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94年關貿總協定》有關最惠國待遇若干原則的理解與運用
運用最惠國待遇條款,還必須正確理解最惠國待遇條款中有關具體原則的確切含義。
1.“原產于”
關貿總協定最惠國待遇是直接給予原產于(Originatingin)各成員方的產品,其目的是使各種優惠待遇只給予成員方生產或加工的產品,而不涉及非成員方的產品。這就是說,凡屬原產于成員方境內生產或加工(這里的加工必須達到一定標準)的產品,即使轉經非成員方關境進入另一成員方境內,仍然享受關貿總協定規定的最惠國待遇;反之,若是非成員方境內生產或加工的產品,即使通過另一成員方進入進口成員方境內,還是享受不到最惠國待遇。所以,最惠國待遇與原產地規則密切相關,確定進口產品原產地成為是否適用關貿總協定最惠國待遇原則的重要前提條件。
應當指出的是,《1994年關貿總協定》的最惠國待遇只適用于原產于成員方之間生產或加工的產品,這一原則區別于關貿總協定任一成員方通過雙邊條約提供給任何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的最惠國待遇。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通過雙邊貿易協議享受到的最惠國待遇是有限的。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生產或加工的產品只能享受到與其簽定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協定的關貿總協定的成員方已經給予或即將給予關貿總協定其他成員方的各種優惠待遇,但享受不到關貿總協定其他成員方已經給予或即將給予的各種優惠待遇。如果非關貿總協定成員方想要獲得這些優惠待遇,就必須分別與其他關貿總協定成員方簽定含有最惠國待遇條款的雙邊貿易協議。
2.“任何其他國家”
《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1條第1款使用了“任何其他國家”(AnyOtherCountry)一詞,這里的“任何其他國家”不僅指關貿總協定的任何成員方之間相互給予的各種優惠待遇應立即地、無條件地給予其他成員方,而且也包括關貿總協定任一成員方已經或將要給予非成員方的各種優惠待遇也應立即地、無條件地給予關貿總協定的其他成員方。“任何其他國家”這一規定使關貿總協定成員方享受的最惠國待遇可以因一部分成員方通過雙邊貿易協議向非成員方提供最惠國待遇而呈現擴大的趨勢,因此最惠國待遇制度所帶來的影響實際上超出了調整其成員方之間貿易關系的范疇,使得在優惠的基礎上發展國際貿易成為世界性的原則和方向,最惠國待遇原則也因此成為世界貿易自由化的基礎和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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