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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按照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立法體制,法律位階共分六級,它們從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律、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1、根本法律 由于最高權威的創制主體制定的、調整社會生活中最重要事項的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處于該位階的法律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我國,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我國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事項是社會生活中最重要的利益關系,即國家權力的歸屬及其縱向和橫向的分工配置(國家權力的組織規范)、公民人權的尊重與保障(公民人權規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配置國家權力、保障公民人權的法律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唯一有權制定和修改憲法的機關。
為保持憲法的最高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通常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人民代表在數量上近3000人)。
憲法作為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位階,其他任何法律淵源均不能與憲法相抵觸。 2、基本法律 處于第二位階的基本法律的創制權屬于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它制定或系統修改必須經全國人大代表過半數通過才能達成,這是基本法律區別于憲法(根本法律)的重要特征之一(如前所述憲法的創制或者修改須經全國人大體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多數通過才能通過)。
基本法律的局部修改和解釋權屬于全國人大常委會,基本法律的修改、解釋不能突破該法的基本原則。基本法律的適用和執行主體是國家司法機關和法律授予權力的行政機關。
基本法律的調整事項是社會生活中重要的利益歸屬和配置。 我國的基本法律包括民事基本法、行政基本法和刑事基本法以及訴訟法等。
3、普通法律 在根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位階之下的法律是普通法律。普通法律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和修改(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委員通常約為150人左右)。
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普通法律的創制依據是作為根本法律的憲法和憲法之下的基本法律。
普通法律所調整的事項包容于基本法律調整事項之下,其內容為普通的社會關系中的利益問題。 全國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同憲法和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有權撤銷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有權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的違背憲法和立法法規定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4、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的創制主體是中央人民政府即國務院。根據立法法的規定,國務院根據憲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規。
行政法規可以就下列事項作出規定:一是為執行法律的規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規的事項;二是憲法第規定的國務院行政管理職權的事項。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的事項,國務院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授權決定先制定的行政法規,經過實踐檢驗,制定法律的條件成熟時,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
5、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 省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本市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的地方性法規相抵觸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規,報省、自治區的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施行。
6、行政規章 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章兩種。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
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你可以試下。
憲法的效力高于一切其他規范性文件,是國家的根本法。
法律有廣義和狹義的分類,廣義的法律是指一切具有強制力調整人們行為規范的文件,廣義的法律包括行政法規在內。 狹義的法律是依據憲法制定的,法律基本定義為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規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社會規范。
其由全國人大及其人大常委會制定,并由國家主席簽發,以主席令的形式發布。效力低于憲法。
行政法規是指中央政府制定的全國性行政法規。行政法規是國務院為領導和管理國家各項行政工作,根據憲法和法律,并且按照《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而制定的政治、經濟、教育、科技、文化、外事等各類法規的總稱。
其由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并由國務院總理簽發,以國務院令的形式向外發布。效力低于憲法和法律。
憲法作為根本大法,其它法律的制訂都是以其作為標準的。憲法只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而具體的規范則是在各相關法規當中。
《憲法》是什么:
1.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是治理國家的總章程,適用于國家領土的全境及國家全體公民,是特定社會經濟和政治文化綜合作用的產物。
2. 它集中反映了一國之內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了革命勝利的成果,是實現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憲法規定了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
3. 憲法分類屬于一種典型的理論虛構,主要是為了學術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響一國憲法的實施,即分類既不能使一個國家的憲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個不民主的國家更民主或一個民主的國家變得不民主。
4. 憲法分類也就是憲法的形式分類。正因為憲法分類無關民主和憲政,故而由于學者設定的標準不同,分類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說,分類的方法和標準之多,幾乎可與憲法文件的數量相媲美了。
5. 憲法慣例是指在國家長期政治生活實踐中形成的,涉及有關國家根本問題,調整相應基本社會關系,并為公民及全體社會普遍承認有約束力的習慣和傳統的結合。憲法慣例多見于不成文憲法國家,但成文憲法國家也存在。
6. 憲法是階級斗爭的產物,由在階級斗爭中取得勝利、掌握國家權力的階級所制定,用以維護和鞏固本階級的政權,是這一階級的勝利成果。從憲法的階級實質來看,現代憲法基本上可以分為兩個類型,即資產階級憲法和社會主義憲法。
你好,如果答案對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在本質上同普通法律一致?但因為它是根本法,又與普通法律有所不同,具有其特殊屬性,表現在下列4個方面。
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國家生活的基本原則 有的國家因此就把憲法稱為根本法或基本法。憲法除規定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外,還規定國家政權機關組織和確認公民基本權利和義務。
由于憲法所規定的是國家生活中最根本、最重要的原則和制度,憲法就成為立法機關進行日常立法活動的法律基礎。因而憲法又被稱為“母法”、“最高法”,普通法律則被稱為“子法”。但是憲法也只能規定立法原則,而不能代替普通立法。
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憲法在內容上所具有的國家根本法的這一特點,決定了它的法律地位高于普通法,具有最高法律權威和最高法律效力。憲法是制定普通法律的依據 ,普通法律的內容都必須符合憲法的規定。與憲法內容相抵觸的法律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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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的概念:憲法是法的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種政治力量的實際對比關系,確認革命勝利成果和現實的民主政治,規定國家的根本任務和根本制度,即社會制度、國家制度的原則和國家政權的組織以及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等內容.憲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憲法規范的特點 1、最高權威性 2、原則性 3、概括性 4、適應性 5、無具體懲罰性 6、相對穩定性 7、廣泛性 8、歷史性 9、靈活性 10、綱領性 一、憲法的分類 傳統的憲法分類: 1、從憲法是否具有統一法典的形式,把憲法分為成文憲法和不成文憲法 2、從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憲法分為剛性憲法與柔性憲法 3、從制定憲法的機關不同,把憲法分為欽定憲法、協定憲法和民定憲法 二、憲法的一般原則 資產階級憲法的主要原則 1、人民主權原則 主權觀念最先由法國的波丹提出,后來盧梭創立了人民主權學說 2、人權原則 3、法治原則 4、權力制約原則 近代分權學說是英國洛克首先倡導而由法國孟德斯鳩所完成的. 社會主義憲法的主要原則 1、權力屬于人民原則 2、保障公民權利原則 3、社會主義法制原則 4、民主集中制原則 第三節 憲法的原則 一、憲法對統治權的作用 1、鞏固和維護國家權力 2、規范國家權力有效運行 二、憲法對法制的作用 1、為法制的統一奠定基礎 2、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礎 三、憲法對政治制度的作用 1、確立和維護國家政治制度 2、改革國家政治體制 四、憲法對公民權利的保障作用 五、憲法對社會經濟的作用 1、保護自己的經濟基礎 2、促進經濟的發展 五、憲法發揮作用所必備的條件 1、憲法的充分實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備 第五節 監督憲法的實施 一、保障憲法實施的重要性 監督和保障憲法實施的意義在于: 1、有利于鞏固和發展國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發揮憲法的作用 二、監督憲法實施的主要內容 1、審查法律、法規及法律性文件的合憲性 2、審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的合憲性。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既具有一切法律的共同特點,又具有與一般法律不同的特征,主要是: 第一,憲法的內容不同于一般法律。
一般法律的內容只涉及社會生活的某一個方面、某一個領域。憲法的內容涉及國家和社會生活的根本問題,它規定國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務、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是一切組織和個人的根本活動準則。
第二,憲法是制定一般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都要以憲法為依據。
正如人們通常所說的,憲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 第三,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正因為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修改程序比制定、修改一般法律更嚴格。 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通過。”
“法律和其他議案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過半數通過。” 作為國家的根本法,憲法的作用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保障國家權力有序運行,規范和制約國家權力。
憲法通過賦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國家機關公共權力,使國家權力在憲法設定的軌道上有序運行,避免國家權力缺位、越位和錯位。 二是確認和保障公民基本權利。
在人民主權原則下,憲法是人民共同意志的集中體現,人民通過憲法使自己的基本權利得到最明確的確認和最有效的保障。 三是調整國家最重要的社會關系,維護社會穩定和國家長治久安。
在國家的各種社會關系中,最重要的關系是由憲法來規范和調整的,如國家與公民的關系、國家機關之間的關系、中央與地方的關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的關系。在這個意義上,可以說憲法是社會穩定的調節器和安全閥,對于解決各種重大社會矛盾和沖突,保持社會穩定,維護國家長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法律是由一定的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由國家制定或認可并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以權利義務為內容的調整人的行為的規范。
2、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集中體現。我國社會主義法律本質上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體現。
3、除刑法典外,其他法律均無溯及力。4、我國憲法的制定和修改需要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委會或者全國人大代表五分之一以上提議,并由全體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才能通過。
一般法律只要全國人大全體代表過半數同意通過。5、我國現行憲法是1982年頒布的。
6、我國現行憲法的結構體系是序言、總綱、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國家機構、國旗、國徽、國歌。7、我國的國體:我國是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
8、我國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會制度。9、居委會、村委會不屬于國家政權機關,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
10、勞動和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權利又是基本義務。1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國家的立法機關。
12、國務院是最高國家權利機關的執行機關,最高國家行政機關。13、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全國武裝力量的最高領導機關。
14、最高人民法院是國家最高審判機關。15、最高人民檢察院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是行使國家最高檢察權的機關。
16、堅持四項基本原則是中國共產黨同各民主黨派合作的政治基礎。17、長期共存、互相監督、肝膽相照、榮辱與共是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合作的基本的方針。
18、憲法為多黨合作的根本活動準則。19、政協按其性質不屬于國家機構,也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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