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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錄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新《勞動合同法》熱點解讀
5、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6、最低工資規定
7、關于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8、職工帶新年休假條例
9、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0、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
11、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
12、工傷認定辦法
13、工傷保險條例
1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
16、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
17、國務院關于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1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9、各省社會保險征繳暫行辦法
1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0、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
21、失業保險條例
22、住房公積金保險條例
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勞動者權益保護法1)就業年齡 我國最低就業年齡為16周歲。
嚴禁使用童工,對違反規定招用了童工的單位或個人,由勞動部門責令其將童工送回原居住地,所用費用,全部由用人單位負擔,并視情節給予行政處分或罰款。 2)勞動者應享有的權利 (1)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有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工資,不得無故拖欠或克扣工資。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婚喪假期間及社會活動期間也應當有權利取得工資, (3)有休息、休假的權利。
用人單位應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每日工作不應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應超過44小時。如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需要而延長工作時間,應與勞動者協商,每天最長不超過3小時 (4)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有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7)有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8)有權拒絕用人單位強令冒險作業的權利。
3)勞動者應履行的義務 (1)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2)遵守勞動紀律,維護用人單位的財產安全。 (3)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4)未成年工和女職工的特殊保護 (未成年工指已滿16周歲而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 (1)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低溫、冷水作業及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和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不得少于90天。對哺乳未滿周歲嬰兒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從事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和重體力勞動強度勞動,以及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用人單位須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確定勞動者最低工資標準的參考因素 (1)勞動生產率和就業狀況。 (2)地區之間經濟發展水平的差異。
(3)勞動者本人及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用。 (4)社會平均工資水平。
6)對延長工作時間而支付工資報酬標準的規定 (1)在延長工作時間內的工資報酬應不低于平時工資的150%。 (2)在休息日工作了而又未獲得補休的,應獲得不低于平時工資的200%。
(3)法定休假日工作的工資應不低于平時工資的300%。 7)有關職工傷亡和職業病的確定及處理規定 處理原則:用人單位不管自己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1)有傷亡和職業病發生時,須由單位提供足以證明并非本身原因而造成的事故,否則即認定為單位責任,受害者不必一定要負舉證責任。
(2)傷亡補償等責任是法定責任,不能由勞動關系雙方約定方式予以免除, 患工傷或職業病的勞動者應享受的待遇; (1)經治療傷愈后病情處于相對穩定狀態時,醫療結構應作出醫療終結結論,醫療期最長為18個月; (2)到指定醫院治療,包括舊傷復發或評殘后繼續治療所需掛號費、醫療費、路費全額報銷,經醫院和上級主管部門批準轉外地治療,其所需交通費、食宿費等按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3)工資、獎金照發; (4)住院期間,按有關規定發給伙食補貼,經醫院確定需護理的,按醫院護工標準發給護理費; (5)企業不能解除勞動合同。 職工工傷或醫療期滿后確定為致殘的,享受以下保險待遇: (1)致殘一級至十級的,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
補助金標準,根據不同的傷殘等級,分別為20、18、16、14、12、10、9、8、7、6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2)致殘一級至四級的,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發給定期傷殘撫恤金。
以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不含各類補貼)為計發基數,根據不同致殘等級標準,分別為90%、85%、80%、75%。各類補貼全額發給,此外,根據職工月平均工資增長,撫恤金作不定期的適當調整。
(3)致殘一級至三級的,按月發給護理費。其標準根據不同致殘等級,分別為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0%、40%、20%。
(4)致殘五級至十級的,原則由單位安置適當工作,如安排有困難,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發給一次性就業安置費,其標準為五級30個月、六級25個月、七級20個月、八級15個月、九級10個月、十級5個月本人負傷前本地區上年度月平均工資。 (5)致殘需安裝假肢、鑲牙和配置三輪車等補償功能器具的,經醫療機構提出意見,勞動鑒定委員會審核,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其購置、安裝、維修費按普及型標準發放。
8)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的條件 (1)非因工負傷、患疾病。 (2)因工傷殘或患職業病。
(3)勞動者死亡后,其遺屬可享受津貼。 (4)失業保險。
(5)女職工生育保險。 (6)離退休、養老保險。
9)哪種情況下,勞動者加班加點不受勞動法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其他原因的,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安全、公共利。
農民工主要涉及的法律目錄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4、新《勞動合同法》熱點解讀5、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6、最低工資規定7、關于職工全年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8、職工帶新年休假條例9、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10、勞動部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11、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管理等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12、工傷認定辦法13、工傷保險條例15、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16、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規定17、國務院關于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18、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19、各省社會保險征繳暫行辦法1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20、關于企業補充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21、失業保險條例22、住房公積金保險條例2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農民工維權的法律 :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都是用于農民工。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建設部聯合頒布的《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建筑業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農民工不是一個勞動法律意義上的概念,包含了計劃經濟時代的烙印,也夾雜著戶籍管理制度的因素,所以有必要對農民工從法律上進行重新定位,以便從根本上改變農民工的狀況,維護農民工的合法權益。
1.首先應當明確農民工是勞動者。當農民離開土地、進入城鎮從事產業工作以后,他們在法律上的定位應當是勞動者,他們與用人單位之間的關系符合勞動關系的一切條件,應當按照勞動法的規定確定農民工和用人單位之間的所有權利義務關系。
2.農民工與城鎮勞動者應當享有平等的勞動權益,從法律、行政規章和政策的制定上就應當做到一視同仁、平等對待。基于戶籍管理制度而產生的農民工自身的農業戶口這種與勞動關系無關的因素,不應當影響到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所應當享有的任何權利。
我們現行的法律、規章和政策對于農民工是不平等的,比如在北京市,本市非農業戶口勞動者、農民工、外地農民工、外地非農業戶口勞動者所享受的保險待遇是不同的,從法律、政策制定之初就已經對勞動者進行了三六九等的劃分。 3.造成現在農民工不平等待遇的一個重要原因是農民與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的不同,由于農民已經有了土地作為生活的基本保障,就不能同等地享受城鎮居民的社會保障。
隨著社會保障體系逐漸從勞動關系中獨立出來,農民工在勞動關系中的平等地位將有可能實現。 (作者系北京律協勞動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市豐聯立成律師事務合伙人蘇文尉律師) 關于克扣和無故拖欠工資的法律分析 依據《勞動法》及《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工資應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但是,目前克扣和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情況仍屢屢發生,幾乎成了一種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 依據《勞動法》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但是仍有許多用人單位不依法辦事,不與勞動者簽定勞動合同,致勞動者合法的勞動權利處于不確定狀態。
作為勞動者,一是不懂法;二是迫于就業壓力,明知單位違法也沒有勇氣訴諸法律,只能忍氣吞聲。發生這種情況最多及最普遍的群體當屬外地進城務工的民工,每年年底,急于返鄉回家過年的農民工由于拿不到工資,到勞動行政部門、信訪部門舉報、投訴的民工使這些部門應接不暇,集團仲裁、訴訟的也一直呈上升趨勢。
依據《勞動法》規定,發生勞動爭議后,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該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是現實情況往往是在用人單位拖欠勞動者工資達數月甚至一年多以后,勞動者不得已才去申請仲裁。
依據上述規定,仲裁委員會只能保護勞動者自申請仲裁之日倒推兩個月的工資,很難全面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相反,卻給了用人單位得以逃脫的機會。 依據勞動法規定,勞動爭議案件的仲裁裁決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上述期間總計達八個月以上,還不算向法院申請執行的期間。
面對如此復雜的程序及漫長的周期,現在,許多勞動者就單位拖欠工資問題往往放棄仲裁及訴訟,而代之以直接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由勞動監察部門在查證屬實后依法責令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支付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此做法可以說一舉三得,其一,不用交納仲裁及訴訟費用;其二,簡化了程序、縮短了周期;其三,不受勞動法所確定的六十日期間的限制。
針對上述情況,筆者認為:對勞動者普及勞動法、對用人單位加大懲處力度、對勞動爭議處理程序予以簡化是當務之急。 (作者系全國律協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專業委員會秘書長,北京乾坤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杰律師) 期待《農民工維權益維護法》 “農民工維權”是時下最熱門的討論話題。
而事實上,“農民工維權”與“維護農民工權益”絕非一個概念。“農民工維權”是把農民工個體亦或一定范圍內的有組織機構作為維權的主體,依靠農民工自體發動維權程序,需要農民工自體承受維權成本。
而“維護農民工權益”卻要求廣泛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來保障農民工的權益不受侵害,以及侵害后可以得到有效的救濟,它需要通過推進立法、加強執法監督、提供法律援助等一系列的環節來加以操作并實現。 提出“農民工維權”的口號固然基于對農民工群體人格的獨立與尊重,反映出對農民工群體的信任與關懷,但這一設想在當前的社會環境下是難以貫徹與實現的。
正如撫養孩子長大與要求孩子自我保護是兩個階段、兩個層面的問題一樣,現在來談“農民工維權”為時尚早,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他們可能就像尚未長大的孩子,首先需要外界為其蘊育一個良好的成長環境,提供周全的保護體系。想要做到維權,先從保障做起。
只有我們首先做到“維護農民工權益”,才有可能期待“農民工維權”。而這需要由國家機關、協會團體,以及全社會所有成員共同營造,而絕非一句“農民工維權”就可以解決的。
一言以蔽之,對“農民工維權”的熱烈討論無法解決現有問題,我們需要并且期待的是一部《農民工權益維護法。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為規范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建筑業企業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一、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業企業(以下簡稱企業)和與之形成勞動關系的農民工。
本辦法所指建筑業企業,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活動的企業。 二、縣級以上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企業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對企業執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三、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勞動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最低工資規定》等有關規定支付農民工工資,不得拖欠或克扣。 四、企業應依法通過集體協商或其他民主協商形式制定內部工資支付辦法,并告知本企業全體農民工,同時抄報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與建設行政主管部門。
五、企業內部工資支付辦法應包括以下內容:支付項目、支付標準、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資計算基數、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以及其他工資支付內容。 六、企業應當根據勞動合同約定的農民工工資標準等內容,按照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或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資,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具體支付方式可由企業結合建筑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 七、企業應將工資直接發放給農民工本人,嚴禁發放給“包工頭”或其他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和個人。
企業可委托銀行發放農民工工資。 八、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應編制工資支付表,如實記錄支付單位、支付時間、支付對象、支付數額等工資支付情況,并保存兩年以上備查。
九、工程總承包企業應對勞務分包企業工資支付進行監督,督促其依法支付農民工工資。 十、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未按合同約定與建設工程承包企業結清工程款,致使建設工程承包企業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業主或工程總承包企業先行墊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先行墊付的工資數額以未結清的工程款為限。
十一、企業因被拖欠工程款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企業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應優先用于支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二、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十三、企業應定期如實向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送本單位工資支付情況。 十四、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十五、企業應按有關規定繳納工資保障金,存入當地政府指定的專戶,用于墊付拖欠的農民工工資。
十六、農民工發現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權向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一)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 (二)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四)不支付加班工資的; (五)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十七、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法對企業支付農民工工資情況進行監察,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
企業在接受監察時應當如實報告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和證明。 十八、農民工與企業因工資支付發生爭議的,按照國家勞動爭議處理有關規定處理。
對事實清楚、不及時裁決會導致農民工生活困難的工資爭議案件,以及涉及農民工工傷、患病期間工資待遇的爭議案件,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可部分裁決;企業不執行部分裁決的,當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十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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