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可見,簽名或蓋章是合同的要件之一,印章的重要性可見一斑。有些掛靠公司的自然人為了某種需要,無法通過正當渠道得到公司的公章時,便私刻公司印章去簽訂合同,那么這種情況下,公司應承擔什么樣的責任呢?
▌首先讓我們來看一下法院的三個判例:
(一)自然人私刻掛靠公司印章,并多次使用此印章從事一系列活動,且該公章已為施工單位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可推定為被掛靠公司對自然人私刻印章知情,合同相對人對于該印章形成合理信賴,其合理信賴的利益應當受到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江山市江建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雷偉程與江西四季青生態科技有限公司、吳自旺、俞小貂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時認為:“吳自旺與雷偉程達成的《還款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應為有效,《還款協議》上江建公司作為擔保人加蓋公章。雖然該公章已被刑事判決認定為吳自旺偽造,但吳自旺多次使用該枚公章從事一系列經營活動,且該公章已為施工單位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吳自旺通過掛靠江建公司,取得了‘金迪商廈’項目的開發人資格,吳自旺是該項目的實際控制人,吳自旺所借款項部分用于‘金迪商廈’項目。江建公司為涉案款項提供擔保的行為合法有效。吳自旺在《招標通知書》和《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備案資料》以及與施工單位訂立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均使用了該枚私刻的公章。上述法律行為必須要使用公章,在此情況下,推定江建公司對于吳自旺使用該枚公章知情并無不當。且依據一審時的鑒定結論,吳自旺使用的該枚公章與其向東鄉縣房管局申報《承諾書》中的公章相同。上述事實使雷偉程對于該公章形成合理信賴,雷偉程的合理信賴利益應當受到保護。”【上述內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425號民事判決書“本院認為”部分。】
(二)合同相對方以私刻公章得到政府公權力部門確認而主張合理信賴,要求被掛靠單位承擔責任的,應舉證證明其簽訂合同與政府職能部門確認公章效力的關聯性,不能僅以印章的真偽作為判斷被掛靠公司是否承擔責任的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在審理江西宏安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南昌縣兆豐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借貸糾紛再審一案時,其民事判決書中記載:“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根據一、二審查明事實,在弋陽××××北街居委會城北汽車站的土地開發過程中,張XX與宏安公司存在掛靠合作關系,張XX系以掛靠宏安公司的名義開發上述土地,并長期多次使用宏安公司印章從事經營活動及在弋陽縣房管局等行政部門辦理他項權證等。張XX在弋陽縣房管局等行政部門辦理他項權證等相關手續所使用的宏安公司印章與2012年保字第003—7號《保證/最高額保證合同》上宏安公司的印章一致。雖然宏安公司的該枚印章弋陽縣公安機關認定為偽造,但張XX多次使用該枚公章從事經營活動,且該枚公章已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因此,張XX掛靠宏安公司并使用該公司公章的行為對外具有公示效力,應推定宏安公司對于張XX使用該枚公章對外從事民事活動是知曉的,兆豐公司基于對該枚公章的合理信賴而與羅時福簽訂《借款合同》,并與宏安公司簽訂《保證/最高額保證合同》,兆豐公司的合理信賴利益應當得到保護。”“本院認為,關于138號案件中張XX利用私刻的宏安公司的公章辦理抵押登記的事實能否用以證明本案中兆豐公司的合理信賴問題。本案借款、擔保合同與138號案件中的借款和擔保合同系于2012年4月27日同時簽訂,而弋陽縣房管局辦理抵押登記的時間是2012年9月28日。兆豐公司關于其基于對公權力部門的信任而相信張XX確實能夠代表宏安公司提供擔保的訴訟理由,理據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原審判決以張XX使用的該枚印章已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兆豐公司基于對該枚公章的合理信賴利益應當得到保護的認定,未能根據法律規定正確審查、認定公司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代表和代理權限,僅以印章的真偽作為宏安公司是否應當承擔責任的判斷依據,對法律的理解并不正確,本院予以糾正。”【上述內容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再209號民事判決書。】
(三)當合同公章一方否認簽訂合同公章非登記備案公章,即否認與對方成立合同關系時,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該枚非登記備案公章為對方提供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一般只要找到該枚公章被對方公司在銀行、社保、工商等機構使用過,法院是會酌情認可該枚公章的有效性的。
廣西壯族自治區桂林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上訴人桂林市宏興物業服務有限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李朝娟、張韜確認合同無效糾紛一案時認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均有登記備案的公章,經登記備案的公章對外具有公示效力,因此,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對外簽訂合同時采用蓋章的形式,而所蓋公章應與其登記備案的公章一致。在公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蓋章行為是其所為且經鑒定所蓋公章并非其登記備案的公章時,該方當事人實質是否認與對方當事人達成合意成立了合同關系,此時就涉及到就合同關系是否成立的舉證責任的分配問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的規定,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即在雙方當事人就合同關系是否成立存在爭議的情況下,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在公章所代表的一方否認該非登記備案公章為其所有、蓋章行為是其所為時,即否認與對方成立合同關系時,應由主張合同關系成立的一方當事人承擔舉證責任,該方當事人應當舉證證明該枚非登記備案公章為對方提供以及蓋章的行為為對方所為。”
通過上述三個判例,給我們這樣的一個結論,掛靠公司的自然人私刻公司印章簽訂合同并非完全無效,而是要看該自然人是否利用該印章從事過一系列的活動,且印章已為施工單位和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如果達到這一條件,即可視為被掛靠公司對自然人私刻印章知情,合同相對方因合理信賴而簽訂的合同利益應得到保護。
▌私刻公司印章簽訂合同正常情況下會產生什么樣的法律后果呢?相關的法律、法規是這樣規定的: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在合同糾紛案件中,主張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當事人對合同訂立和生效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四)《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辦法》第十條:“需要刻制印章的單位應當到公安機關批準的刻制單位刻制;刻制單位將刻制的印章向公安機關辦理印鑒備案后,方準啟用。”
(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四條:“個人借用單位的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出借單位名義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構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借用人的刑事責任外,出借業務介紹信、合同專用章或者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的單位,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被害人明知簽訂合同對方當事人是借用行為,仍與之簽訂合同的除外。”
(六)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行為人盜竊、盜用單位的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或者私刻單位的公章簽訂經濟合同,騙取財物歸個人占有、使用、處分或者進行其他犯罪活動構成犯罪的,單位對行為人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不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1998]7號)第五條第二款:“行為人私刻單位公章或者擅自使用單位公章、業務介紹信、蓋有公章的空白合同書以簽訂經濟合同的方法進行的犯罪行為,單位有明顯過錯,且該過錯行為與被害人的經濟損失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的,單位對該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經濟損失,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總的來看,自然人私刻掛靠公司的印章簽訂合同,會產生以下幾種法律效果:
(一)合同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因此,只要被掛靠公司不予認可,行為人簽訂的合同即為無效合同,被掛靠公司不承擔責任。
(二)合同經過被掛靠公司追認,由被掛靠公司承擔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合同形成表見代理,合同對掛靠公司產生法律效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規定,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來源:法務之家)
最高人民法院判決要點:自然人通過掛靠其他公司,并私刻該公司公章,多次使用該枚公章從事一系列經營活動,且該公章已為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確認的,可推定該公司明知該自然人使用該枚公章,該公司應當對外承擔相應民事責任。 ——江山市江建房地產開發有...
法定代表人作為最基礎的公司意志代表機關,是法人意志的當然代表,能夠對外當然代表公司的人一般僅有法定代表人; 而法定代表人以外的其他人以公司名義對外為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進行授權,齊精智律師...
來源/給忙碌者的法律必修課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而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該公司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很多法院傾向于判定該擔保合同有效。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都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使很多公司苦不堪言。如下是...
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未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決議,而擅自以公司名義對外擔保,該公司擔保的效力如何認定?很多法院傾向于判定該擔保合同有效。無論相對人是否善意,都讓公司承擔擔保責任,使很多公司苦不堪言。如下是常見的兩種裁判觀點:1、根...
案情概要2013年12月5日,楊某與志廣公司約定,由楊某承包志廣公司發包的建設工程,但楊某并無相應資質,志廣公司為其找到永昌公司借用資質。同月楊某與永昌公司簽訂工程承包合同。2014年12月10日,永昌公司與發包人志廣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被吊銷時法人并未終止2、法人作為組織體,終止前必須進行清算,將法人財產依法向利害關系人進行清償3、法人未辦理變更登記,不得以事項實際發生變更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4、法人未依法申請變更登記其民事行為效力的認定應依照民事法律行...
轉自:法門囚徒裁判主旨無權代理人享有以公司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的代理權外觀的證據,只能限于公司的股東會決議或者執行董事的授權,或者是能夠證明案涉擔保行為確系公司真實意思的其他相關證據。在本案中,無權代理人既非公司的股東,也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案例簡介敗訴原因 敗訴教訓、經驗總結以下為最高法院在本院認為部分就此問題展開的論述: 構成表見代理必須符合兩個條件:一是代理人表現出了其具有代理權的外觀;二是相對人相信其具有代理權且善意無過失。雖然2006年修訂后的《公司法》第十三條規...
裁判要旨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法定代表人不得利用職權,以公司財產為其個人償還債務。這是對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忠實義務的基本要求。法定代表人私刻公章,以公司財產償還其個人及個人控制的公司的債務,屬于違反法定忠實義務的無權代表行為。...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種非常復雜的合同,合同的效力問題涉及方方面面。同時,鑒于建設工程施工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它又是一種非常重要的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是該合同研究中的基礎問題,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時的處理則是法律實務中經常面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