農戶而不是干部,流轉的機制是市場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政府的主要職能是提供公共服務和進行市場監(jiān)管,工作重點應在兩個方面:一是加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管理和服務。
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市場,組建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信息發(fā)布,建立流轉檔案,完善流轉的中介服務機制、價格形成機制和糾紛調處機制,從而促進和規(guī)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形成新的農業(yè)生產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外部環(huán)境。
從推動農村勞動力轉移、建立農村養(yǎng)老保險制度、給予優(yōu)惠政策等方面,鼓勵農戶轉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從金融服務、技術推廣、用地、用電、用水等政策和農業(yè)綜合開發(fā)、產業(yè)化經營、基礎設施建設等項目安排方面,支持各類農業(yè)經營主體轉入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四,推進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補償機制。
一是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逐步縮小征地范圍。我國有關法律明確規(guī)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用。
但與國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國《憲法》和相關法律都未對公共利益作出明確的界定,應修改完善相關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和判斷標準,將國家的土地征用權嚴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圍內。在現(xiàn)行法律中沒有明確界定公益用地與非公益用地的情況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應強化規(guī)劃的作用,強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二是建立合理的征地補償和利益分享機制。從實踐來看,有些經濟發(fā)達地區(qū)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已突破了《土地管理法》的產值倍數的規(guī)定,個別甚至開始以被征土地的市場價格或接近于市場價格進行安置補償。
廣東省有些地市的土地征用補償標準已完全脫離了產值倍數做法,代之以土地區(qū)位和經濟發(fā)展狀況確定補償費,而且不考慮原土地用途。應總結經驗,采用市場機制,將征地價格與市場價格掛鉤,按被征收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保證土地征收和使用過程中的增值收益在國家、集體和農民之間進行合理分配。
三是在征地過程中要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和申訴權,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補償爭議的協(xié)調裁決機制,為被征地農民提供法律援助。針對實踐中往往由土地管理部門和村委會進行談判,決定征收及補償等有關問題的做法,應完善協(xié)商機制,讓農戶選派代表直接參加談判,以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
在司法程序中,應將司法審查引入土地征收爭端解決機制。例如在解決土地征收補償爭議時,應增加司法審查,引進法院這個獨立的第三者進行公開審理,避免政府在此類問題上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的現(xiàn)象發(fā)生。
一、學法懂法,學會運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在外出務工之前和工作中應該通過各種途徑了解一些跟務工密切相關的法律知識,特別是學習《勞動法》和中央有關維護農民工權益的政策,了解自己應享有的權利和應承擔的義務、用人單位侵犯農民工合法權益后應承擔的責任等內容,做到心中有數,有備無患。當權益受到侵犯時,千萬不能意氣用事,選擇綁架、堵路、跳樓等暴力、極端手段維權。這樣,不僅維護不了自己的合法權益,可能會帶來更大的麻煩。當然,也不要忍氣吞聲,一味任由用人單位恣意侵害勞動者權益,要積極與用人單位協(xié)商解決問題,協(xié)商不成再通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勞動爭議仲裁等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農民工要注意以下問題:
1、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時間、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報酬、勞動紀律和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等內容。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農民工對以上各條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
2、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guī)定、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guī)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當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3、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農民工在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對文本仔細推敲,發(fā)現(xiàn)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為穩(wěn)妥起見,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或法律人士進行咨詢,確認合同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公平性。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
三、利用多條途徑維護自身利益
1、在職業(yè)中介機構被騙或者被用人單位侵權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保障監(jiān)察機構投訴。
2、與用人單位發(fā)生勞動爭議的,可以到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到勞動保障部門投訴或申請工傷認定、要求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等,如果勞動保障部門有關機構推諉,或者對其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如果遇到一些復雜的官司,對法律問題搞不懂,沒錢打官司的時候,可以到當地工會、婦聯(lián)、共青團組織、當地新聞媒體、法律援助中心等部門尋求幫助。
5、建立農民工權益保障體系。要依法保障農民工的權益,首先要認真解決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問題。各級各部門要注重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工作,使農民工享受與城鎮(zhèn)職工同等就業(yè)待遇的要求。認真研究和妥善解決農民工最關心、最直接和最現(xiàn)實的利益問題,大力加強完善農民工保障制度。只有這樣方能做到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隨著農民工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保護能力的提高、社會體制的不斷完善、政府部門的注重和大力支持,侵犯農民工權益現(xiàn)象必將大大減少,農民工的合法權益一定會得到有效保障。
對進城就業(yè)的農民工而言,簽訂勞動合同是維護自身權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農民工一定要主動提出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執(zhí)意不肯簽,農民工可以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情況,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督促其簽訂。在簽訂勞動合同時農民工要注意以下問題: (1)勞動合同中必須明確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勞動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yè)危害防護;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等內容。
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對以上各條要做到盡可能詳細、具體,比如勞動報酬,一定要寫明工資支付標準、支付項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時間等內容,以便將來發(fā)生勞動爭議時能夠有效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簽訂勞動合同前,要仔細閱讀關于相關崗位的工作說明書、勞動紀律、工資支付規(guī)定、勞動合同管理細則等規(guī)章制度,因為這些文件涉及到農民工多方面的權益,當這些文件作為勞動合同附件時,與勞動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約束力。
(3)勞動合同至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農民工應妥善保管。如果用人單位事先起草了勞動合同文本,農民工在簽字時一定要慎重,對文本仔細推敲,發(fā)現(xiàn)條款表述不清、概念模糊的,及時要求用人單位進行說明修訂。
為穩(wěn)妥起見,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前,也可以向有關部門或公共職業(yè)介紹機構進行咨詢,確認合同相關內容的合法性、公平性。 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當勞動合同涉及數字時,應當使用大寫漢字。
(4)農民工在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注意不要簽訂下面幾種合同: ①口頭合同。有的企業(yè)不以書面形式與勞動者訂立合同,只是口頭約定工資、工時等,一旦發(fā)生糾紛,雙方各執(zhí)一詞,由于缺乏書面文字證據,農民工往往有口難辨; ②生死合同。
一些危險性行業(yè)企業(yè)不按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履行安全衛(wèi)生義務,在簽訂合同時要求與勞動者約定“工傷概不負責”等條款來逃避責任。對這種情況,農民工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取消這些條款;如果協(xié)商不成,一旦發(fā)生事故,農民工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委員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這些條款無效。
③“兩張皮”合同。有的用人單位害怕勞動保障主管部門監(jiān)督,往往與應聘方簽訂兩份合同,一份用來應付檢查,另一份合同才是真正履行的合同,而這份合同往往是只利于用人單位的不平等合同。
④押金合同。一些用人單位利用農民工求職心切的心理,在簽訂合同時收取押金、保證金等名目眾多的費用,農民工稍有違反管理的行為,用人單位即“合法”扣留這部分押金。
這類合同是法律明文禁止的,農民工可以拒絕;實在無法拒絕,也一定要保留好收據,以備將來維護自己的權利時作為證據。 ⑤賣身合同。
一些用人單位與農民工在合同中約定“一切行動聽從用人單位安排”,一旦簽訂,就如同賣身一樣完全失去行動自由。在工作中加班加點、強迫勞動,甚至任意侮辱、體罰和拘禁農民工。
遇到這種情況時,不能忍氣吞聲,要及時向勞動保障監(jiān)察部門或公安機關投訴舉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
工作過程中要注意勞動安全在生產勞動中的問題 尤其是在建筑、煤礦等高危行業(yè),許多農民工整天接觸的是鋼筋、水泥、石塊,或高空作業(yè),或機器相伴,稍有不慎身體就會受到傷害。 因此,在工作過程中勞動安全是第一位的,千萬不能抱有僥幸心理。
一定要了解所在的作業(yè)場所或工作崗位存在哪些危險,可能發(fā)生哪些傷害,以及如何防范和施救。要自覺接受企業(yè)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努力學習勞動安全衛(wèi)生知識;遵守各種安全制度和操作規(guī)范,不違章作業(yè),不冒險蠻干;正確使用生產設備、防護設施和防護用品;對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yè),農民工有權拒絕;發(fā)現(xiàn)危急征兆要主動采取措施,特別像火災、觸電、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等事故發(fā)生時,要在第一時間撤離現(xiàn)場并立即向領導報告。
6。在平時的工作中的注意 保留有關證據勞動者通過勞動保障監(jiān)察、勞動爭議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律途徑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或者申請工傷認定、職業(yè)病診斷與鑒定等,都需要提供證明自己主張或案件事實的證據。
如果勞動者不能提供有關證據,可能會影響自身權益的維護。 因此,勞動者在平時的工作中,應該注意保留有關證據。
主要包括: (1)來源于用人單位的證據,如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的證明材料、工資單、收取押金等的收條、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通知書、出勤記錄等; (2)來源于其他主體的證據,如職業(yè)中介機構的收費單據; (3)來源于有關社會機構的證據,如發(fā)生工傷或職業(yè)病后的醫(y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yè)病診斷證明書、職業(yè)病診斷鑒定書、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寄出舉報材料等的郵局回執(zhí); (4)來源于勞動保障部門的證據,如勞動保障部門告知投訴受理結果或查處結果的通知書等。 另外,《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規(guī)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
更好的服務民生,切實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認真及時處理好涉及農民工權益的各種糾紛案件,采取措施對農民工合法權益進行司法保護。
開辟“綠色通道”。從立案、審判、執(zhí)行等各個環(huán)節(jié)為農民工維護權益提供便利,保障農民工在其合法權益遭受損害時,得到及時、快速的處理。
積極引導舉證。針對農民工法律意識淡薄并處于相對弱勢地位的實際情況,在“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據規(guī)則基礎上,積極引導農民工提供證據,當農民工確實舉證不能時,根據法律規(guī)定依職權調查取證。
主動采取措施。對拖欠農民工工資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案件,主動依職權采取訴訟保全措施,避免用工企業(yè)逃避履行義務,及時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巡回就地辦案。針對用工企業(yè)距離法院所在地遠近不同的實際,為盡快處理糾紛,采取巡回審理、就地辦案的方式,到用工企業(yè)所在地開庭審理,高效、快捷地處理農民工案件。
加大服務力度。主動提供便民利民服務,立案環(huán)節(jié),對農民工依法減緩訴訟費用;訴訟環(huán)節(jié),簡便、快捷、高效的處理矛盾糾紛;執(zhí)行環(huán)節(jié),集中人力、物力優(yōu)先辦理,把農民工訴訟成本降到最低。
加強溝通協(xié)調。采取聯(lián)動調解機制,與相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協(xié)調解決侵害農民工合法權益中出現(xiàn)的疑難問題,促使糾紛早日化解,農民工利益切實得到維護,從根本上扭轉農民工在訴訟中的被動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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