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而與審判權有爭議必裁斷的全面處置原則不同,追加審查是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對簡單明顯的實體爭議進行判斷,將應當承擔實體責任的案外人納入執行程序,確保申請人合法權益的有效實現。
那么,執行出資不實股權應當注意哪些問題?
關于公司在執行程序中沒有可供執行的財產的,但對其出資的股東有瑕疵出資行為的情形,《公司法規定(三)》第13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即瑕疵出資股東對公司債權人在未出資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這一規定成為執行過程中直接追加執行瑕疵出資股東的法律依據。但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瑕疵出資股東享有先訴抗辯權,其補充責任的承擔必須建立在債權人經過對公司債務強制執行后仍然不能獲得清償這一前提。
2013年《公司法》修正后,取消了股東法定最低出資比例以及繳納出資期限的規定,導致公司章程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的期限規定過長,甚至對股東實際繳納出資時間不作規定,或者在公司存續期間隨時修改公司章程以規避債務的,公司債權人要求股東承擔出資不實的清償責任,進而由人民法院追加變更瑕疵出資股東為被執行人的救濟途徑極有可能落空。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規定》第54條第2、3款規定:對被執行人在有限責任公司中被凍結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人民法院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的規定,征得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后,予以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轉讓。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投資權益或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不影響執行。人民法院也可允許并監督被執行人自行轉讓其投資權益或股權,將轉讓所得收益用于清償對申請執行人的債務。上述規定使法院執行股權具有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在債權人申請執行股東出資不實的股權時,程序操作不當可能使新、老股東之間就誰來承擔補齊出資責任問題產生爭議。對此應當注意以下幾方面: 出資不實股權的合并執行。債權人申請執行股東的股權與公司及其他股東申請限制股權及要求補齊出資的執行法院可能不同,股權查封、凍結的交叉以及公司資本充實與股東債務之間誰先誰后等問題的存在,將使兩個案件的執行變得異常復雜,兩案的合并執行非常必要。
出資不實股權的評估。出資不到位股東名義上仍持有出資未到位的股權,但是,由于其喪失財產收益權,與出資到位的股權是同股不同權的,兩者的價差為需補齊的出資款。在司法評估過程中,首先,應對公司的資產價值進行評估,其中應包含需補齊的出資款,其次,以扣除需補繳的出資款為基礎認定含有出資不到位股權的價值,避免未出資到位的股東因受限股權與未受限股權無價差而成為執行的受益人。
出資不實股權司法評估的特別事項說明及拍賣機構的瑕疵告知。評估機構在評估報告特別事項說明中,應詳盡地載明被評估股權出資不到位及出資款扣除等事項。拍賣機構在拍賣過程中也應依法履行瑕疵告知義務。
法院以公司股東出資瑕疵為由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該股東另行起訴,請求確認其已履行了出資義務的,該糾紛屬于對法律事實的確認,如果該股東的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關于訴訟受理的規定的,法院應當受理。
由于該類糾紛往往是相關法院在執行程序中已就股東出資不實的情形(包括未出資、未足額出資、出資后抽逃)作出生效裁定,且股東對裁定的異議申請被駁回的情況下,股東才對公司提起確權訴訟,對此類案件的審理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
鑒于該類案件往往是在執行階段發生,且裁判結果直接關系到公司債權人的利益,而在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問題上,公司往往不予抗辯,有可能導致公司債權人利益受到侵害。為此,如果公司債權人知道股東提起確權訴訟,并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法院可予以準許。
《公司法》關于股東出資責任的規定不僅具有私法性質,還兼有公法的性質,對于公司股東是否履行出資義務的審查,應當適用更高的證明標準。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時,不能憑股東與公司對股東履行出資義務承認或不存在異議而直接認定其出資到位。
在舉證責任分配上,由于相關法院已對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作出生效裁定,故股東首先必須要充分舉證,不能舉證證明的,應當駁回股東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股東或公司提交的證據應當嚴格審查,必要時可依法通過審計等途徑予以查明。人民法院在確認股東已履行出資義務的事實后,才可判決支持股東的訴訟請求。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出資人與名義出資人訂立合同,約定由實際出資人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出資人為名義股東,實際出資人與名義股東對該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如無合同法第52條規定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有效。 ...
在如今經濟高速發展的時代,越來越多的人不是成為了股東,就是在通往成為股東的道路上,相應的關于股權方面的糾紛也就越來越多。 股權轉讓發生的糾紛,不是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的時候存在瑕疵,就是實際履行協議的過程中...
裁判要旨出資期限未屆滿的股東未完全繳納其出資份額,不應認定為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股東在出資期限屆滿前轉讓股權的,不構成《〈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三條第二款、第十八條規定的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的情形,所以該股...
01案情簡介 關某某、張某注冊成立漢豐公司,工商登記關某某占69%股份,張某占31%股份。公司注冊時經過驗資,登記后關某某、張某又將注冊資本金全部抽出。由于公司成立后市場不景氣,且兩人未有行業經驗,公司經營一年后,狀況不佳,后關某某、張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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