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待使用法律武器來避免支付補償金、賠償金。如果真的可以事后避免,那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其他的相關法律法規將形同虛設。因此最好方式是事前避免。
1 不簽訂勞動合同 2008年頒布實施的《勞動合同法》首次作出了工作滿一個月未簽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雙倍工資的規定。 很多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主不知道法律的規定,或者以為不簽勞動合同就可以隨時解雇員工,不需要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可以避免法律責任,所以都不愿意與員工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這種情況下,只要員工能證明自己和企業存在勞動關系,那么企業幾乎百分之百需要支付未簽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解決方法:企業安排專人負責勞資管理,保證勞動合同的及時簽訂。
2 勞動合同遺失或被員工帶走,企業無法證明簽過勞動合同 還有些企業,雖然與員工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由于其公司管理不嚴,導致勞動合同遺失或者被員工離職時拿走由企業保管的勞動合同。當員工向企業主張雙倍工資差額時,企業無法證明已經事實上簽過了勞動合同,從而敗訴。 解決方法:企業安排專人負責勞資管理,加強勞資資料保管與管理。
3 勞動合同到期后繼續工作卻沒有續簽勞動合同 有些用人單位以為與勞動者簽訂一份勞動合同之后就萬事大吉,沒有注意合同是否到期,或者雖然注意到合同到期了但不以為然,從而導致當員工與企業發生矛盾時,員工以沒有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為由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工資時,用人單位只能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 解決方法:企業安排專人負責勞資管理,及時續簽勞動合同。
4 未約定試用期員工錄用條件 大部分企業都知道,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是《勞動合同法》規定的試用期內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所以,當員工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為由,將企業告上勞動仲裁庭時,企業大多主張其辭退是因為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 然而,當仲裁員要求企業出示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證據時,企業卻什么也拿不出來,因此被認定為違法解除。造成這種情況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單位未在合同或規章制度里約定試用期員工的錄用條件,從而也就無法證明員工不滿足錄用條件了。 解決方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在勞動合同條款里面明確約定轉正錄用條件,并保存好相關資料。
5 規章制度未公示 很多企業為了規范員工的行為,制定了完善的規章制度。但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規章制度需經過民主程序制定且經過公示方能對員工生效。當企業援引未公示的規章制度與勞動者解除合同時,在勞動糾紛中就會因為該規章制度未公示而不被仲裁或法院認可。 解決方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及時進行公示,安排員工進行培訓學習。
6 規章制度雖經公示但未保留證據 有時企業明明已經將制定規章制度公示了,甚至還實際適用了很久,但由于其未留下公示的證據,一旦員工不承認企業通過合理方式公示了該規章制度,企業同樣要面臨規章制度不被仲裁或法院認可的困境。 解決方法:完善企業規章制度建設,及時、有效留存公示證據。
7 考勤記錄未經員工簽字確認 很多企業都在公司規章制度或者勞動合同里寫明,曠工或經常遲到是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企業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但由于很多企業的考勤是人工考勤,證據極易被偽造,所以一旦員工不認可該考勤的真實性,這種人工考勤就無法作為證據使用,從而使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沒有事實依據而被認定為違法。 解決方法:企業安排專人負責勞資管理,考勤記錄必需經員工簽字確認。
8 以不能勝任工作或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不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了企業可以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而企業常常容易在適用該條款解除勞動合同時,忽略了法條還規定了一個前置條件即: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經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是適用的不能勝任工作解除勞動合同的前提,不滿足這個前提就會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同理,用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為由解除勞動合同時,也存在一個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不能達成一致的前提,如果用人單位未履行該前置程序,同樣會被認定為違法。 解決方法:企業安排專人負責勞資管理,加強相關法律制度學習,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進行管理,注重書面證據留存。
9 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其他文書未送達員工 企業在作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后,常常因為員工已經離開了企業或者當面送達給員工時被拒收,就沒有采取其他措施向員工送達并保留送達的證據。根據民法的一般原則,意思表示要送達才發生效力,所以未送達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即未發生法律效力。所以當企業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作為雙方勞動關系已經解除的證據時,只要員工否認收到了該決定,仲裁機構和法院即會因為該決定沒有送達而不予認可。 同理,其他的法律文件如沒有送達員工,同樣不會被仲裁機構或法院認可。 解決方法:在向員工送達相關文書時,注重書面證據或視頻證據的留存。
10 濫用解除權 很多企業常常以如與企業發展方向不符、不符合企業文化等一些自以為很合理的理由解除與員工的勞動合同,在仲裁或訴訟依然認為自己的決定合理合法。 事實上,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對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及程序做出了嚴格限定,任何不是依據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均是非法的,這種解除行為,當然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承擔不利后果。 解決方法:在勞動合同中明確與企業發展方向相違背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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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要樹立先合同、后用工的勞資觀念。合同是通過君子協定的方式,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契約的方式先期固定下來,是解決糾紛的最佳工具。因此,企業要嚴格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嚴格合同內容、合同簽署、用工管理和勞動合同管理的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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