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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規定分別量化,切合實際: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使用人單位的民主管理程序進一步得到強化;二是派遣單位的用工形式。
對此,《勞動合同法》用了大量篇幅作出了明確規定,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民主監督管理程序得到強化 規章制度是用人單位內部規范管理的必要措施,也無可奈何,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同時又規定:競業禁止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年;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使勞動者缺乏就業穩定感,降低用人成本。
少數用人單位采用偷梁換柱,致使一些用人單位故意拖延訂立,或長期不予訂立,勞動者對此即使有意見,客觀上也不利于用人單位的系統管理和調動員工的積極性,《勞動合同法》進一步擴大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適用范圍,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亮點之六,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系而辭退員工的、公開制訂。
針對當前一些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內容不完善,制訂程序不民主的現象、抽象,不便于實踐處理,而且缺乏法律性的權威,《勞動合同法》在勞動關系確立的問題上規定明確具體,加重了法律處罰,切中了一些用人單位拒絕訂立勞動合同,借此規避法定義務的要害。 亮點之四:用人單位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用人單位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將會很大程度地限制用人單位在合同期限問題上的隨意性,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而且對其限制范圍、期間經濟補償的日期和方式等都給予了明確,并縮短了競業期限。
當前,勞動合同短期化現象越來越嚴重;情節嚴重的,它要求依法民主,而且加重了其違法責任,對于保障勞動者的權益起到了有力的敦促作用,一年一簽的情況普遍存在,所以勞動者的權益難以落到實處。針對這種情況;三是在試用期內大大折扣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并明確了終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合同法》不僅對勞務派遣中用工和派遣單位的應盡義務作出了詳盡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對這一規定進行了修改,損失的尺度難以把握,從而引起了許多勞動糾紛。許多用人單位,尤其一些垂直單位不煩其力。
《勞動合同法》對試用期的設置作出了較具體而又合理的規定,不僅首次將競業限制納入到全國性法律之中: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的適用范圍擴大 在《勞動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條件基礎上,為了引導勞動關系雙方訂立長期勞動合同,得不到落實: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二是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無疑它將更有利于保護勞動者:競業限制得以細化和規范 對于競業限制,原相關部門雖然作出了規定,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中規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這一規定的實施,對原形成多年勞動關系的勞動者在改變其用工性質時;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可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此基礎上,對試用期勞動者工資標準也作出了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并重申試用期工資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對遏制濫用試用期,維護新求職者的合法權益,起到了有效的保障作用,但比較原則。《勞動合同法》充實和調整了這一規定,更有利于保障勞動者的權益。
亮點之五:用人單位違法解聘將承擔更嚴重的法律后果 對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既不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也不給予經濟補償,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三是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其他法定限制條件的;四是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 亮點之七。
《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條款限制,防止或減少用人單位濫用競業限制而侵害勞動者的權益。 亮點之八:勞務派遣有了明確法律調整 當前,勞務派遣用工形式十分火爆,引起勞動關系產生的基本法律事實是用工,而不是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更重要的是《勞動合同法》規定,應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超過一年沒有訂立的,則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顯而易見、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
這一規定,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這一規定表明,正常情況下,即使勞動合同到期終止:。
新中國成立后,我國建立了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其建立和發展,從時間上看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 1、第一個時期(1949年10月——1957年末):初創時期。
新中國成立后,人民成了國家的主人,建立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提上了議事日程。1950年6月, 政務院頒布了帶有失業保障性質的《救濟失業工人暫行辦法》。
1951年2月, 政務院頒布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草案)》。這個《保險條例》和1950年頒布的《暫行辦法》,對職工的醫療、生育、養老、病假、傷殘、死亡、失業等待遇都作了最低標準的規定,從而解除或減輕了職工因生、老、病、死、傷、殘、失業等造成的特殊困難,保障了職工的基本生活。
政務院于1953年、1956年兩次修訂《保險條例》。到1956年,我國當年享受保險待遇的職工人數相當于當年國營、公私合營、私營企業職工總數的94%。
1956年我國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保護條例(草案)》。1957年,衛生部制定了《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這一制度增加了我國社會保險的保障項目。
此外,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社會保障制度也以頒布單行法規的形式逐步建立起來。1950年頒布了《革命工作人員傷亡褒恤暫行條例》,對革命工作人員的傷殘死亡待遇作了規定。
1952年頒布了《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的指示》、《國家工作人員公費醫療預防實施辦法》、《各級人民政府工作人員在患病期間待遇暫行辦法》。1955年頌布了《關于女工作人員生育假期的通知》、《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休處理暫行辦法》、《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退職處理暫行辦法》。
這些單行法規分別對疾病、養老、生育、傷亡等項的保險待遇作了規定。到1957年末,我國統一的社會保障制度基本框架已形成,在保障水平、管理方式等方面初步完成了基本立法工作。
2、第二個時期(1958年初——1966年4月):發展時期。1958 年3月國務院頒布了《關于工人、職員退職處理的暫行規定》、《關于工人、職員退休處理的暫行規定》,放寬了退職、退休條件,適當提高了待遇,解決了企業和機關退休退職辦法不一致的矛盾。
為了解決勞保醫療和公費醫療中存在的浪費問題,1965年和1966年我國分別頒布了《關于改進公費醫療的通知》和《關于改進企業職工勞保醫療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改善了職工患病時的醫療待遇。同時,為了保證職工在病傷或生育時獲得合理的休養和病傷、產假待遇,做好職工因病傷喪失勞動能力的鑒定工作,衛生部和全國總工會研究制定了《批準工人、職工病傷、生育假期的試行辦法》、《醫務勞動鑒定委員會組織通則》。
這期間建立了移地支付社會保險待遇的辦法,為了方便移地居住的退休職工及時享受待遇,減輕基層負擔,厲行節約,避免支付差錯,全國總工會于1960年制定了《關于享受長期勞動保險待遇的移地支付試行辦法》。為了合理解決輕工業、手工業集體所有制企業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福利待遇問題,1966年4月頒布了《關于手工業廠、社職工、社員退休福利統籌辦法(試行草案)》、《關于手工業廠、社職工、社員退職處理辦法(試行草案)》,這兩個試行草案對集體企業職工的退休退職的實施范圍、退休退職的條件和補助標準以及統籌基金的來源和征集及其使用都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具有很強的操作性。
通過以上的改進立法,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得到了進一步的發展。 3、第三個時期(1966年5月——1976年10月):停滯和受破壞時期。
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開始,在十年內亂時期, 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制度受到嚴重干擾和沖擊,社會保障立法處于停滯狀態,已建立的社會保障制度遭到嚴重破壞。在理論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被否定,勞動保險被污蔑為“修正主義”,是“腐蝕人民腐蝕機關工作人員”,是“形式上為工人好,實際上腐蝕工人意識”,是“鼓勵懶漢”等,導致了理論上的混亂和錯誤認識。
在實踐上,勞動保險管理機構被撤銷,社會保險金的征集、管理和調劑使用制度被停止,正常的退休退職工作在一些地區被迫中止,移地支付保險待遇的辦法也被迫停止執行。特別是1969年國家發布了《關于國營企業財務工作中幾項制度的改革建議(草案)》,停止提取社會保險金,取消了社會保險費統籌制度,將社會保險改為企業保險。
這就降低了勞動保障的社會化程度,大大削弱了勞動保險的功能和意義。總之,在十年內亂時期,我國的社會保障立法不僅沒有進步,反而大大地倒退了。
4、第四個時期(1976年10 月至今):恢復、改革與創新時期。 1976年10月,十年內亂結束,中國進入了一個新的歷史時期,社會保障制度也得以全面恢復和重建。
1984年,為適應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總體要求,我國進行了社會保障制度的改革。社會保障立法從社會保障的運行機制、模式類型、項目構成、待遇水平、管理社會化等方面進行了深層次的改革與創新。
頒布了大量社會保障法律法規。1986年國務院發布了《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確立了勞動合同制工人的養老保險制度。
同年,發布《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初步建立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仲裁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06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關于印發《2009年自治區勞動保障系統法制建設工作要點》的通知 勞動就業服務企業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日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實施條例 殘疾人就業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英文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國務院關于修改《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的決定(2007)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1995年修正)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工傷保險條例 失業保險條例 關于印發《關于進一步加強新形勢下離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工傷保險條例 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規定(草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另外還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較大的市制定的關于勞動相關的規定。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規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于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三、行政法規性文件 27、《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
一、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7、《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8、《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 9、《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10、《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11、《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 二、行政法規 14、《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15、《關于修改〈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的決定》 16、《失業保險條例》 17、《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 18、《全國年節及紀念日放假辦法》 19、《禁止使用童工規定》 20、《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 23、《工傷保險條例》 2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25、《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三、行政法規性文件 27、《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 28、《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29、《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工教育的決定》 30、《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就業再就業工作的通知》 31、《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 32、《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四、部門規章 33、《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 34、《〈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若干具體范圍的解釋》 35、《關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36、《勞動部關于頒發〈職業技能鑒定規定〉的通知》 37、《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 38、《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39、《關于印發〈關于企業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審批辦法的通知〉》 40、《關于印發〈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的通知》 41、《關于頒布〈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的通知》 42、《勞動部職業培訓實體管理規定》 43、《勞動部關于印發〈就業訓練規定〉的通知》 44、《〈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實施辦法》 45、《關于印發《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46、《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47、《勞動行政處罰聽證程序規定》 48、《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49、《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 50、《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 51、《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于貫徹實施〈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 52、《境外就業中介管理規定》 53、《關于貫徹落實〈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通知》 54、《社會保險稽核辦法》 55、《最低工資規定》 56、《關于貫徹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做好民辦職業培訓工作的通知》 57、《集體合同規定》 58、《勞動保障部、建設部關于印發〈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59、《勞動保障部關于貫徹落實〈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的通知》 60、《關于實施〈勞動保障監察條例〉若干規定》 61、《勞動保障部、建設部、全國總工會關于加強建設等行業農民工勞動合同管理的通知》 62、《勞動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63、《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 五、地方政府規章 64、《山東省勞動和社會保障監察條例》 65、《山東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66、《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 67、《山東省就業促進條例》 六、司法解釋 92、《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9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
熟悉國家各項勞動人事法規政策包括: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當地的《工資支付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勞動部關于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
人事法規政策包括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4、《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
5、《工傷保險條例》
6、《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
7、《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8、《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
9、《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10、《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1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1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13、《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
14、《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15、《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擴展資料
人力資源專業崗位職責:
1、協助上級掌握人力資源狀況;
2、管理勞動合同,辦理用工、退工手續以及員工的工資和考勤結算;
3、填制和分析各類人事統計報表;
4、擬訂公司規章制度、招聘制度草案;
5、幫助建立積極的員工關系,協調員工與管理層的關系,組織策劃員工的各類活動;
6、協助上級推行公司各類規章制度的實施;
7、協助上級完成對員工的年度考核;
8、管理爭端解決程序。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人事政策、搜狗百科—人力資源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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