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第一條 為維護法庭秩序,保障審判活動的正常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和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時,合議庭的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的審判員主持法庭的審判活動,指揮司法警察維持法庭秩序。
第三條 法庭下面應當懸掛國徽。
第四條 出庭的審判人員、書記員、公訴人或者抗訴人、司法警察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出庭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應當衣著整潔。
第五條 審判人員進入法庭和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宣告法院判決時,全體人員應當起立。
第六條 審判人員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進行審判活動,保障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權利。
第七條 訴訟參與人應當遵守法庭規則,維護法庭秩序,不得喧嘩、吵鬧;發言、陳述和辯論,須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
第八條 公開審理的案件,公民可以旁聽;根據法庭場所和參加旁聽人數等情況,需要時,持人民法院發出的旁聽證進入法庭。
下列人員不得旁聽:
(一)未成年人(經法院批準的除外)
(二)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三)其他不宜旁聽的人;
第九條 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得錄音、錄像和攝影;
(二)不得隨意走動和進入審判區;
(三)不得發言、提問;
(四)不得鼓掌、喧嘩、哄鬧和實施其他妨害審判活動的行為。
第十條 新聞記者旁聽應遵守本規則。未經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許可,不得在庭審過程中錄音、錄像和攝影。
第十一條 對于違反法律規則的人,審判長或者獨任審判員可以口頭警告、訓誡,也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器材,責令退出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二條 對哄鬧、沖擊法庭,侮辱、誹謗、威脅、毆打審判人員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情節較輕的,予以罰款、拘留。
第十三條 對違反法庭規則的人采取強制措施,由司法警察執行。
第十四條 外國人或者外國記者旁聽,應當遵守本規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一九九四一月一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條例》 法發(2009)6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目的、依據、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規范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行為,促進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確保公正、高效、廉潔司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因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第三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受法律保護。
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處分。 第四條 給予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處分,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實事求是,客觀公正; (二)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三)處分與違紀行為相適應; (四)懲處與教育相結合。
第五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違紀違法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節 處分的種類和適用 第六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第七條 受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八條 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級別。
第九條 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與人民法院的人事關系,不得再擔任公務員職務。 第十條 同時有兩種以上需要給予處分的行為的,應當分別確定其處分種類。
應當給予的處分種類不同的,執行其中最重的處分;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種類處分的,執行該處分,并在一個處分期以上、多個處分期之和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處分期。 在受處分期間受到新的處分的,其處分期為原處分期尚未執行的期限與新處分期限之和。
處分期最長不超過四十八個月。 第十一條 二人以上共同違紀違法,需要給予處分的,根據各自應當承擔的紀律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人民法院領導班子、有關機構或者審判組織集體作出違紀違法決定或者實施違紀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重處分: (一)在共同違紀違法行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隱匿、偽造、銷毀證據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發檢舉、提供證據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員的; (五)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其他從重情節。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內從輕處分: (一)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的; (二)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 (三)檢舉他人重大違紀違法行為,情況屬實的; (四)法律、法規和本條例分則中規定的其他從輕情節。 第十四條 主動交待違紀違法行為,并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損失的,應當在本條例分則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降低一個檔次給予減輕處分。
應當給予警告處分,又有減輕處分情形的,免予處分。 第十五條 違紀違法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處分。
第十六條 在人民法院作出處分決定前,已經被依法判處刑罰、罷免、免職或者已經辭去領導職務,依照本條例需要給予處分的,應當根據其違紀違法事實給予處分。 被依法判處刑罰的,一律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七條 人民法院工作人員退休之后違紀違法,或者在任職期間違紀違法、在處分決定作出前已經退休的,不再給予紀律處分;但是,應當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相應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第十八條 對違紀違法取得的財物和用于違紀違法的財物,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
沒收、追繳的財物,一律上繳國庫。 對違紀違法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應當建議有關單位、部門按規定予以糾正或者撤銷。
第三節 處分的解除、變更和撤銷 第十九條 受開除以外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并且沒有再發生違紀違法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 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
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變更或者撤銷處分決定: (一)適用法律、法規或者本條例規定錯誤的; (二)對違紀違法行為的事實、情節認定有誤的; (三)處分所依據的違紀違法事實證據不足的; (四)調查處理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公正處理的; (五)作出處分決定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六)有其他處分不當情形的。
第二十一條 處分決定被變更,需要調整被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或者工資檔次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調整;處分決定被撤銷的,應當恢復其級別、工資檔次,按照原職務安排相應的職務,并在適當范圍內為其恢復名譽。因變更而減輕處分或者被撤銷處分人員的工資福利受到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第二章 分 則 第一節 違反政治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散布有損國家聲譽的言論,參加旨在反對國家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因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上述活動,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的,。
各級人大常委會對兩院個案實行監督的法律 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參照本法第九條規定的途徑,每年選擇若干關系改革發展穩定大局和群眾切身利益、社會普遍關注的重大問題,有計劃地對有關法律、法規實施情況組織執法檢查。 3.憲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檢舉的權利。
對于公民的申訴、控告或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 4.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受理人民群眾對本級“一府兩院”和國家工作人員的申訴和意見。
5.人大常委會受理人民群眾的申訴、控告和檢舉,不可能不涉及對涉嫌違法辦理的具體案件的監督。如果“受理”只是轉辦,那么,法律賦予人大常委會的這項職權就沒有任何意義。
正是基于憲法和基本法律的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了《關于加強對法律實施情況檢查監督的若干規定》,其中明確提出,“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委員長會議可以交由專門委員會或常委會辦事機構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向委員長會議報告,委員長會議可根據情況,要求有關機關限期處理,有關機關應及時報告處理結果。
必要時,委員長會議可提請常委會審議。對特別重大的典型違法案件,常委會可依法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
常委會不直接處理具體案件,具體案件應由法律實施主管機關嚴格依照法律程序處理。”這是人大常委會進行個案監督的最直接的法律性依據。
雖然憲法沒有具體規定的監督形式,但這并不意味著人大工作不能探索、不能立法創制。法律和地方性法規在不與憲法和上位法相抵觸的原則下,具有創制性。
實際上,現行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會關于質詢、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等法定監督形式,在憲法中也沒有作出任何規定,而是由地方組織法加以規定的。因此,人大工作(包括監督形式)的創新及其立法創制的合法性的判斷,應該以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為標準,而不是以憲法和法律是否有具體規定該形式為標準。
您好,您的問題涉及到我國法律的效力淵源,即哪些規范性文件具有法律效力,主要有:
1、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的法律
2、國務院的行政法規
3、國務院各部、委員會的部門規章
4、省級地方人大制訂的地方性法規
5、省級政府制訂的地方政府規章
6、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及單行條例
7、國務院批準的經濟特區、較大的市、計劃單列市人大制訂的法規。
8、特別行政區依據基本法制訂的法律、法規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法律規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頒布了《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給付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費措施,限制其高消費及非生活或者經營必需的有關消費。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人民法院應當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一)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
(二)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三)購買不動產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四)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五)購買非經營必需車輛;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八)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九)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費措施后,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款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準許。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指由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名單。
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六種情形:
2017年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707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的決定》第一條規定,被執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符合以下列出的六種情形將被人民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二)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三)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四)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五)違反限制消費令的;(六)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一十二條進一步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的必須到庭的被告,是指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給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須到庭,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適用拘傳。”
這里所說的拘傳,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拘傳的對象必須是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被告; 2、拘傳前必須經過兩次合法傳喚; 3、被告拒不到庭須是無正當理由。 此外,拘傳進行前,人民法院應告知被拘傳人拒不到庭的后果,并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如其仍拒不到庭,方能執行。
法庭上當事人不可以錄音,不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
法庭上當事人不可以錄音,不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
法庭上當事人不可以錄音,不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
法庭上當事人不可以錄音,不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
法庭上當事人不可以錄音,不在法律允許范圍之內。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法庭規則》第十七條全體人員在庭審活動中應當服從審判長或獨任審判員的指揮,尊重司法禮儀,遵守法庭紀律,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鼓掌、喧嘩; (二)吸煙、進食; (三...
法院找談話一般不會被拘留。 法院拘留,就是司法拘留,又稱為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為了保證審判活動正常進行,對實施了嚴重妨害訴訟活動的人,采取限制其短期限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措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法院拘留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進行。 《民事...
錢數不是說告就告的。你買個蘋果x差不多90天就會起訴你,你買個3000元以下的國產機根本不會被起訴。你不怕炸了你的通訊錄。你還怕起訴嗎?但是,逾期真的不好。我會登廣告...免信,付小二。聯通手機號欠費不用了會被起訴嗎?1.你會被起訴,半年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六十...
不還錢可以司法拘留嗎?如不還錢在法院中違法了法庭法規的話,可能會被司法拘留。 民事案件的執行過程中,法院可以司法拘留被執行人,雖然沒有可以拘留幾次的規定,但是一般來說,在一次執行過程中,只會拘留一次。如果沒有執行到財產,法院可以終結本次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