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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化、標準化及其健康發展,使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在社會生活中更好地發揮作用,促進各民族、各地區經濟文化交流,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第三條 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第四條 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 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 第五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
第六條 國家頒布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管理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社會應用,支持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教學和科學研究,促進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豐富和發展。 第七條 國家獎勵為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事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
第八條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 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使用依據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編輯本段]第二章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條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一條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第十二條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一)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二)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三)招牌、廣告用字; (四)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五)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第十五條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 第十六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使用方言: (一)國家機關的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時確需使用的; (二)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或省級廣播電視部門批準的播音用語; (三)戲曲、影視等藝術形式中需要使用的; (四)出版、教學、研究中確需使用的。
第十七條 本章有關規定中,有下列情形的,可以保留或使用繁體字、異體字: (一)文物古跡; (二)姓氏中的異體字; (三)書法、篆刻等藝術作品; (四)題詞和招牌的手書字; (五)出版、教學、研究中需要使用的; (六)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準的特殊情況。 第十八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
《漢語拼音方案》是中國人名、地名和中文文獻羅馬字母拼寫法的統一規范,并用于漢字不便或不能使用的領域。 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第十九條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
第二十條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編輯本段]第三章 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一條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工作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負責規劃指導、管理監督。
國務院有關部門管理本系統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地方語言文字工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管理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企業名稱、商品名稱以及廣告的用語用字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 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頒布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標準。
第二十五條 外國人名、地名等專有名詞和科學技術術語譯成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由國務院語言文字工作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組織審定。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不按照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使用語言文字的,公民可以提出批評和建議。
本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的人員用語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有關單位應當對直接責任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拒不改正的,由有關單位作出處理。 城市公共場所的設施和招牌、廣告用字違反本法第二章有關規定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警告,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干涉他人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由有關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編輯本段]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規定:“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第二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是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第三條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钡谒臈l規定:“公民有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權利。國家為公民學習和使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提供條件。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推廣普通話和推行規范漢字?!钡谖鍡l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使用應當有利于維護國家主權和民族尊嚴,有利于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第十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第十一條規定:“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第十二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钡谑龡l規定:“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用語。”第十四條規定:“廣播、電影、電視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第十八條規定:“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 《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钡谑艞l規定:“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別情況進行培訓?!钡诙畻l規定:“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 ( 班級 ) 和其他教育機構,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根據情況從小學低年級或者高年級起開設漢語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钡谒氖艞l規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十二條規定:“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第六條規定:“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第六條規定:“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第十四條規定:“民族鄉的中小學可以使用當地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同時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使用規范的語言文字。廣播電臺、電視臺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p>
我國法律法規中關于語言文字內容問題的有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 第 4 條第 4 款 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 19 條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 121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
第 134 條 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進行審理;起訴書、判決書、布告和其他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1984) 第 10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保障本地方各民族都有使用和發展自己的語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風俗習慣的自由。
第 21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在執行職務的時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條例的規定,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語言文字;同時使用幾種通用的語言文字執行職務的,可以以實行區域自治的民族的語言文字為主。 第 36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根據國家的教育方針,依照法律規定,決定本地方的教育規劃,各級各類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形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和招生辦法。
第 37 條第 3 款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有條件的應當采用少數民族文字的課本,并用少數民族語言講課;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設漢文課程,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 47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用當地通用的語言檢察和審理案件。
保障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進行訴訟的權利。對于不通曉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訴訟參與人,應當為他們翻譯。
法律文書應當根據實際需要,使用當地通用的一種或者幾種文字。 第 49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教育和鼓勵各民族的干部互相學習語言文字。
漢族干部要學習當地少數民族的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干部在學習、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的同時,也要學習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漢文。 民族自治地方的國家工作人員,能夠熟練使用兩種以上當地通用的語言文字的,應當予以獎勵。
第 53 條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對本地方內各民族公民進行愛國主義、共產主義和民族政策的教育。教育各民族的干部和群眾互相信任,互相學習,互相幫助,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共同維護國家的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 第 12 條 漢語言文字為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教學。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進行教學,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范字。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1986) 第 6 條 學校應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招收少數民族學生為主的學校,可以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1992) 第 24 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在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中,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師范院校的教育教學和各種活動應當使用普通話。 第 25 條 民族自治地方應當按照義務教育法及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組織實施本地區的義務教育。
實施義務教育學校的設置、學制、辦學方式、教學內容、教學用語,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決定。用少數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的學校,應當在小學高年級或者中學開設漢語[FS:PAGE]文課程,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前開設。
六、《幼兒園管理條例》(1989) 第 15 條 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使用本民族通用的語言。
七、《掃除文盲工作條例》(1988) 掃除文盲教學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在少數民族地區可以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教學,也可以使用當地各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教學。
八、《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1982) 第 7 條 商標使用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應當有顯著特征,便于識別。使用注冊商標的,并應當標明“注冊商標”或者注冊標記。
九、《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1991) 第 8 條 企業名稱應當使用漢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名稱可以同時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業使用外文名稱的,其外文名稱應當與中文名稱相一致,并報登記主管機關登記注冊。
第 9 條 企業名稱不得含有下列內容和文字: (1)有損于國家、社會公共利益的; (2)可能對公眾造成欺騙或者誤解的; (3)外國國家(地區)名稱、國際組織名稱; (4)政黨名稱、黨政軍機關名稱、群眾組織名稱、社會團體名稱及部隊番號; (5)漢語拼音字母(外文名稱中使用的除外)、數字: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 十、《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仲裁條例》(1983) 第 5 條 在少數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區,應當用當地民族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
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文學藝術事業、文化教育、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出版發行事業。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技術、新聞廣播電視事業,并且發展學前教育,鼓勵自學成才,普及初等義務教育、封建主義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反對資本主義的、公約、農民、愛人民,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掃除文盲、珍貴文物和其他重要歷史文化遺產、共產主義的教育。
第二十四條 國家通過普及理想教育,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的建設,進行辯證唯物主義和歷史唯物主義的教育、愛勞動、道德教育、文化。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集體主義和國際主義,開展群眾性的文化活動。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在人民中進行愛國主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
國家提倡愛祖國。
第二十二條 國家發展為人民服務,發展中等教育,對工人。
國家保護名勝古跡、圖書館博物館文化館和其他文化事業、業務的教育、紀律和法制教育,通過在城鄉不同范圍的群眾中制定和執行各種守則、愛科學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規定,國家推廣普通話,推行規范漢字。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有以下基本規定: 1。 國家機關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公務用語用字。
2。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以普通話和規范漢字為基本的教育教學用語用字。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通過漢語文課程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使用的漢語文教材,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3。 漢語文出版物應當符合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的規范和標準。
漢語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國語言文字的,應當用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釋。 4。
廣播電臺、電視臺以普通話為基本的播音用語。 需要使用外國語言為播音用語的,須經國務院廣播電視部門批準。
5。 公共服務行業以規蒗漢字為基本。
的服務用字。因公共服務需要,招牌、廣告、告示、標志牌等使用外國文字并同時使用中文的,應當使用規范漢字。
提倡公共服務行業以普通話為服務 用語。 6。
下列情形,應當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為基本的用語用字: (1) 廣播、電影、電視用語用字; (2) 公共場所的設施用字; (3) 招牌、廣告用字; (4) 企業事業組織名稱; (5) 在境內銷售的商品的包裝、說明。 7。
信息處理和信息技術產品中使用的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應當符合國家的規范和標準。 8。
國家通用語言文字以《漢語拼音方案》作為拼寫和注音工具。初等教育應當進行漢語拼音教學。
9。 凡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崗位,其工作人員應當具備說普通話的能力。
以普通話作為工作語言的播音員、節目主持人和影視話劇演員、教師、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普通話水平,應當分別達到國家規定的等級標準;對尚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普通話等級標準的,分情況進行培訓。 10。
對外漢語教學應當教授普通話和規范漢字。
今天,我懷著振動的心情早早的待到在筆記本前等待著《紀念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大閱兵》的著手。閱兵是中國向世界表明我們堅持維護二戰后國際秩序的窗口。
我不知道今天讓我期待了多久,因為對閱兵有極大的興趣,建國60周年的閱兵式我也記不清看了多少遍,這次終于有機會在屏幕前近距離連續一番了。
今年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勝利70周年,也是中國人民抗戰戰爭勝利70周年。中國人民抗戰戰爭是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重要組成部分,作為世界反法西斯戰爭的東方主戰場,中國戰場爆發時間最早、歷時最長。中國人民抗戰戰爭堅定了盟國與法西斯作戰的信托,發動了世界反法西斯統一戰線的形成,中國人民也為此付出了非常大的民族犧牲。
看見閱兵式上的官兵們雄赳赳氣昂昂、英姿颯爽的樣子使人們倍感精神振奮、非常自豪,有這樣的軍隊、有這樣的官兵作為一名中國人我非常驕傲。我們希望通過舉辦紀念活動,號召每一個善良的人對和平的向往和堅守,避免歷史悲劇重演,與熱愛和平的國家共同捍衛二戰勝利果實,開啟人類更加美好的未來。
回頭看70年前,以前的中國是怎樣一種社會情況,內憂外患,貧困落后,現在可謂是截然不同了?,F代化的城市,信息化的設備,巨艦橫行海洋,坦克碾壓陸地,戰機翱翔長空,核武器威懾世界?,F在的國家發展日新月異,這便是社會建設者立下的赫赫戰功。二十一世紀,觀察了祖國的飛速進步與發展,但我們不能夠停留在別人的成果中,我們應建立起遠大的理想與目標,向著我們遠大的理想去努力,去建立起更加和諧美好的社會,這就是我們年輕人應該做的。
自強不息,激流勇進,永不服輸,是我們中華人民的傳統精神。歷史啟示了我們將來的路不可能一馬平川,也不可能一帆風順。凡是這條路我們會走下去,因為正是這些迎刃而解,堅持不懈,頑強拼搏,刻苦鉆研才成就了我們祖國的今天,成就了我們祖國的繁榮富強。
如今,中國繁榮昌盛,蒸蒸日上。作為中華民族子女的我們,更應該努力學習,把我們的祖國發揚光大。更應當為祖國作出一份力所能及的貢獻。讓我們在同一片藍天下,共同奮斗吧,為我們的祖國有我們而驕傲!
觀察后真可謂感慨萬千。我信賴在看完《勝利日大閱兵》后每個人都會有所改變,讓我們丟掉昨天的不快與氣餒,共同走向新的明天!祝祖國繁榮昌盛,更加繁榮富強,早日實現祖國的偉大復興!中國——萬歲,中國——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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