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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部門的劃分標準主要是法律調整的對象。
法律體系內除了劃分為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之外,還可以進行更細的劃分。這就是將法律體系按照社會關系與調整方式兩項標準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
法律調整對象,即社會關系是劃分法律部門的首要標準,法律調整領域十分廣泛,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根據法律調整對象的劃分還不足以進行完全劃分,還需要從另一個標準進行劃分,這就是法律的調整方式。
有時針對同類社會關系法律采用不同的調整方式。法律部門,又稱為部門法,是運用特殊調整方法調整一定種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在現行法律規范中,由于調整的社會關系及其調整方法不同,可分為不同的法律部門,凡調整同一類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就構成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
法律和法規的區別在于: 1、制訂的機關不同:法律的制訂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的,法規的制訂可以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來完成,也可以由部一級主管機構來完成。
2、法律效力不同,法律的效力一般高于法規的效力,與法律相抵觸的法規,在實際的審判和操作中應當以法律為準。 3、空間效力不同,地方性法規只能在某一地方生效,其他省市不具有法律效力,而法律的空間效力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范圍之內。
4、調整范圍不同,法律的調整范圍可以涉及多個方面或多項內容,法規的調整范圍一般是社會生活的某一具體方面或某一項具體內容。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 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并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序,所頒布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法律由享有立法權的立法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并頒布,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總稱。包括基本法律、普通法律。法,可劃分為1、憲法,2、法律,3、行政法規,4、地方性法規,5、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憲法是高于其它法律部門(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國家根本大法,它規定國家制度和社會制度最基本的原則,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的組織及其活動的原則等。法律是從屬于憲法的強制性規范,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可劃分為基本法律(如,刑法,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法、商法、國際法等)和普通法律(如,商標法、文物保護法等)。行政法規,是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規范的總稱。
法規是法令、條例、規則、章程等法定文件的總稱。
法規指國家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國務院制定和頒布的行政法規,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和公布的地方性法規。設區的市、自治州(2015《立法法》最新修訂),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大及其常委會批準后施行。法規也具有法律效力。
規章是行政性法律規范文件,之所以是規章,是從其制定機關進行劃分的。規章主要指國務院組成部門及直屬機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區政府所在地的市和設區市的人民政府,在它們的職權范圍內,為執行法律、法規,需要制定的事項或屬于本行政區域的具體行政管理事項而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規范性文件,是各級機關、團體、組織制發的各類文件中最主要的一類,因其內容具有約束和規范人們行為的性質,故名稱為規范性文件。目前我國法律法規對于規范性文件的涵義、制發主體、制發程序和權限以及審查機制等,尚無全面、統一的規定。但部分地區探索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三統一”,初步實現了規范性文件的規范管理。
“法律”,是專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由國家主席簽署的規范性文件,其法律效力僅次于憲法,一般均以“法”字配稱,如《刑法》、《民法》、《婚姻法》、《公民出入境管理法》等。
“法規”是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的規范性文件。“法規”主要有如下三種形式: 一是由國務院及其所屬部門根據憲法和法律規定而制定的行政法規,也稱行政規章; 二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大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三是省會的人大制定的地方性法規(須報省、自治區人大批準)。
“法規”一般用“條例”、“規定”、“規則”、“辦法”稱謂,如《征兵工作條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勞動管理規定》、《城市生活無著落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辦法》等。“規章”是指有規章制定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并以法定方式對外公布,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性文件。
廣義的規范性文件是指包括法律、法規、規章等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由國家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等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稱; 狹義的規范性文件僅指行政機關制定的,具有普遍適用效力的,非立法性文件。
1、法律規范,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則。
通常我們認為法律規范不是實體規范,就是程序規范。比如民法之外有民事訴訟法,刑法之外有刑事訴訟法
法律規范的效力,是指法律規范的生效即法律規范在什么時間、什么地方、對什么人具有法律上的約束力。
2、規范性法律文件是在一般情況下,針對一般對象發布的能夠反復適用和普遍適用的抽象的法律文件。
規范性法律文件是表現法的內容的形式或者載體,它是普遍、多次和反復適用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謂的法律,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淵源形式。
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分類為法律及法律解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或者單行條例、司法解釋。
我國規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等級及其審查體制大體可分為五個等級,分別為憲法、法律(包括基本法律和非基本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地方性法規(省級法規和市級法規)、地方規章(省級規章和市級規章)。
規范性法律文件是規范性文件的一種規范性文件有廣義狹義之分,廣義一般是指屬于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法律文件有權制定法律規范的國家機關(國家權力機關、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司法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法律文件。即通常所謂的法律,有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等淵源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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