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涉外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應當履行。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但是,如果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的情形之一,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1.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仲裁是根據當事人達成的仲裁協議進行的,如果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沒有訂有仲裁協議,那么,仲裁就沒有依據,仲裁裁決當然不能執行。2.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根據仲裁法及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規定,當事人有權在仲裁委員會中選定仲裁員或者委托仲裁委員會主席代為指定仲裁員,仲裁委員會應當將開庭日期通知雙方當事人,如果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的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例如遭到了不可抗力的事由,或得了重病,沒能到庭陳述意見,仲裁裁決不能執行。3.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例如,涉外仲裁規則規定,仲裁庭由當事人選定的或者仲裁委員會主席指定的仲裁員組成;裁決依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意見可以作成記錄附卷。如果仲裁庭不是由當事人依法選定的仲裁員組成的,或者裁決是少數仲裁員的意見,這樣的裁決就不能執行。4.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仲裁取決當事人的意愿,當事人沒協議交付仲裁的事項,仲裁機構就無權仲裁,即使作了裁決,法院也不能執行。仲裁法規定,婚姻、收養、監護、撫養、繼承糾紛和依法應當由行政機關處理的行政爭議不能仲裁,仲裁委員會也無權仲裁。否則是違法裁決,人民法院不予執行。5.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既可以是違反我國法律規定和社會道德規范,也可以是損害我國政治、經濟和社會利益。是否違背公共利益由人民法院認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責任編輯:李智慧
(一)對涉外仲裁裁決撤銷和不予執行的法定事由《仲裁法》第70條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撤銷。第71條規定,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
[摘要]本文認為,為實現仲裁公正和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完善人民法院對我國仲裁裁決的司法監督:取消區分國內仲裁裁決與涉外仲裁裁決的雙軌制監督,對兩類裁決的監督標準應統一限定在程序事項上;進一步完善裁決的不予執行程序和撤銷程序;進...
司法與仲裁的關系是仲裁立法的核心問題。在我國,隨著仲裁法修改腳步的加快,這個問題受到了仲裁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的普遍關注。受司法與仲裁關系創新的影響,發達仲裁國家在司法與仲裁關系上呈現出由法院對仲裁予以嚴格監督到適度監督、由單純監督到監督與協...
根據《仲裁法》第70條和第71條的規定,有關當事人提出證明證明涉外仲裁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根據情況分別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l款的規定所說的裁定撤銷或...
(1)當事人申請 仲裁裁決作出后,仲裁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在執行程序中,被申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2)提出證據予以證明 不論是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還是被申請...
一、現行涉外仲裁裁決制度的法律禁區 涉外仲裁裁決司法審查結論的法律效力問題,即指人民法院對于當事人申請撤銷、不予執行涉外仲裁裁決以及拒絕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所作出的法院裁定是否發生即時生效法律效力、是否允許當事人上訴(廣義上還包括抗訴、...
在新的仲裁司法監督制度中,撤銷仲裁裁決的司法審查對涉外仲裁的監督和制約作用最大。與仲裁協議效力異議的審查相比,前者僅涉及仲裁協議本身的有效性,一般發生在案件的受理階段,而申請撤銷裁決審查的內容可包括全部的仲裁程序和已經生效的仲裁裁決。與申請...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被申請人沒有得到指定仲裁員或者進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屬于被申請人負責的原因未能陳述意見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與仲裁規則不符的; 四、裁決的事...
仲裁過程中的財產保全由哪個法院執行 雖然當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是向仲裁委員會提出的,但仲裁委員會無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產采取強制措施。仲裁委員會只能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采取財產保全措施。 《最高人民法院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