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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范圍不同法律法規、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這三個的范圍不一樣,法律法規范圍最大,包含了行政法規以及部門規章,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是單獨的。
2、制定人不同法律法規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行政法規則是國務院制定,而部門規章是適用于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等這些部門自己發布的。3、適用對象不同法律法規適用于所有人,上至國家領導人,下至普通民眾;行政法規是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制定的,不適用普通民眾;部門規章同樣不適用普通民眾,是國務院各部門、各委員會、審計署自己調整內部范圍內的行政管理關系的。
弄了好久,兄臺請看:
制
zhì
【名】
規章,制度〖system〗: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辦事規程或行動準則。
擅作典制。——《史記·禮書》
雖有典制。——《三國志·孫權傳》
今京不度,非制也。——《左傳·隱公元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規定
guīdìng
〖stipulate〗∶法律用詞。預先制定規則,以作為行為的標準(如在合同、條約、契約、遺囑、法律中)
他在遺囑里規定,他的兒子們都得學手藝
〖prescribe;stipulate;institute〗∶權威性地確定為一種指導、指示或行動規則
只有政府的告示和報紙上的文章,其中規定著禁止什么,他才覺得一清二楚。——《裝在套子里的人》
規定
guīdìng
〖stipulation;prescription;formulation〗∶預先制定的規則
關于獎金如何發放,上級最近有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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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
bànfǎ
〖way;means;measure〗∶辦事或處理問題的方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細則
xìzé
〖〗有關規章制度、措施、方法等的詳細的規則
細則也稱實施細則,多是由制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授權的行政機關,為有效地實施該項法律、法規和規章而作出的權威性解釋、明細的標準和措施用的法規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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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四個詞語都有規范人的行為的書面條文這個層面的意思。
異:
制度:強調共同性甚至全民性,是基礎性的約束條文。例如:社會主義經濟制度
規定:強調預先(即再行為發生之前)和法律效力,用于法律條文中。例如: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辦法:也就是處理問題的方法,強調上級對下級的指導性。例如:出版管理行政處罰實施辦法
細則:是對個別或一些制度、措施、方法中的詳細地方加以規范,強調詳細的解釋,說明及法律性。例如:獸藥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都涉及法律效力,但只是分基礎性,預設性,指導性和闡述性而已。
1、法律有廣義、狹義兩種理解。
廣義上講,法律泛指一切規范性文件;狹義上講,僅指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在與法規等一起談時,法律是指狹義上的法律。
2、法規,在法律體系中,主要指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民族自治法規及經濟特區法規等。法規即指國務院、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民族自治機關和經濟特區人大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3、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和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主要在于制定機關的不同,一個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一個是國務院或地方人大等機構。再次,其效力層次也是不同的,法律的效力大過法規的效力。
l 法律是人大頒布的效力最高l 法規是國務院頒布的效力其次l 規章是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效力再次l 在下面是地方法規(地方人大頒布)l 地方規章(地方政府頒布)法律 是指由全國人大或其常務委員會制定的在全國范圍內生效的規范性法律文件法規 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行政法規 特指最高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事務,根據憲法和法律,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其地位和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規章。
1.法的廣義解釋,包含后幾種含義,而且還包括法律制度或法律文化等其他內容。狹義就是下面所說的狹義法律。
2.法律的廣義解釋和法相同,狹義指所有的法律規范,最狹義(在我國就是)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3.法規(在我國)一般是指【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并修改】【地方法規由省、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并修改、也有部分城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可以制定行政法規】4.規章(在我國)一般指指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國務院批準的較大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等制定和發布的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各部委制定的稱為部門行政規章,其余的稱為地方行政規章。5.規范性法律文件指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或者載體,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謂的法律,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淵源形式。
(也就是立法機關制定修改或認可的法律規范,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什么是法規:本條例所稱法規,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經濟特區法規,以及自治州、自治縣的人民代表大會依照法定職權和程序制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什么是規章:本條例所稱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部門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各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以下簡稱國務院部門)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職權范圍內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
地方政府規章,是指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地方性法規,依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制定的規章。1、行政法規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法規的總稱。
有廣狹兩義:①廣義的行政法規內容包括調整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②狹義的行政法規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發布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在我國法制中,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規的總稱。簡言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2、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簡言之,行政規章有兩個制定主體,第一是國務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級(當然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省會城市、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效力低于行政法規。3、部門規章是行政規章的一類,就是指國務院下屬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規章。
4、地方政府規章與上同,也就是行政規章里的一類,是由省級(當然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省會城市、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5、地方性法規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級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樂意回答你~
通常聽到的法律、法規、規章,是分別三個不同的概念。
一、法律。法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這就是我們一般說的法律。
二、法規。法規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經濟特區法規。
1.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2.地方性法規,由省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3.經濟特區法規,由全國人大授權經濟特區所在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三、規章。規章包括: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1.部門規章,由國務院組成部門、直屬機構制定。
2.地方政府規章,由省級人民政府、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
(較大的市是:省會城市、經濟特區、國務院批準的城市。)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 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會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準)。
“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征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廣義的規范性文件是指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由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僅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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