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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如何理解和執行法律若干問題的解答(六)
1.市人大代表在被監視居住期間可否參加人大會議
問:我省益陽市一人大代表因受賄罪被省人民檢察院益陽地區分院立案偵查,后又被監視居住。益陽市即將召開第三次人代會,這位被監視居住的人大代表能否出席人大會議?(湖南省人大常委會,1992年1月14日)
答:市人大代表經市人大常委會許可被監視居住,在此期間,可以參加市人大會議;也可以采取由本人請假的辦法。(1992年1月31日)
2.原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犯罪被判刑8年,開除公職手續應由誰辦理
問:原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福才被判刑8年,按國務院規定應當開除公職,手續應由誰辦理?省人大常委會的意見是:此人在判刑前已被罷免了副主任職務,可否按一般干部開除公職?(人事部,1992年1月23日)
答:1982年10月29日,勞動人事部《關于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中幾個問題的解答》中答復:“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緩刑除外),即辦理開除手續。”原青海省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韓福才犯罪被罷免后,又被判刑8年,可參照勞動人事部的以上答復,由其行政關系所在的機關辦理開除手續。(1992年4月13日)
3.一直從事審判工作的工人能否被任命為審判員
問:我市某區人大常委會擬任命一助理審判員為審判員,該助理審判員一直在礦山法院從事審判工作,但至今未轉為干部,還是工人,他能否被任命為審判員?(張家口市人大常委會,1992年5月4日)
答: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四條規定:“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年滿二十三歲的公民,可以被選舉為人民法院院長,或者被任命為副院長、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和助理審判員,但是被剝奪過政治權利的人除外。”“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必須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你們所提的那位助理審判員能否被任命為審判員,可由區人大常委會根據以上規定審議決定。(1992年6月15日)
4.縣人大常委會撤換法院院長應如何報批
問:根據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的規定,撤換縣人民法院院長要報請上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具體報批程序如何?(寧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1992年6月5日)
答: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如果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認為人民法院院長需要撤換,須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報經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根據這一規定,撤換縣人民法院院長須由縣人大常委會報請地區中級人民法院報經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批準。(1992年7月2日)
5.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可否參加高考
問:我省永安市一中學生因合伙盜竊于1990年6月28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半。該中學生今年參加高考。省教委提出,根據國家教委《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條例》規定,有刑事犯罪行為的,要經過兩年考察,方可決定是否能參加高考。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升學不受歧視。根據這一規定,該中學生今年是否可以參加高考?(福建省人大常委會,1992年7月2日)
答: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人民法院免除刑事處罰或者宣告緩刑以及被解除收容教養或者服刑期滿釋放的未成年人,復學、升學、就業不受歧視。”因此,被人民法院宣告緩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參加高考。(1992年7月6日)
一是依法監督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權是憲法和法律賦予的,離開了憲法和法律的監督就失去了法律依據。人大監督的對象、內容、范圍和方式都要嚴格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法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按照法定的程序,對法定的對象進行監督。是否需要行使監督權,如何行使監督權都要以法律為準繩。只有堅持依法監督,監督才能有權威性和法律效力。
二是職權分工的原則,或者說是不包辦代替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要做到既不失職,又不越權,就必須遵循憲法規定的國家機關職權分工的原則。憲法和有關法律在保證人大及其常委會統一行使國家最高權力的前提下,明確劃分國家的行政權、審判權、檢察權,并規定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不得兼任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這樣規定既可避免權力過分集中,又能使國家機關各項工作有序有效地進行。因此,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不允許侵犯和代替其他國家機關的職權,不能包辦代替“一府兩院”的工作。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責成“一府兩院”予以處理解決,人大常委會不直接處理或辦案。
三是監督大事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職權主要應是涉及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重大問題。人大監督的內容應該是國家和地方事務中那些帶有根本性、長遠性的重大事項。即工作監督要抓大事,法律監督要抓典型。如果事無巨細,樣樣都管,就容易干擾“一府兩院”的正常工作。
四是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人大及其常委會作為國家權力機關監督的顯著特點,是集體行使監督權。即監督意向的確定,監督行為的實施,監督結論的形成,都要按照法定程序,經過集體討論,通過會議表決來決定。人大代表、人大常委會委員個人視察、調查只能提出意見和建議,或為人大及其常委會行使監督權提供信息和建議。主任會議和常委會的工作機構也主要是為常委會的監督做必要的準備和組織協調、了解督辦等工作,不能直接做出決定和進行處理,任何處理決定都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集體做出。
五是堅持黨的領導的原則。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一府兩院”和它的工作人員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必須在同級黨委的領導下進行。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黨委請示報告,這也是一項重要的政治原則,必須堅決執行。
黨的十八大報告提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十八屆四中全會又把依法治國作為會議主題,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了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目標。
地方人大常委會作為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理當弘揚社會主義法治精神,樹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提高運用法治思維與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的能力,做法律法規的信仰者、堅守者,做依法治國的維護者、推動者。強化法律至上意識 推進民主法制建設是人大義不容辭的職責,人大工作應始終堅持法律至上理念,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從法律的角度思考問題,時時處處遵從法律,做到不唯上、不唯權、只唯法。
要把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當做立身之本,強化法律知識的學習運用,使人大法律學習經常化、制度化。湖南省冷水江市人大常委會組織代表和人大工作者參加上級組織的各類培訓與學習,舉辦代表履職培訓班,組織常委會組成人員、人大工作者、鄉鎮人大主席赴全國人大培訓基地參加專題培訓,使這些參訓人員在培訓中增長法律知識、強化法制觀念、增強應用法律本領。
人大代表應當熟悉和掌握開展人大工作、履行代表職責必備的法律和專業知識,要樂當法制宣傳員和監督員,把宣傳法律法規作為代表履職和聯系群眾的重要內容,同一切違法行為作斗爭;要在實際工作中養成法治習慣,做“學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表率。人大機關應把法治意識貫穿于人大工作實踐中,體現在行權履職的全過程。
人們常說“人大是個講法的地方”,這就要求人大工作要習慣于用法治思維來思考問題、分析問題,用法治方式來解決問題、落實問題,讓法治精神根植于心中。市人大常委會根據監督法的要求,對所有的工作規則和管理制度進行了一次大修訂和清理,實現了人大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
所謂正人先正已,衡陽人大特大賄選案殷鑒不遠,如果不依法辦事,地方人大也可能犯大錯誤。人大開展工作要依法,人大代表及人大機構的產生更要依法。
在各級人大代表選舉和人大常委會的選舉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循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精心組織好選舉宣傳、代表候選人提名與確定、投票選舉等各項工作。加強選舉監督,對選舉的各個環節進行全程監督,注重發揮黨組織,監察、審計等部門以及新聞媒體、人民群眾在選舉監督中的作用。
確保選舉工作依法開展,各項程序公開公正。維護法律實施權威 憲法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在本行政區域內,保證憲法、法律、行政法規的遵守和執行。
因此,社會大眾法律意識的強弱、法律貫徹執行情況的好壞,都與地方人大有著莫大的關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執行,地方人大應視推進法治建設為已任,通過執法檢查、專題詢問、聽取和審議專項工作報告等方式,加強對各項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通過執法檢查,堅決糾正法律在執行過程中的變形走樣,對執法部門選擇性執法或有法不依、執法不嚴的行為要督促“一府兩院”進行嚴厲查處,對法律在實施過程中出現的其他問題,要向“一府兩院”提出執法檢查建議,監督其予以改正,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對于法律與現實脫節,有待改進和完善的地方,要如實向上級人大提出修改建議,以利于法律得到更好的貫徹實施,為促進地方立法民主化、科學化、提高立法質量做出貢獻。
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是地方人大進行法律監督的一項重要職能,要依照法律規定,把握標準、細化程序,加大審查監督力度,凡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要嚴肅指出,限期改正,或者廢止,堅決防止紅頭文件與法律相沖突的情況發生,從源頭上保證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有效。對于某些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但群眾反映較大、帶有一定區域特征的法律問題,要協調有關部門按照法定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確保法治精神與工作實踐相統一。
我市注重充分發揮備案審查職能,通過定期召開座談會、討論會等形式,加強與政府法制部門的溝通聯系,通過嚴格把關,對部分有違法律、有違群眾利益的文件條款及時提出修改建議,較好地發揮了備案審查的法律監督作用。依法開展工作監督 對“一府兩院”進行工作監督是法律賦予人大的一項重要職權。
要抓住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且反應強烈的熱點問題、“一府兩院”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作出監督計劃。要加強調查研究,提高決策的科學性、實效性。
把視察、調研及開展各項監督工作中了解到的信息、掌握的情況應用到決策中去,善于把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轉化為人民意愿。冷水江市人大常委會2013年出臺的《關于加強城市規劃管理監督的決定》《財政預算審查監督暫行辦法》做到了黨的主張與人民意愿的有機結合,體現了人大對社會熱點問題的密切關注和強力監督。
堅持黨的領導與人大依法任免相統一,努力做好人事任免工作,不斷完善被任命人員的任前法律培訓與考試、任前考察、履職承諾、民主審議及任后履職承諾測評等制度,加強對被任命人員的任前、任中、任后監督。強化被任命人員的法律意識、責任意識和人大意識,監督其依法用權,公正用權。
防止權力被濫用,制止權力亂作為,確保權力。
人大代表犯法,要走的法律程序是:
1、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需申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需申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得到允許后才可以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
2、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
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載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
補充:
我國《憲法》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大代表也不例外,人大代表與普通公民違法后,其法律后果是平等的。
人大代表是地方國家權力機關組成人員,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憲法和法律賦予的各項職權,參加行使國家權力。
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具有法律效力,其行使國家立法權。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解釋憲法,監督憲法的實施;
(二)制定和修改除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法律進行部分補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該法律的基本原則相抵觸;
(四)解釋法律;
(五)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審查和批準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預算在執行過程中所必須作的部分調整方案;
(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七)撤銷國務院制定的同憲法、法律相抵觸的行政法規、決定和命令;
(八)撤銷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的同憲法、法律和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地方性法規和決議;
(九)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國務院總理的提名,決定部長、委員會主任、審計長、秘書長的人選;
(十)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根據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的提名,決定中央軍事委員會其他組成人員的人選;
(十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院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員、審判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法院院長;
(十二)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提請,任免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和軍事檢查察院檢察長,并且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的任免;
(十三)決定駐外全權代表的任免;
(十四)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準和廢除;
(十五)規定軍人和外交人員的銜級制度和其他專門銜級制度;
(十六)規定和決定授予國家的勛章和榮譽稱號;
(十七)決定特赦;
(十八)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遇到國家遭受武裝侵犯或者必須履行國際間共同防止侵略的條約的情況,決定戰爭狀態的宣布;
(十九)決定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二十)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二十一)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1.縣級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大常委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
如果人大代表因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報告。對縣以上各級人大代表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主席團或者人大常委會許可。
法律還規定,對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采取逮捕、拘留等法律規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或者進行刑事審判的,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對違反法律規定,侵害代表人身權利的行為要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法律責任。
人大代表執行職務的保障:《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三十一條 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不受法律追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許可,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非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審判。如果因為是現行犯被拘留,執行拘留的機關應當立即向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
對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應當經該級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許可。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或者常務委員會受理有關機關依照本條規定提請許可的申請,應當審查是否存在對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各種會議上的發言和表決進行法律追究,或者對代表提出建議、批評和意見等其他執行職務行為打擊報復的情形,并據此作出決定。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審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規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執行機關應當立即報告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第三十三條 代表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參加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安排的代表活動,代表所在單位必須給予時間保障。
第三十四條 代表按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執行代表職務,其所在單位按正常出勤對待,享受所在單位的工資和其他待遇。無固定工資收入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根據實際情況由本級財政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十五條 代表的活動經費,應當列入本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專款專用。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保持聯系,擴大代表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活動的參與。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為本行政區域內的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必要的條件。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通報工作情況,提供信息資料,保障代表的知情權。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有計劃地組織代表參加履職學習,協助代表全面熟悉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掌握履行代表職務所需的法律知識和其他專業知識。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可以參加上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組織的代表履職學習。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機構是代表執行代表職務的集體服務機構,為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提供服務保障。第四十一條 為了便于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可以為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制發代表證。
第四十二條 有關機關、組織應當認真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并自交辦之日起三個月內答復。涉及面廣、處理難度大的建議、批評和意見,應當自交辦之日起六個月內答復。
有關機關、組織在研究辦理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過程中,應當與代表聯系溝通,充分聽取意見。代表建議、批評和意見的辦理情況,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并印發下一次人民代表大會會議。
第四十三條 少數民族代表執行代表職務時,有關部門應當在語言文字、生活習慣等方面給予必要的幫助和照顧。第四十四條 一切組織和個人都必須尊重代表的權利,支持代表執行代表職務。
有義務協助代表執行代表職務而拒絕履行義務的,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批評教育,直至給予行政處分。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根據情節,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或者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的處罰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代表依法執行代表職務進行打擊報復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給予行政處分;國家工作人員進行打擊報復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是立法機關加強立法工作,使社會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前提。近年來,我國各地頻繁發生強拆強征、肆意破壞環境等現象,很大程度上是因為我國在這些方面法律缺失,所以我國的立法工作面臨著十分繁重的任務。
要進一步增強國家立法工作的計劃性和針對性,認真研究社會發展中的突出矛盾和問題,繼續加強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產品質量和安全、規范政府行為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和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社會反映強烈的熱點問題的立法;特別要注意加強改善民生、推進社會建設、節約能源資源、保護生態環境等方面的立法。 加強立法工作重在提高立法質量。
要創新立法工作的方法和機制,擴大立法工作的公眾參與。在法律法規起草、修改過程中,要通過組織聽證會、論證會、座談會等多種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制定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原則上要公布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二是政府推進依法行政,努力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各級政府部門要加快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職權、履行職責。政府的組織、政府的權力、政府的運行的行政法規、政府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政策性文件,必須與憲法和法律保持統一和協調。
堅持以人為本,樹立以尊重和保障人權為核心的現代行政執法觀念,形成職責權限明確、執法主體合格、適用法律有據、問責監督有方的政府工作機制。合理界定和調整行政執法權限,明確執法責任,全面落實行政執法責任制。
進一步健全市縣政府依法行政制度。加強對行政收費的規范管理,改革和完善司法、執法財政保障機制。
健全行政復議體制,完善行政補償和行政賠償制度。認真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幫助困難群眾實現訴訟權利,使人人都能享受到平等法律保護。
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增強服務意識,改進工作作風,保持清正廉潔,促進行政執法水平的不斷提高。 三是司法部門要嚴格執法。
健全社會主義民主法制,必然要求國家司法和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將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服務,確保權力正確行使,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要完善權力制約和監督機制,綜合運用各種監督形式,增強監督合力和實效,真正做到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要追究。
堅持用制度管權、管事、管人,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要自覺接受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主動接受人民政協的民主監督。
大力推進司法公開,提高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加大人民群眾的監督力度。改善和加強新聞輿論對執法的有效監督。
代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情形,分別包括兩種: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是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這兩種情形之一在代表任期內消失的,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當然其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作這樣規定,是為了解決代表遇到人身自由嚴重受限但同時又仍然有代表資格的矛盾,因為這一方面事實上該代表不可能進行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動,另一方面如果該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又有損國家權力機關的形象和代表職務的嚴肅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代表不被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罷免或者辭職,根據代表法這條的規定,就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限制。代表出了問題,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首先采取代表法規定的許可或者報告的制度。如果出現了所列上述兩種情形之一時,則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最后,才是代表法規定的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不是代表資格終止,但意味著代表職務中止。需要依法處理好代表的人身自由受限的許可與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以及與代表資格終止的關系。
代表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代表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了暫停執行代表職務的情形,分別包括兩種:一是因刑事案件被羈押正在受偵查、起訴、審判的;二是被依法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沒有附加剝奪政治權利,正在服刑的。這兩種情形之一在代表任期內消失的,恢復其執行代表職務,當然其代表資格終止者除外。作這樣規定,是為了解決代表遇到人身自由嚴重受限但同時又仍然有代表資格的矛盾,因為這一方面事實上該代表不可能進行代表工作或者代表活動,另一方面如果該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又有損國家權力機關的形象和代表職務的嚴肅性。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該代表不被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罷免或者辭職,根據代表法這條的規定,就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
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受法律保護,非經法定事由、法定程序不受限制。代表出了問題,需要限制其人身自由,首先采取代表法規定的許可或者報告的制度。如果出現了所列上述兩種情形之一時,則暫時停止其執行代表職務。最后,才是代表法規定的代表資格終止的情形。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不是代表資格終止,但意味著代表職務中止。需要依法處理好代表的人身自由受限的許可與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以及與代表資格終止的關系。
代表法第四十八條明確規定,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者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這就是說,修改后的代表法賦予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一項新的職責,就是對暫時停止執行代表職務,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鄉鎮人大報告。如果說原來的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對選舉或者補選的代表資格的審查和對代表資格終止情況的報告,都是由原選區選民或者原選舉單位導致的,那么暫時停止代表執行代表職務,則是由代表資格審查委員會根據法定情形的事實提起的,成為一項新的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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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財務管理的法律法規大概有,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破產法、證券法、合同法、支付結算辦法、票據法等,企業財務通則、金融企業財務制度 、物業管理企業財務規定、證券公司財務制度、行政單位...
刑法修正案(十一)于2021年3月1日正式實施。2021年4月底,最高人民檢察院孫謙副檢察長就刑法修正案(十一)的理解和適用給全國檢察機關作了專題輔導講座。專題輔導后,各地學員又提出了一些具體適用問題。根據張軍檢察長和孫謙副檢察長的批示,高...
1.會計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1、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2、會計制度: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城市合作銀行會計制度。物業管理企業會計制度。醫院會計制度。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