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來源:青島市黃島區法院
執行異議之訴,是指當事人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實體權利存有爭議,請求執行法院解決爭議而引起的訴訟。執行法律關系紛繁復雜,執行中合法權益遭受侵害的情形在所難免,通過執行異議之訴,可以有效保障各方主體合法權益。
聽起來很復雜
如果您的合法權益受到同樣侵害
應該怎樣救濟呢?
接下來小編就帶你了解
一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例
案情回顧
2013年7月,岳某因民間借貸一案將劉某、某房地產公司告上法院,經法院主持調解后,雙方自愿達成調解協議,然而,兩被告并沒有自覺履行付款義務。2014年,岳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二被告的十套房屋,但事情發展的并不如想象當中的那么順利。
2017年2月,案外人王某突然向法院提出查封異議,理由是其中一套房屋雖仍在某房地產公司名下,但王某本人早已實際購買并且居住,請求法院停止執行。
法院經審查作出裁定,中止對其中一處房屋的執行,原告岳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執行異議之訴,請求繼續查封并執行該房屋。
法院判決駁訴求
本案是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在案件審理中,雙方爭議焦點是被告王某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
法院經審理查明:王某與某房地產公司在本院對涉案房屋查封之前已簽訂了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2013年5月交納尾款并領取鑰匙,交付尾款和簽訂合同的時間均是在法院對該房屋查封之前。同時,王某提交的一系列物業繳費清單足以證明其在法院查封涉案房屋前已經合法占有該房屋,涉案房屋未能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并非王某自身原因所致。所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王某對該涉案房屋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原告岳某請求對該房屋強制執行的訴訟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予以駁回。
法官說法
法院在審理申請執行人執行異議之訴案件過程中,就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進行實體審查,案外人應當就此承擔舉證證明責任。其中“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應理解為案外人對于執行標的所享有的實體權利在效力上應當優先于申請執行人的債權效力,法院首先要判斷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是否享有實體權益以及該權益是否現實存在,如果案外人對執行標的享有上述實體權益,則需要進一步判斷該實體權利是否具有優先和排他效力。也提醒廣大朋友們,在購買房屋之后第一時間去辦理有關手續,防止因為其他糾紛被誤傷,導致不必要的損失。
相關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案外人或者申請執行人提起執行異議之訴的,案外人應當就其對執行標的享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承擔舉證證明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有效的書面買賣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該不動產;(三)已支付全部價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部分價款且將剩余價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執行;(四)非因買受人自身原因未辦理過戶登記。
【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八條規定:金錢債權執行中,買受人對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提出異議,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權利能夠排除執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簽訂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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