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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從廣義上說是,狹義上來說不是。
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通常對于規范性文件的理解分為廣義和狹義兩種情況。廣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屬于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國家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和規章以外的行政規范性文件的行為,法律上稱之為抽象行政行為。由于這類行政規范性文件數量多,涉及面廣,是行政管理權和行政強制力的體現,直接關系到公共利益、社會秩序和公民的切身利益,因而日益受到公眾的關注;對抽象行政行為的法律監督也在逐步加強。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 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會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準)。
“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征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廣義的規范性文件是指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由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僅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1、行政法規是國家有關行政管理活動的各種法規的總稱。
有廣狹兩義:①廣義的行政法規內容包括調整國家行政機關活動的一切方面,它既包括國家權力機關根據憲法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律、法令,也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根據憲法、法律、法令,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的各種法規。②狹義的行政法規指國家行政機關在行政管理活動過程中,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程序發布的各種規范性文件。
在我國法制中,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而制定的法規的總稱。簡言之,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2、行政規章是指國務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為了管理國家行政事務所制定的法律規范性文件。簡言之,行政規章有兩個制定主體,第一是國務院的部委,第二是省級(當然包括直轄市)政府和省會城市、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
效力低于行政法規。不能單純的的從名稱上看是法規還是規定等,要從制定主體,規定的內容進行分辨。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廣義的規范性文件
一般是指屬于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
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目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法律的定義取決于我們如何看它的目的和功能。
在社會中法律的一個基本目標就是維持秩序和解決糾紛。說到這里我們必須記住,法律不單是一套行為規則,它也是明確責任和力促社會正義的手段。
法律也被定義為上級對下級的命令,稅法很符合這種對法律的認識。法律也是一種社會控制的方法。法律為社會帶來了變化,社會又促成了法律的改變,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律既是變化的工具又是變化的結果。
法律有多種分類方式。有時候法律被稱做實體的或程序的。實體法規定了權利,程序法則確立保護權利并使其生效的程序。
法律也常常被分為公法或私法。公法一般包括影響公眾的法律,它可以進一步劃分為憲法,行政法和刑法。私法處理有組織社會中個人之間的關系。包括合同,侵權和財產。任一個還可往下繼續細分。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在于:
1、制訂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訂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訂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準。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
地方性法規是與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具有相同法律效力的我國的法律淵源。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
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行政法規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規、規章。
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
.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北京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屬于(規章)
2.若上述四種抽象性文件的規范發生沖突,應優先適用(行政法規)
法律規范,是指通過國家的立法機關制定的或者認可的,用以指導,約束人們行為的行為規范的一種。我個人理解就是法律的內涵和外延(廣義上的內容)。
法律規范性文件就是法律的內涵和外延(廣義上的內容)的載體。它是由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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