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回顧
據了解,2014年9月18日,甲公司與小明(化名)簽訂三年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雙方又于2017年7月27日重新續簽了三年的勞動合同。2018年4月15日,小明在上班時間睡覺,被甲公司相關負責人員拍照存證,甲公司認為小明行為屬于嚴重違紀,依據2017年修訂的《獎懲辦法》將小明辭退。小明稱,在入職時,甲公司對其進行了2014年版的《獎懲辦法》培訓,小明也在《制度說明記錄表》簽名確認,但其不知曉有2017年版的《獎懲辦法》,也未曾收到過該獎懲制度手冊。2018年5月4日,小明向璧山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該仲裁委員會于2018年11月13日作出仲裁裁決書,裁決甲公司支付小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46101元。隨后,甲公司不服該裁決,向璧山法院提起訴訟。裁判結果
甲公司依據2017年修訂后的《獎懲辦法》對小明作出的辭退決定是不是違法解除合同?
璧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小明在上班時間睡覺行為屬實,該行為違反了甲公司的規章制度。小明在入職時,甲公司對其進行了2014年版《職工獎懲辦法》培訓,小明知曉員工“上班時間睡覺”按“記大過”處理。而后,甲公司2017年版的《獎懲辦法》將對員工“上班時間睡覺”的處理,從“記大過”修改為“予以辭退”,甲公司應當舉示證據證明修訂后的獎懲辦法修訂程序合法,并向員工進行有效公示。但甲公司舉示的證據不足以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甲公司貿然辭退小明,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應當向小明支付賠償金46101元。
以案說法
本案處理重點主要在于員工上班時睡覺是否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如果用人單位在規章制度中明確列明上班時間睡覺屬于嚴重違紀行為,且規章制度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公示告知程序,用人單位可以嚴重違紀為由辭退上班時睡覺的員工。否則,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將要面臨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針對工作時間睡覺等違紀行為的處理,用人單位應注意:
一是規章制度應當遵守民主程序,不違反法律法規,履行公示告知程序,使員工知曉規章制度制定與實施;將員工上班時睡覺行為界定為違紀行為,不建議將一次違紀行為列為嚴重違紀予以辭退,可采用違紀行為疊加升級的方式,例如數次違紀行為算作嚴重違紀,給予員工一定的改過機會。
二是用人單位一旦發現員工上班時睡覺行為,要及時與該員工談話作出處理,善意提醒員工積極改正,并要求其出具書面的情況說明,保留有員工簽字的書面記錄。當員工數次違紀行為升級為嚴重違紀時,用人單位應當慎重處理,及時以嚴重違紀為由作出書面的辭退決定,或者變通處理方式要求員工主動辭職,使其體面離開用人單位。
對于勞動者而言,履行勞動義務、遵守勞動紀律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當完成勞動任務,提高職業技能,執行勞動安全衛生規程,遵守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勞動者要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積極履行工作職責和勞動義務,遵守用人單位各項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
當自身權益受到侵害時,勞動者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調解,在協商調解不成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來源:重慶市高級人民法院、璧山法院 供普法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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