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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冷靜理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農民工的工錢被拖欠問題,已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受到中央的高度重視,國家有關部門正在采取相關解決措施,因此要保持冷靜的心態,理智處事。
其次要學會用法律維權。如果工資被拖欠了,可以向各地勞動執法部門舉報,勞動部門的執法監察人員會幫助協調解決;也可以到各地的勞動爭議仲裁機構去申請仲裁,如果對仲裁不服,也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強制執行;如果掏不起打官司的錢,也可以申請減免訴訟費。總之要借助政府、法律的幫助,獲得應得的報酬。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已要求各地,重視對農民工合法權益的保護。把企業惡意拖欠、克扣農民工工錢,作為勞動保障監察執法的重點,依法嚴厲查處克扣農民工工資的違法行為,責令用人單位補清所拖欠的工資,保障農民工合法權益。據了解,北京市勞動部門加強了勞動執法監察,特別對拖欠農民工資的,舉報一件就要查處一件。去年以來通過監督檢查等方式,已處理了2200多件工資拖欠案例,為2.3萬外來打工人員討回工錢3573萬多元,占全市解決拖欠工資總額的70%多。濟南市有關部門還規定,對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糾紛,造成不良影響的,建筑工程竣工將不予驗收。
農民工工錢拖欠方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農民工完全可以參照《勞動法》中有關條款,運用法律武器向工資拖欠方“討一個說法”。作為農民工工錢拖欠方,要承擔那些法律責任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九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還規定,對用人單位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等問題的,勞動行政部門要責令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沒有建筑工地農民工勞動法。根據國家法律規定,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目前只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適用于國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發生勞動糾紛都是依據這些法律。
勞動法
第一條 為了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調整勞動關系,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
勞動合同法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農民工不是一個勞動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包含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也夾雜著戶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對農民工從法律上進行重新定位,以便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工的狀況,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1.首先應當明確農民工是勞動者。當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鎮從事產業工作以后,他們在法律上的定位應當是勞動者,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一切條件,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確定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
2.農民工與城鎮勞動者應當享有平等的勞動權益,從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應當做到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基于戶籍管理制度而產生的農民工自身的農業戶口這種與勞動關系無關的因素,不應當影響到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任何權利。
我們現行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對于農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農業戶口勞動者、農民工、外地農民工、外地非農業戶口勞動者所享受的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從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經對勞動者進行了三六九等的劃分。 3.造成現在農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同,由于農民已經有了土地作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
隨著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從勞動關系中獨立出來,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將有可能實現。 (作者系北京律協勞動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豐聯立成律師事務合伙人蘇文尉律師) 關于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的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但是,目前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仍屢屢發生,幾乎成了一種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 依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仍有許多用人單位不依法辦事,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致勞動者合法的勞動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
作為勞動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業壓力,明知單位違法也沒有勇氣訴諸法律,只能忍氣吞聲。發生這種情況最多及最普遍的群體當屬外地進城務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鄉回家過年的農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資,到勞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舉報、投訴的民工使這些部門應接不暇,集團仲裁、訴訟的也一直呈上升趨勢。
依據《勞動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該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現實情況往往是在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達數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勞動者不得已才去申請仲裁。
依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只能保護勞動者自申請仲裁之日倒推兩個月的工資,很難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反,卻給了用人單位得以逃脫的機會。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述期間總計達八個月以上,還不算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間。
面對如此復雜的程序及漫長的周期,現在,許多勞動者就單位拖欠工資問題往往放棄仲裁及訴訟,而代之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在查證屬實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此做法可以說一舉三得,其一,不用交納仲裁及訴訟費用;其二,簡化了程序、縮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勞動法所確定的六十日期間的限制。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對勞動者普及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加大懲處力度、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予以簡化是當務之急。 (作者系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杰律師) 期待《農民工維權益維護法》 “農民工維權”是時下最熱門的討論話題。
而事實上,“農民工維權”與“維護農民工權益”絕非一個概念。“農民工維權”是把農民工個體亦或一定范圍內的有組織機構作為維權的主體,依靠農民工自體發動維權程序,需要農民工自體承受維權成本。
而“維護農民工權益”卻要求廣泛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濟,它需要通過推進立法、加強執法監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環節來加以操作并實現。 提出“農民工維權”的口號固然基于對農民工群體人格的獨立與尊重,反映出對農民工群體的信任與關懷,但這一設想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是難以貫徹與實現的。
正如撫養孩子長大與要求孩子自我保護是兩個階段、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樣,現在來談“農民工維權”為時尚早,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可能就像尚未長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為其蘊育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提供周全的保護體系。想要做到維權,先從保障做起。
只有我們首先做到“維護農民工權益”,才有可能期待“農民工維權”。而這需要由國家機關、協會團體,以及全社會所有成員共同營造,而絕非一句“農民工維權”就可以解決的。
一言以蔽之,對“農民工維權”的熱烈討論無法解決現有問題,我們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農民工權益維護法。
1、全國性的法律法規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招投標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2、天津市的有: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建設交通委市工商局擬定的天津市房地產開發企業管理規定的通知、天津市房地產交易管理條例、天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房地產項目開發監管八項措施的通知、天津市建設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我市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審查及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天津市建設委員會關于加強房地產開發投資計劃和項目資質預審管理的通知等。3、農民工的管理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及條例和相關的部門規章。
農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新《勞動合同法》熱點解讀
5、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6、最低工資規定
7、關于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8、職工帶新年休假條例
9、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0、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1、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2、工傷認定辦法
13、工傷保險條例
1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16、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17、國務院關于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9、各省社會保險征繳暫行辦法
1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0、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1、失業保險條例
22、住房公積金保險條例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春節將至,國務院總理1月8日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做好清理政府部門和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工作,要求堅決有力一抓到底;會議還部署了春節期間市場保供穩價和基本民生保障工作。
一、節前清理拖欠賬款 會議指出,清理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賬款,是黨中央、國務院重要決策部署,關系市場經濟秩序、營商環境優化和市場預期,事關政府公信力。同時,拖欠賬款在相當程度上也影響工資特別是農民工工資發放,既要加大春節前的集中清欠力度,也要建立防止拖欠的長效機制。
一年來,各地各部門扎實推進清欠工作。全國共梳理出政府部門和大型國有企業拖欠民營企業、中小企業逾期欠款8900多億元,截至2019年底約75%已得到清償,超過原定當年清償一半以上的目標。
必須進一步壓實責任,一抓到底,確保2020年底前無分歧欠款應清盡清,存在分歧的也要通過調解、協商、司法等途徑加快解決,決不允許增加新的拖欠。二、建立防欠長效機制 會議確定,一是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剩余的無分歧欠款分類、逐項制定清償計劃,新發現的瞞報、漏報等欠款納入臺賬一并辦理,對欠款額度較大的拖欠主體要掛牌督辦。
省級政府對本地區清欠工作負總責,對無法完成清欠任務的市縣要統籌制定解決方案。大型國有企業要對下轄企業統籌采取措施,確保完成清欠任務。
二是落實《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建立清欠與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協調聯動機制。以政府投資項目拖欠農民工工資為重點,清欠資金優先清償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今后各類項目建設都要留足用于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資金并按合同及時發放,尤其是各級政府和國有企事業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農民工工資。 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 《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地方政府和部門三方的責任:用人單位要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形式支付工資,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地方政府應負屬地責任,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對轄區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部門負監管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工程建設行業主管部門以及發改、財政、公安等部門依職責承擔相應的監管職責。
三是強化約束懲戒。對零清償、進度慢的要通報和處罰。
對瞞報漏報、惡意拖欠等要加大查處問責力度,情節惡劣的要公開曝光。對未完成清欠的地方,要對省級政府相關部門、市縣政府及其相關部門,在壓減一般性支出和“三公”經費、降低公務出行標準、嚴控津補貼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
四是督促國有企業強化及時還款約束,防止霸王條款、打白條等行為,將應付賬款控制和清欠納入內部考核。未經被拖欠單位同意,不得以商業匯票等非貨幣資金形式支付拖欠賬款,變相延長拖欠時間。
五是出臺實施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相關法規。在工程建設領域全面推行過程結算,加大保函替代施工單位保證金推廣力度。
各級政府要真正過緊日子,勤儉節約,量入為出。對政府投資項目,沒有明確資金來源的一律不得審批,查處無預算上項目、未批先建、由施工單位墊資建設等違規行為。
過程結算 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實施過程中,發承包雙方依據施工合同,對約定結算周期(時間或進度節點)內完成的工程內容(包括現場簽證、工程變更、索賠等)開展工程價款計算、調整、確認及支付等的活動。三、、加大保函替代保證金力度 工程擔保保函能夠釋放數以千億計的現金保證金,為建筑企業經營發展提供相當動力。
提升各類保證金的保函替代率,是《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提出的工作目標,也是建筑市場健康發展的必然要求。同樣依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工程擔保制度的指導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工程擔保公司、保險機構都可作為工程擔保保證人開展工程擔保業務。
其中,推行工程保證保險不但可以依托保險行業的風險管控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建設工程各個環節的責任風險,而且其保險費用與現金保證金、擔保保函相比具有明顯優勢,更重要的是不占用企業的銀行授信額度,可以大大降低建筑業企業的資金成本,促進企業健康發展。
我國自2020年5月1日起頒布并施行了《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該條例的施行極大保障了農民工權益。所謂的農民工班組不能向發包人主張工程款可能已經成為過去式。 法律法規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
從源頭預防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山東推行施工過程結算!-工保網建設工程結算始于預付款結算,終于竣工結算,施工過程結算則在其間引入了動態機制:依據《意見》,施工過程結算是指工程項目施工過程中,發承包雙方對約定周期內完成的工程量(含變更、簽證...
勞動者跟隨包工頭從事建筑工程施工,卻被包工頭辭退并拖欠工資。索要工資時,能否要求發包方支付拖欠工資或者承擔連帶責任?近日,銅山法院受理的這起案件經徐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因勞動者不具備實際施工人身份,故法院未支持其相關訴請。案情簡介: 農民...
這件事,如果是公司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應該直接向公司索要,拖欠工人工資這樣的事,現在國家政府有法律規定,屬于違法犯罪,必須發給工人工資,嚴格處罰違法的公司企業。 您這件事,主要是看法律其中的第七條: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
1.農民工相關的法律有哪些 農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新《勞動合同法》熱點解讀 5、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6、最低工資規定 ...
年關臨近,農民工討薪再次成為全社會關注的熱點。2016年11月14日,人社部、公安部、住建部等12家部委,聯合下發了《關于開展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的通知》(人社部明電〔2016〕6號),從2016年11月15日至2017年春節前在全國...
隨著經濟下行壓力加大,越來越多房地產及建筑施工企業進入破產清算(重整)程序。在該兩類企業破產清算(重整)過程中,面臨一個無法回避的問題,即農民工工資如何處理。是否優先支付,如何判定特定債權是否屬于農民工工資。 ...
建設工程合同糾紛中有關工程款糾紛案件,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主要存在以下八大疑難問題:1、對嚴重拖欠工程款的背景下,作為最底層的農民工工資如何保護; 2、一個項目先后簽訂幾份合同即黑白合同,應以什么作為計價依據; 3、拖欠工程款應計取利息...
為了徹底解決農民工特別是建筑行業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鞏固清償工作所取得的階段性成果,防止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的反彈,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1、建立施工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的約束和保障機制,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工資拖欠問題。一是施工企業在領取施工許可...
【裁判要旨】根據《建工合同司法解釋》第二十六條規定:實際施工人以轉包人、違法分包人為被告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