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具有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農民工與承包單位無勞動關系
(2)農民工發生工傷事故,承包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單位錄用已達到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存在3種情形之一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但是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發生工傷事故,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二)第2條的規定,存在以下3種情形之一,用人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1)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辦理退休手續,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2)勞動者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依法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繼續在原用人單位工作期間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3)勞動者達到、超過法定退休年齡或已經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但招用單位已按項目參保等方式為其繳納工傷保險費,在用工期間勞動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的,應適用《工傷保險條例》。
責編 | 楊古月
來源 |法律快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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