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概論
仲裁是解決民事糾紛、商事糾紛的一種有效方法。20世紀20年代,為了適應國際商事仲裁實踐的需要,緩和各國仲裁立法的沖突,國際社會開始了統一各國仲裁法的國際仲裁立法工作〔1〕。目前,世界各國和國際社會日趨重視仲裁在解決各種社會糾紛和協調社會經濟關系方面所發揮的重要作用。
在中國方面,現代意義上的仲裁制度是按國內仲裁制度和涉外仲裁制度兩種情況分別建立的。涉外仲裁由中國最大的非政府商會即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中國國際商會)組建,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分別于1956年和1959年設立了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其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這兩個涉外仲裁機構按國際慣例設立和運行,取得了長足的發展。
中國的涉外商事仲裁事宜主要是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2〕(以下簡稱為《仲裁法》)、及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和中國海事仲裁委員會所制定的仲裁規則規范。《仲裁法》由八章八十個條文組成,全文約一萬字〔3〕,明確規定了仲裁的基本原則、仲裁機構、仲裁協議、仲裁程序、仲裁監督等一系列重要問題;中國《仲裁法》的基本原則為下列幾項:
1、當事人進行原則。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是仲裁制度的基礎。這一原則主要內容包括:a)當事人自愿協商決定是否將糾紛提交仲裁及提交哪一個仲裁委員會仲裁;b)仲裁庭的組成方式和仲裁員由當事人直接或間接選定;c)當事人可以在仲裁中自愿和解及調解;d)當事人可以協議在裁決書中不寫明爭議事實和裁決理由。此外,在《仲裁法》關于仲裁程序的規定中,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原則亦得以體現。
2、公平合理原則。《仲裁法》在第7條中對此作了明確規定。此外,《仲裁法》中關于證據的提供、收集、對專門問題的鑒定、證據的質證、證據保全、當事人辯論、當事人陳述最后意見等方面的規定,都是上述原則的具體體現。
3、獨立仲裁原則。《仲裁法》第8條明確規定仲裁依法獨立進行,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為了保證該原則得以落實,《仲裁法》第14條中進一步規定:“仲裁委員會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隸屬關系,仲裁委員會之間也沒有隸屬關系。”
4、一裁終局的原則。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原則,是世界各國仲裁實踐中的普遍做法和仲裁立法中的普遍規定。《仲裁法》第9條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為此,《仲裁法》第57條和第62條進一步明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內容提要」作為替代性糾紛解決(ADR)機制組成部分的仲裁受到日益廣泛的重視。作者注意到仲裁對解決兩岸商事爭議重要且特殊的作用,以各國仲裁立法實踐及國際商事仲裁通行做法為參照,從仲裁協議、仲裁員與仲裁庭、仲裁程序、仲裁裁決的執行、兩岸仲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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