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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于員工培訓方面的具體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六條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采取各種措施,發展職業培訓事業,開發勞動者的職業技能,提高勞動者素質,增強勞動者的就業能力和工作能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發展職業培訓納入社會經濟發展的規劃,鼓勵和支持有條件的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個人進行各種形式的職業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六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業培訓經費,根據本單位實際,有計劃地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
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經過培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期滿,但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約定的服務期尚未到期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服務期滿;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擴展資料:
員工培訓具體案例:
鐘某于2014年3月入職某中介服務公司,雙方訂立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約定鐘某從事咨詢師工作。入職后,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了為期一周的崗前培訓,雙方簽署了一份《服務期協議》,其中注明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了專業培訓,花費培訓費2萬元,鐘某須為公司服務滿5年后方可離職。
工作滿2年后,鐘某以個人原因辭職,中介服務公司以鐘某未滿服務期為由要求鐘某支付違約金,并從其最后2個月工資中扣除了違約金12000元。鐘某不服,遂向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中介服務公司予以返還。
仲裁委審理后認為,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的培訓并非專業技術培訓,而是上崗前就公司的業務概況、開展業務的工作技巧、開展業務的注意事項等進行了必要的崗前培訓,且沒有證據證明真實發生了2萬元的培訓費用,故裁決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
評析:崗前培訓非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協議不可濫用。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培訓費用,包括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
從上述規定來看,本案中中介服務公司對鐘某進行的一些簡單、必要的崗前培訓而并非是專業技術培訓,也未為此支出相關的培訓費用,故仲裁委支持了鐘某的仲裁請求。由此可見,用人單位企圖通過弄虛作假、濫用服務期協議,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的企圖是行不通的。
參考資料來源: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2017年北京市十大勞動爭議仲裁
關于20年度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自評況的報告市勞動保障監察支隊:根據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用人單位報送2010年度勞動保障監察書面審查材料的通知》精神,我單位對2010年遵守勞動法律、法規、規章的情況進行了自查,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一、簡述法律、法規、規章的落實情況,并做出自我評價。
(一)2010年,我公司主要領導高度重視并認真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具體采取了以下措施:1、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制定了《員工薪酬制度》、《員工獎罰制度》、《差旅管理制度》等一系列與勞動保障、勞動保護、安全經營相關的制度,以便更好地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2、招收、聘用職工的情況。2010年,公司員工人數共9名,無新招員工。
3、訂立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情況。本公司用工9名,全部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公司及時從百色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買回了制式《勞動合同書》,未作任何修改,不夾雜企業單方面意愿,在自愿基礎上,與全體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確立勞動關系。4、遵守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根據國家對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公司管理規章制度中明確表示女職工擁有產假休假的權利,依法保護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使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得到落實。5、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我公司從管理人員到普通員工,一律實行計時工資制度,每天工作7小時,每周上班5天,休息2天,節假日按國家法定的天數放假,不能休息的另外發給相應的加班工資。6、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我公司于次月10日前給員工發放工資,無拖欠、無跨月,不無故克扣員工工資。嚴格執行最低工資標準,全體員工的月平均工資達到1800元以上,遠高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7、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公司為9名員工全繳納了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生育保險,且做到及時足額繳納。
8、遵守職工培訓和勞動保障部發布的《招用技術工種從業人員規定》的情況。①擁有注冊建造師資質二級以上的項目經理作為主要指導人,長期入駐工地,對一線的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指導,面對面、手把手的教給員工業務知識。
②每一位新招聘的員工,首先安排7天時間的教育培訓,主要進行安全教育和素質教育,初步建立當好員工的思想基礎,其次通過老工帶新工的法,進一步從行為規范和業務技能上得到提高。③實行“能者上,庸者下”的用人機制,堅持從員工中選拔人才,充實到各級管理工作崗位上。
9、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嚴格遵守這一規定,從來不使用童工,也不招聘未成年工。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①根據勞動力市場價格,提高工資待遇,從2010年元月份起,月平均增資額達到1800元。
②縮短試用期。新招聘的員工試用期為1個月,試用期工資與正常工資僅差100元。
③招工有簡章。為了使應聘者明白工作單位、崗位和工種,了解相應的工資待遇,每次招工都有簡章。
(二)自我評價全面貫徹科學發展觀,構建和諧社會,在企業建立規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贏、和諧穩定的社會主義新型勞動關系,實現企業與職工互動、真誠合作、共謀發展,是我們一直為之努力的大目標。1、優先錄用下崗職工,救濟困難職工,幫助解決他們的實際生活困難和問題,得到廣大職工的一致好評。
2、制度工齡工資,每年工資漲幅10%,穩定員工隊伍,增強了企業凝聚力。3、2010年以來,堅持以人為本,善待每一位員工,及時處理員工與企業之間的各類問題,把矛盾化解在基層,沒有發生一起職工上訪、鬧事事件。
4、通過將自評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會議經無記名投票測評,綜合滿意率達89%以上。特此報告,請審查。
XX公司二〇年月日。
您好,1、核心法條規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2、明確因為培訓所簽訂的類似于《培訓協議書》之類文書的法律性質《培訓協議書》對勞動期限、待遇、崗位進行約定,也就對單位與職工所簽的《聘用合同書》或《勞動合同書》作了調整。《培訓協議書》無疑是聘用合同的組成部分。
所以,《培訓協議書》與《勞動合同書》一樣,其內容要遵守《勞動法》和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現實生活中,《培訓協議書》一般均由單位起草,如果不注意協議書具體約定的有關事項,導致合同無效,則單位應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二條的規定,承擔賠償勞動者損失的責任。
3、培訓期間的勞動報酬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有些單位考慮到職工參加培訓要花費精力和時間,采取扣發部分工資和獎金的做法。按照《勞動法》第46條“實行同工同酬”的規定,如果職工脫產學習,或者因為參加學習而不能或無法完成工作任務的,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量和考核標準,適當調整工資和獎金發放標準。
4、職工單方解約時培訓費的承擔問題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4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范圍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為維護單位的利益,由單位支付的“培訓費”、“交通費”、“教材費”的范圍和標準,在《培訓協議書》中要作明確約定。
但在實際中,有些單位對所支付的款項用語不統一,采用“培訓費用”、“補助金”、“培訓補貼”等,有些事業單位甚至使用“安家費”和“科研啟動費”的名義,這樣無疑將造成混亂和爭議。5、服務年限的約定問題為保證職工接受培訓后安心在單位工作,用所學技能和知識服務單位,達到單位出資培訓職工的目的,而在《培訓協議書》中規定“5年”、“10年”的服務期限,是現實中經常采取的方式之一。
而按照我國的勞動法律制度,這種約定實際上是沒有多少實際效用的。無論是《勞動法》的規定,還是勞動部制定的《勞動合同書》格式以及人事部門制定的《聘用合同書》格式,均對職工的解約權有充分保障。
按照規定,職工單方解除合同,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即可。
歡迎向158教育在線知道提問。
人力資源管理需要掌握的相關政策、法規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社會保險法》、當地的《工資支付規定》 、《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勞動部關于頒發《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規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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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如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一、為什么要制定勞動規章制度
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勞動法》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2007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的《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因此,企業勞動規章制度在企業各項管理制度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若企業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完善或不合法,在與員工發生糾紛時將極為不利。
二、企業在制度勞動規章制度時存在的問題
1、企業規章制度違法,根據《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建立規章制度應當依法建議,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如出現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是無效的,如使用童工、強制加班、違反最低工資制度等。
2、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而導致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3
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還規定:“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可以看出,用人單位的勞動規章制度發生法律效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合法,不能違反法律、法規;
2、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3、應當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不是用人單位單方制定的;
4、進行公示或告知勞動者。
一、勞動合同的形式必須是書面的
勞動合同必須要以書面形式確立來,不能進行口頭約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0條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系的重要證據,任何一方不簽勞動合同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持一份。
二、勞動合同無效的情形
勞動合同在簽訂后,如果存在以下情形,簽訂的勞動合同將會被認定為無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26條的規定:下列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一)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對勞動合同的無效或者部分無效有爭議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用人單位如果存在上述行為,勞動者可以拒絕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的無效要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或人民法院確認,勞動者不能因為存在上述情形在不經過勞動仲裁機構和人民法院認定的情況下,自己單方面認定勞動合同無效而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不可少
簽訂的勞動合同應當包含以下必備條款:(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三)勞動合同期限;(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六)勞動報酬;(七)社會保險;(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以上條款在勞動合同中都應當包括。
一旦員工的崗位、報酬等內容發生變化,或者企業發生合并分立的情況,應當及時變更勞動合同的相關條款,以免在今后可能的勞動糾紛中陷于被動。
四、試用期的長短有規定
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的期限內,因此,在試用期也應當簽訂勞動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的規定試用期的期限如下:
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不超過)
三個月——一年
一個月
一年——三年
兩個月
三年以上
六個月
試用期最長為6個月,且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五、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僅適用于服務期和競業限制
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為了防止員工隨意離職而給自己造成損失,往往會約定違約金,這些違約金的約定只有針對服務期和競業限制才發生法律效力。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23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的約定、違反競業限制的約定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其他情況下約定的違約金為無效約定,不受法律的保護。
六、勞動者應當了解用人單位的勞動紀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如何認定“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法律法規均未作出具體規定,而是要求用人單位在企業規章制度中加以明確和界定。總裁學習網認為不同的用人單位對“嚴重違紀”的界定會存在不同,尤其是一些特殊行業或企業,往往對內部員工存在一些特殊的行業或企業要求。因此,勞動者在準備好邁入一家新的用人單位之前,首先應對其紀律要求有清晰、明確的認識。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以及相關附件時,應當認真閱讀,知曉內容后再簽字。否則,容易背負上了“違紀”之名,極為被動。
七、陷阱合同要警惕
部分用人單位為了實現自己利益的最大化,千方百計在勞動合同中設立種種陷阱,侵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主要包括:在合同中設立押金條款;扣押勞動者的證件;采用格式合同,不與勞動者協商;在合同中規定逃避責任的條款,對于勞動者工作中的傷亡不負責任;準備了至少兩份合同,一份是假合同,內容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簽訂,以對外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但真正執行的是另一份合同等等。總裁學習網建議大家勞動者在簽訂合同時都要擦亮眼睛,不要因為大意簽下了陷阱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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