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公司法人人格規避合同或法律義務
作為適用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行為要件之一
因法律規定的原則性及表現形式的多樣性
而使其缺少具體的認定適用標準
為此,本期小編圍繞股東濫用公司人格規避義務的司法認定
搜集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和司法觀點
裁判規則
1.股東采用先合并、后破產的公司終止方式打破了公司之間的獨立財產界限,損害了相關債權人權益,可認定為股東濫用法人人格規避義務的行為——乙公司訴甲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案
本案要旨:股東在無證據證明參與合并的公司均符合破產條件且破產清償率相同的情況下,違法越過清算環節,采用先合并、后破產的公司終止方式,打破了兩公司之間的獨立財產界限,損害了原資產狀況相對較好公司的債權人權益,屬股東濫用法人人格逃避債務的行為,作出該合并決定的股東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江蘇法院公司審判十大案例(2017年7月3日公布)
2.股東虛假出資、在公司注銷后未依法組織清算、身負巨額債務且下落不明等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屬濫用公司人格規避債務的行為——惠安縣螺陽農村信用合作社訴林金枝、李銀秀、陳松光、惠安縣黃塘鎮政府金融借款合同糾紛案
本案要旨:公司股東存在虛假出資行為,在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注銷后,股東未依法組織清算,且公司存在巨額財產不知去向,主要股東身負巨額債務且下落不明等都構成了對公司債權人利益重大損害,違背誠實信用、公平合理原則,屬濫用公司人格以達到規避債務的行為,故為保護債權人合法權益,可適用“公司人格否認”。
來源:《最新公司法案例評析》,江平、李國光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
3.利用已停止經營的公司對外借款損害債權人利益的,可認定為濫用公司人格規避債務的行為——乙公司訴甲公司、李某、嚴某股東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責任糾紛
本案要旨:公司在借款前已停止經營,借款后也不參加工商年檢,該行為明顯屬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規避債務,由此給債權人利益造成損害的,公司的控股股東因其濫用公司獨立人格及其有限責任的行為應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來源:河南法院網 2008年06月19日
司法觀點
1.利用公司法人格規避合同義務和法律義務行為的主要表現
濫用公司法人格回避契約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負有競業禁止等合同上特定的不作為義務的當事人為回避該義務而設立新公司,或者利用舊公司掩蓋其真實行為;負有交易上巨額債務的公司支配股東通過抽逃資金或解散該公司或宣告該公司破產后,再以原有的營業場所、董事會、公司職員等設立經營目的完全相同的新公司,以達到逃脫原來公司巨額債務之不當目的;利用公司對債權人進行詐欺以逃避合同義務等。
濫用公司法人格回避法律義務的行為主要表現為:控制股東利用新設公司或既存公司的法人格,人為地改變了強制性法律規范的適用前提,達到規避法律義務的真正目的,從而使法律規范的目的和實效性落空。例如,為防止公司業務的不法行為可能導致的巨額賠償,將本屬于一體化的企業財產分散設立若干公司,使每一公司資產只達到法定的最低標準,并只投保最低限額的保險,因而難以補償受害人之損失;或者利用公司形式逃避稅務責任、社會保險責任或其他法定義務等。
(徐強勝:《公司糾紛裁判依據新釋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12~213頁。)
2.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及逃避合同義務或債務的行為表現
(1)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
法律以調整社會整體利益為目的,股東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不僅表明該行為本身具有主觀故意和欺詐性,而且使社會整體利益的調整難以實現,違背公平、正義的價值目標,故對此行為應適用公司人格否認,由股東承擔規避法律的責任。股東利用公司形態規避法律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例如,為規避法定的競業禁止義務而成立公司;假裝解散以規避勞動法上的禁止性規定;通過設立公司以規避禁止取得自己股份的規定;為享受某國或某地的特殊政策而在該國或該地成立公司,實際并不在那里開展業務;虛設股東以規避關于股東人數的規定或便于享受外資企業的優惠待遇等。
(2)利用公司形態逃避合同義務或債務
此為我國實踐中最為常見的濫用公司人格問題。如一些公司成立后,股東即將投入公司的法律上所必須的資金轉移、抽逃,而后向銀行大量舉債,攫取國家資金,待債權人事后發覺并追究時,始知公司一無所有,此際債權人卻因無法追償幕后股東而束手無策,幕后股東則中飽私囊,逍遙法外,公司雖已入不敷出,但股東個人卻越來越富有,名之曰“金蟬停殼”;一些企業在經營陷入困境后,以改制、重組等為名,將債務留在原企業,而以原企業的原班人馬及主要資產設立新企業,即企業“停殼”經營,令債權人只能對新企業的財產望而興嘆,名之曰“輕裝突圍”;一些企業為逃避巨額債務先宣告破產,再以原有的營業場所、原有人員設立另一公司,且經營業務與目的與破產企業完全相同,名之曰“死而復生”。在我國“諸侯經濟”的氛圍下,這些行為在很大程度上又因得到地方政府或主管部門的支持而愈演愈烈,非以公司人格否認無法制止。此外,為回避合同中規定的不作為義務如競業禁止、保密等而設立公司也是表現形式之一。最高法院《改制規定》第7條規定:“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該規定意在借鑒公司人格否認理論以遏制企業利用改制惡意逃債的行為,對從立法上確認公司人格否認制度是一次有益的嘗試。不過,實踐中如何準確認定優質資產尚待摸索。
若股東為使公司逃避債務,操縱公司怠于主張到期債權或放棄享有的債權,或將公司資產無償或低價轉讓,則公司的債權人可通過行使合同法上的代位權和撤銷權獲得救濟,這不涉及公司人格否認的問題。
(劉毅:《衡平理念下的法人制度缺陷之救濟——公司人格否認若干實務問題探析》,載《人民司法》2004年第5期。)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3修正)
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的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七條 企業以其優質財產與他人組建新公司,而將債務留在原企業,債權人以新設公司和原企業作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主張債權的,新設公司應當在所接收的財產范圍內與原企業共同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實際控制人是指雖不是公司的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公司法》、《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義務和責任的規定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公司、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負...
面對債務人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廢債權的情形,銀行應采取適當的措施對債務人公司法人人格進行判斷,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又稱為刺破公司的面紗股東直索責任,是指依據誠實信用原則,為防止股東濫用公司獨立地位和股東有...
在司法實踐中,時常有一些公司實際控制人濫用控制權從而導致公司及股東、公司債權人權益遭受侵害的案件發生。 同時由于我國對公司實際控制人相關制度的研究還不夠成熟,相關法律規定還不是十分健全和完善,公司實...
氣壓機在2005年的4—10月間,連續兩次脫殼。第一次脫殼是氣壓機改制為民營企業后,在2005年4月,將其全部股權以200多萬的價格轉讓給新-興和一名自然人股東,使新-興可以直接操控了幾千萬的資產;第二次脫殼是在2005年10月,將氣壓機的...
1 裁判要旨 2 案情 3 裁判 4 評析 1.公司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條件。 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法律對于公司法人...
最高人民法院:雙重職務身份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不應僅以兩公司的董事長為同一自然人,便認定兩公司的人格合一閱讀提示: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公司進行交易。那么,董事長同一...
作者:唐青林 李舒轉自:法客帝國最高人民法院雙重職務身份并不為法律所禁止,不應僅以兩公司的董事長為同一自然人,便認定兩公司的人格合一閱讀提示:法人人格混同是指股東與公司之間資產不分、人事交叉、業務相同,與其交易的第三人無法分清是與股東還是與...
公司人格否認制度(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又稱刺破公司的面紗(piercing the corpration’s veil)或揭開公司面紗(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
有限公司作為獨立的企業法人,以其所有的財產對外承擔責任,公司的股東僅以其投資額為限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公司的獨立法人人格將公司與股東的責任分開,即使公司財產未能全部償還公司的所有債務,公司股東也免遭公司債權人的追索。依照此理論,公司經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