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企業(yè)對違章違紀的員工進行罰款處罰的依據是什么).jpg)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于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約定服務期的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一)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二)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三)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
(四)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五)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七條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guī)定的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計算。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擴展資料:
根據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違反財經紀律,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濫發(fā)獎金,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yè)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七)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第十二條 對職工的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在給予上述行政處分的同時,可以給予一次性罰款。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十一條 對于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職工,經批評教育不改的,應當分別情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經濟處罰:
(一)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有完成生產任務或者工作任務的;
(二) 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和調動、指揮, 或者無理取鬧,聚眾鬧事,打架斗毆,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和社會秩序的;
(三) 玩忽職守,違反技術操作規(guī)程和安全規(guī)程,或者違章指揮,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財產遭受損失的;
(四) 工作不負責任,經常產生廢品,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五) 濫用職權,違反政策法令,偷稅漏稅,截留上繳利潤,揮霍浪費國家資財,損公肥私,使國家和企業(yè)在經濟上遭受損失的;
(六) 有貪污盜竊、投機倒把、走私販私、行賄受賄、敲詐勒索以及其他違法亂紀行為的; 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職工有上述行為,情節(jié)嚴重,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懲處。
擴展資料
依據《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第十五條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工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代扣勞動者工資:
(一)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二)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應由勞動者個人負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三)法院判決、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撫養(yǎng)費、贍養(yǎng)費;
(四)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國務院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一百二十六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一)干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fā)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開發(fā)與經營、礦產資源開發(fā)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干預和插手國有企業(yè)重組改制、兼并、破產、產權交易、清產核資、資產評估、資產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干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干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干預和插手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二十七條?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guī)定干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聽案情、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zhí)紀執(zhí)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1、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是用人單位自主權的表現。勞動紀律是勞動者在社會共同勞動中必須遵守的勞動規(guī)則和秩序。凡有社會勞動,必有勞動紀律,否則,社會化生產就不可能進行。由于用人單位在社會勞動中處于主導地位,所以,從勞動紀律制定上看,勞動紀律是由用人單位而不是非他組織或個人制定的。《勞動法》第四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guī)章制度”,這就為用人單位自主制定本單位勞動紀律提供了法律依據。在勞動紀律的制定過程中,雖然有勞動者或者工會的參與以及勞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但是以用人單位的意志為主,用人單位的意志不得違反法律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法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制定的勞動紀律,是勞動法律、法規(guī)的延伸和具體化,是實施法律、法規(guī)的重要措施,對用人單位及共全體職工有約束力。在勞動爭議處理過程中,依法制定的勞動紀律的規(guī)定也可以成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人民法院裁決的依據。
2、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的內容必須合法。雖然用人單位有權依法自主制定勞動紀律,但勞動紀律的內容必須合法;也只有合法的勞動紀律才有約束力,才能成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辦案的依據。一般來說,勞動紀律的不合法主要表現為:(1)約束對象不合法。勞動紀律只約束用人單位及其全體職工,對其他單位和職工及社會上的人沒有約束力。(2)約束的時間范圍和空間范圍不合法。勞動紀律雖然約束本單位職工,但不是說全天候、全方位約束職工,而僅是在勞動時間及勞動地點的范圍之內約束職工。也就是說,勞動紀律對職工的約束,只限于勞動過程。超出勞動時間、勞動地點約束職工的紀律,就是不合法。(3)處罰方式不合法。對違紀的職工,單位有權予以處罰,但處罰必須合法。用人單位對違紀職工的處罰有行政處分(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留用察看、開除)、除名、辭退、罰款、停發(fā)工資、降低工資級別、賠償經濟損失等。這些措施的共同點就是不涉及職工的人格尊嚴和人身自由限制。如果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含有侵犯人格尊嚴、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則是違法的。(4)處罰的幅度不合法。有時,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紀律中的處罰措施合法,但幅度不合法。例如本案中某制藥廠規(guī)定“遲到一次扣200元工資”,就屬于處罰幅度不合法。違紀的性質、程度與處罰的種類、幅度相適應是確定處罰種類、幅度的基本原則。根據1994年12月6日勞動部發(fā)布的《工資支付暫行規(guī)定》笫16條,1982年4月10日國務院發(fā)布的《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第3條、第11條、第17條和1983年1月24日勞動人事部發(fā)布的《關于〈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若干問題的解答意見》第16條規(guī)定,企業(yè)對違紀職工的罰款不得超過本人工資的20%。
在下列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以不經通知即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4)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責任的。
員工違反勞動紀律是否可以被企業(yè)處罰,需要依據具體所在省份具體分析。
《企業(yè)職工獎懲條例》已于08年1月被廢止,部分地區(qū)譬如《廣東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亦規(guī)定禁止企業(yè)對員工行使罰款權。
但是,由于各地的地方性法規(guī)規(guī)定企業(yè)有罰款權,且尚未予以修改,所以,很多企業(yè)至今仍然在對違紀員工進行經濟處罰。
《廣東省勞動保障監(jiān)察條例》,第五十一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規(guī)定了罰款內容,或者其扣減工資的規(guī)定沒有法律、法規(guī)依據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這就直接從立法上禁止了企業(yè)對員工行使罰款權。
以深圳為例,2008年11月實施的《深圳經濟特區(qū)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用人單位依照規(guī)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qū)最低工資標準”。雖然深圳市屬廣東省行政管轄,但深圳作為經濟特區(qū),全國人大常委會已授權深圳經濟特區(qū)制定地方性法規(guī),根據《立法法》第八十一條之規(guī)定,深圳經濟特區(qū)法規(guī)的效力高于廣東省指定的地方性法規(guī),因此,在深圳經濟特區(qū)內的企業(yè)對員工仍具有違紀經濟處罰權。
依據《勞動法》和《工會法》制定完善的內部規(guī)章制度,與員工簽訂好勞動合同,與工會簽訂好集體合同,以避免在處理違紀職工時出現的法律風險。
用人單位處理違紀員工也應避繁就簡。 (一)經濟處罰。
包括罰款(最多不超過當月工資的20%);經濟賠償(由用人單位酌情確定具體數額,可以由違紀員工交付,也可以從其工資中扣除,但每月扣除數額不能超過當月工資的20%);違約金(可在合同中約定,數額應依據員工的承受能力確定,地方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書面警告。
這是對員工違紀等行為的一種書面記載和證據。一般對嚴重違紀的員工采取這種處理方式。
(三)調崗降薪。這種處理方式應在內部規(guī)章制度中有規(guī)定,或者在勞動合同中有約定,否則會出現缺乏依據的情況,給用人單位帶來法律風險。
(四)違紀辭退解除合同。對嚴重違紀職工才采取這種處理方式。
處理時應重證據、講原則、嚴格依據內部規(guī)章制度、勞動合同和國家規(guī)定按程序處理。 對于國有企業(yè)來說,除上述處理方式外,還有兩種: (一)行政處分。
包括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 (二)行政處理。
即對有嚴重曠工行為的員工予以除名。 相關法律知識: 一、辭退員工要公正。
辭退的原因一般有兩種:一是公司原因,如大面積裁員、組織機構調整等;二是個人原因,工作不稱職、損害公司利益等。對于個人原因的辭退應當做好全面考核工作,不可偏聽偏信,更不能公報私仇。
對于曾經為公司做出貢獻的員工,應當盡量為其尋找其它合適的崗λ。辭退的公正與否,會影響到在職員工的積極性。
把工作能力差、人品差的人開除,會大大鼓舞員工的士氣;反之,把工作能力強、人品好的人開除,會讓員工的士氣在很長一段時間內走不出低谷。 二、辭退員工要公開。
員工辭退應盡量及時公開辭退理由,以免引起在職員工的胡亂猜測,影響正常的工作秩序。此外,在被辭退員工離開時應當盡量做到讓他體面,領導出面召集同事為其開個送行會,在會上對其為公司做出的貢獻進行總結。
開送行會,不單是考慮被辭退人員,更重要的是向在職員工展示公司良好的企業(yè)文化,增加向心力。
去百度文庫,查看完整內容>內容來自用戶:gy_fks關于員工處分的分類及處罰規(guī)定本規(guī)定的全部條款均依據中國政府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政策性規(guī)范文件的規(guī)定,并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需要綜合而成。
其目的在于不斷提高員工的整體素質和公司經營管理效益,杜絕違紀、違法事件的發(fā)生,保護公司和員工合法權益,確保公司政策、方針得到貫徹執(zhí)行。一、本規(guī)定針對違紀情況及過失輕、重程度,將員工違紀與過失分為輕微違紀與過失、中度違紀與過失、較嚴重違紀與過失、嚴重違紀、過失和違法等,處罰種類有警告、罰款、降級(降職)、解聘等。
、輕微違紀與過失(警告):1、隨地吐痰,亂扔紙屑等。2、工作期間擅自離崗或做與工作無關的業(yè)務在半小時以內的。
3、在會客區(qū)域、辦公區(qū)域大聲講話或吵鬧。4、工作交接不清楚、不詳細,未造成經濟損失的。
5、漏打考勤卡或未佩帶工牌達2次以上的。6、1個月內連續(xù)或累計遲到早退3次(不含3次)以內。
7、工作區(qū)域1個月內有一次不打掃衛(wèi)生或未規(guī)范整理辦公環(huán)境。8、接打電話時用語不禮貌、不規(guī)范。
9、參加會議、培訓及群體性活動,不聽從安排及指揮。10、終端布置未保持整潔。
11、1個月內在工作期間有一次未接公司電話、未按時電話回復或打不通電話。12、部門經理及以上領導認定的其它輕微違紀與過失。
二、。
疫情防控措施期間,除被隔離接受治療或醫(yī)學觀察的情形外,可能大多勞動者處于居家辦公或休假狀態(tài),那么企業(yè)勞動紀律或規(guī)章制度是否還需要嚴格遵守呢? 顯而易見的是,雙方既然存在勞動關系,企業(yè)對員工就具有用工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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