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抵押權是擔保主債權實現的一種權利
具有從屬性的特點
主債權轉讓的,抵押權一并轉讓
司法實踐中,債權受讓人未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的
能否順利取得該抵押權呢?
本期小編針對此問題推薦權威案例
并整理了相關裁判規則,供法律人參考
推薦案例
受讓抵押權不以辦理轉移登記為必要——黃健民申請實現抵押權案
案例要旨:主債權轉讓,附屬于主債權的抵押權隨之轉讓。未辦理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登記的,不因此喪失抵押權。
案號:(2017)陜0302民特1號
審理法院: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
【評論】
關于債權轉讓后,附屬于債權的抵押權未辦理不動產轉移登記的,受讓人能否取得抵押權問題,立法、司法解釋未予明確,實踐中已出現不同裁判意見,亟待統一。本案裁判認為債權轉讓后抵押權隨之轉讓,其理由如下:
1.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屬于法律規定的特殊物權轉移方式。上述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的原則,應屬于抵押權轉移的法定方式。在物權法上述規定之外,我國合同法也作出了類似規定,合同法第八十一條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抵押權作為實現債權的保障,顯然屬于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離開債權,抵押權將喪失實質性內容。物權法與合同法規定抵押權隨債權轉讓,可以避免抵押權空心化的問題,確保法律權利的目的得以實現,避免經濟秩序紊亂。
就抵押權的轉移登記而言,物權法未就其效力進行明確規定,但從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的規定來看,如認為抵押權未經登記不得變更,則抵押權隨債權轉讓的規定將難以實現。
一方面,抵押權辦理轉移登記,需要抵押人配合,如抵押人不配合,則可能需要債權受讓人通過訴訟確認抵押物權,抵押權隨債權轉讓的實益也就喪失怠盡,同時新規定的擔保物權實現程序也將由此虛置,簡化擔保物權實現程序的立法目的部分落空。
另一方面,實踐中不少房屋管理部門尚未建立抵押權轉移登記的規程,其實際操作往往是先注銷抵押權登記,再重新將抵押權登記在債權受讓人名下,而在注銷登記與重新登記之間有時要有長達數日的間隔。由于抵押物權存在順位問題,重新登記之后,同一標的物上如果存在多個抵押權的,抵押權順位就可能由在先變為在后甚至是成為最后實現的抵押權。更大的風險在于,如果在登記注銷后、重新辦理登記前,法院或其他司法機關對于標的物采取了查封等強制措施,將可能導致重新登記無從進行,債權受讓人完全喪失取得抵押權的可能。這與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的抵押權隨主債權轉讓的立法目的顯然不符。
本案中抵押人對于債權以及抵押權的轉讓均明確表示認可,如僅因抵押權未辦理轉移登記而否定其效力,將形成各方當事人均難以接受的結果,與民事糾紛當事人處分原則相悖,也與民事主體意思自治原則不相協調。國土資源部《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第(八)項規定,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其規定用詞為“可以”,并未要求必須登記。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二條應認為屬于此款規定的法律另有規定的情形,這符合從權利隨主權利轉移的一般原理。
2.抵押權未辦理轉移登記也可取得符合實務要求和公平原則。實踐中,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也體現了抵押權不經登記而可發生變更效力的觀點,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條規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雖然該規定僅針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債權作出規定,但從民事主體平等和規則平等角度,并無對于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特殊保護的根據,在其他主體以及其他債權轉讓情形下,也應從同樣的利益保護目的出發,給予同等保護。
物權法雖然確立了不動產登記生效的原則,但又規定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其目的即在于彌補登記生效主義可能造成的不能滿足交易便捷需要的缺憾,確保物權變動順利過渡,不致產生權利空白,使得法律事實脫出于法律規范之外。
確認抵押權隨債權一并轉讓的效力。一方面,抵押權需已于此前經過登記并產生合法效力,因此即便不辦理轉移登記,也可保持物權公示狀態,不損害當事人之外的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另一方面,也避免了債權受讓人在辦理轉移登記之前抵押權是否有效以及歸屬于誰的無謂爭議,使得抵押權歸屬明確,債權與抵押權能夠歸屬同一主體,消除了主權利與從權利之間可能產生的矛盾。
對于抵押人而言,抵押物權具有對物性,不論債權人如何變更,均是在債務人未按時還款的情形下實現抵押物權,對于抵押人并不產生不當損害。相反,如因此而否定抵押權的有效性,抵押人未支付對價即消除了抵押負擔,明顯具有投機性、偶然性獲利的性質,屬于無法律上根據而獲得的利益,債權受讓人由此受到損害,不符合法律公平原則。
據此,與抵押人相比,債權受讓人更有在法律上予以保護的正當性和必要性。當然,保護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抵押權,并非否定抵押權轉移登記的實際意義,筆者認為,抵押權登記仍有宣示意義,如受讓人不積極辦理轉移登記,抵押人可能與原債權人聯合辦理抵押權注銷登記,受讓人將因此承擔法律風險。但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的實際意義并不影響司法權對債權受讓人抵押權進行保護的重要現實意義。
摘自:《受讓抵押權不以辦理轉移登記為必要》,作者單位: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陜西省寶雞市渭濱區人民法院,載于《人民司法·案例》2019年第2期(總第841期)。
裁判規則
1.債權轉讓后,為其提供擔保的抵押權一并轉讓,債權受讓人無需進行變更登記即取得該抵押權——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等與湖南綠興源糖業有限公司、丁興耀等借款合同糾紛申請再審案
案例要旨:抵押權具有處分從屬性,抵押權作為從權利應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取得的抵押權系基于法律的明確規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設定抵押權,故不因受讓人未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手續而消滅。
案號:(2015)民申字第2040號
審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5年12月7日發布
2.抵押權隨債權轉讓而轉讓,債權受讓人未辦理抵押權轉移登記手續同樣取得該抵押權——四川發展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與波鴻集團有限公司、四川綿陽波鴻機電有限公司、長春威斯汀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長春川吉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四川波鴻實業有限公司、四川綿陽好圣汽車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董平、熊薇借款合同糾紛案
案例要旨: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因此,債權人轉讓權利,債權受讓人即使未能及時辦理抵押權變更登記,仍然依法取得該抵押權。
案號:(2016)川民初19號
審理法院: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6年9月29日發布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于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一百九十二條 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債權轉讓的,擔保該債權的抵押權一并轉讓,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八十一條 債權人轉讓權利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3.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因下列情形導致不動產權利轉移的,當事人可以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轉移登記:
(一)買賣、互換、贈與不動產的;
(二)以不動產作價出資(入股)的;
(三)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合并、分立等原因致使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四)不動產分割、合并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五)繼承、受遺贈導致權利發生轉移的;
(六)共有人增加或者減少以及共有不動產份額變化的;
(七)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導致不動產權利發生轉移的;
(八)因主債權轉移引起不動產抵押權轉移的;
(九)因需役地不動產權利轉移引起地役權轉移的;
(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不動產權利轉移情形。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管理、處置國有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九條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受讓有抵押擔保的債權后,可以依法取得對債權的抵押權,原抵押權登記繼續有效。
來源:法信
為正確審理物權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相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 因不動產物權的歸屬,以及作為不動產物權登記基礎的買賣、贈與、抵押等產生爭議,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的,應當依法受理。當事人已經在...
所有權保留的對抗效力應該如何認定 (一)、所有權保留與物權轉移登記的對抗效力 在分期付款買賣中,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標的物所有權保留條款的,此時標的物所有權轉移是否辦理了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直接影響所有權保留的效力。如甲將價值20萬元...
【案情回放】2011年,被告祁某某向原告穆某某借款45萬元,并提供房產和車輛抵押。2012年,祁某某在無力償還借款的情況下,將自有的豐田牌吉普車以20萬元價格抵頂給穆某某,并實際交付。2013年至2015年間,穆某某雖未辦理車輛變更登記,但...
一、存在無權處分 有學者否認無權處分為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認為《物權法》第106條并未羅列,且錯誤登記的權利人(無權處分人)有權處分登記的財產。 二、受讓財產時為善意 1、善意的標準 王澤鑒教授總結了動產善意取得的四個標準: (1)善意指受...
【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司法解釋(一)》第二十八條 一方未經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購買、支付合理對價并已辦理不動產登記,另一方主張追回該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處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
我國立法和司法對于抵押財產轉讓問題所持的態度一直處于變化中,不斷探索著能夠平衡抵押關系所涉各主體間利益的落腳點。 《民法典》的施行使得我國對于抵押財產的轉讓規則有了顯著變化,確立了抵押財產可轉讓原則,意欲...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物權人有權追回。所謂無權是指當事人無處分財產的權利,所謂處分是指法律上的處分,包括財產的轉讓、贈與、設立擔保等等。典型的無權處分行為就是,當事人將他人之物出售給第三人的行為。 ...
1.銀行債權轉讓是怎么規定的 《關于銀行向社會投資者轉讓貸款債權法律效力有關問題的批復》規定:第一,銀行轉讓債權不屬于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被認定為合同有效。第二,商業銀行可以將貸款債權轉讓給自然人、其他組織,以及金融機構和非金...
不良資產轉讓作為一種重要的不良資產處置方式,從法律關系分析,其屬于債權債務的轉讓,受合同法約束。但從監管規定看,不良貸款的轉讓程序又區別于非不良貸款(正常信貸資產及關注類信貸資產),故在不良貸款轉讓過程中除應遵守合同法關于債權債務轉讓的相關...
2021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以下簡稱《民法典擔保制度解釋》)第四十三條規定的內容較為復雜,但司法解釋這一規定是依據我國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條,對當事人禁止或限制抵押財產轉讓的約定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