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pg)
事業單位員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要看具體情況,像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組織,其員工是公務員編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幾類不適用的人有:
(1)公務員、執行公務員制度的勞動者;
(2)現役軍人;
(3)農村勞動者(鄉鎮企業職工和進城務工、經商的農民除外);
(4)家庭保姆。
由此可見,事業單位員工是否適用勞動合同法,要看具體情況,像具有管理公共事務的職能組織,其員工是公務員編制,不適用《勞動合同法》。
而實現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勞動者簽署的是勞動合同,這類單位的員工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合同爭議的時候,是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處理的。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二條企業事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完善保障措施,改善勞動條件,編制年度勞動保護技術措施計劃,并在人員、資金、物資方面予保證;明確勞動保護工作機構及專兼職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生產現場的檢查、檢測和管理,及時治理塵毒危害,消除事故隱患,做到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第十三條企業事業單位在實行各種經濟承包責任制時,必須有保護勞動者的安全和健康的內容,并明確規定各自應負的責任。
第十四條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應當定期向職工大會或者職代表大會報告勞動保護工作情況,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改進勞動保護工作。
第十五條企業事業單位的生產、經營、試驗場所及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及規程。
第十六條企業事業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工程項目,必須落實安全衛生措施,其安全衛生工程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對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應當有勞動、衛生、公安、環境保護等有關行政部門和工會組織參加。設計審查不合格的不得施工;竣工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產。
《工會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拒不改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第三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會同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共同研究解決有關勞動關系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八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應當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勞動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有權了解勞動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蛘咭云渌x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條 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
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第十七條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三)勞動合同期限;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項。 第十八條 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引發爭議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重新協商;協商不成的,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實行同工同酬;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條件等。
事業單位適用本法,可以分為三種情況:一種是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如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其錄用工作人員是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不適用本法。
一種是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這類事業單位與職工簽訂的是勞動合同,適用本條的規定。還有一種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科研機構等,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勞動合同,簽訂勞動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條的規定執行;有的勞動者與單位簽訂的是聘用合同,簽訂聘用合同的,就要按照本法第九十六條的規定,即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規定另有規定的,就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沒有特別規定的,也要按照本法執行。
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
.. (1994年2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46號發布 根據1995年3月25日《國務院關于修改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安排職工的工作和休息時間,維護職工的休息權利,調動職工的積極性,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事業發展,根據憲法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的職工。
第三條 職工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第四條 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因工作性質或者生產特點的限制,不能實行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度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延長職工工作時間。
因特殊情況和緊急任務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統一的工作時間,星期六和星期日為周休息日。
企業和不能實行前款規定的統一工作時間的事業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靈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條 本規定由勞動部、人事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勞動部、人事部制定。
? 第九條 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難的企業、事業單位,可以適當延期;但是,事業單位最遲應當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業最遲應當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通知 智聯招聘 日期: 2004-04-16 【標題】勞動部關于發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的通知 【頒布單位】 勞動部 【題注】 【正文】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勞動(勞動人事)廳(局),國務院有關部委、直屬機構勞動人事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經商財政部同意,現予發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行政處罰辦法 第一條 為保證《勞動法》的貫徹實施,依法對違反《勞動法》行為進行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應給予通報批評。 第四條 用人單位未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強迫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延長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五條 用人單位每日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三小時或每月延長工作時間超過三十六小時的,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勞動者每超過工作時間一小時罰款一百元以下的標準處罰。 第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之一的,應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并可責令按相當于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經濟補償總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勞動者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設施和勞動衛生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應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違反規定造成職工急性中毒事故或傷亡事故的,應責令制定整改措施,并可按每中毒或重傷或死亡一名勞動者罰款一萬元以下的標準處罰;情節嚴重的,提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停產整頓。 用人單位對發生的急性中毒或傷亡事故隱瞞、拖延不報或謊報的,以及故意破壞或偽造事故現場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八條 用人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和技術改造項目的勞動安全衛生設施未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衛生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標準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九條 用人單位未向勞動者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或未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定期檢查身體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十條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無使用證而運行的,或不進行定期檢驗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或查封設備,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鍋爐壓力容器有事故隱患的,應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的應責令停止運行,收回使用證件,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用人單位壓力管道、起重機械、電梯、客運架空索道、廠內機動車輛等特種設備未進行定期檢驗或安全認證的,應責令改正,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非法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責令改正,并按國家有關規定處以罰款。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有下。
《勞動合同法》擴大了《勞動法》的適用范圍,在適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
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1、“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痹谶m用范圍中增加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及其勞動者,在這之前,國家對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合作或合伙律師事務所等這類新的單位類型與其勞動者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何規范缺乏法律規定。新的勞動合同法對此類新的單位類型的用工問題進行了規范。
2、“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目前,除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之外,事業單位中簽訂聘用合同的人員由于行政管理部門權限劃分的原因,不適用勞動法的規定,不利于保護這部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合同法》認可了聘用合同的勞動合同屬質,因而聘用關系即勞動關系,新勞動合同法明確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之間也應訂立勞動合同,但考慮到事業單位實行的聘用制度與一般勞動合同制度存在一定差別,允許其優先適用特別規定。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笔紫龋瑖覚C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與其公務員之間的勞動關系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二者不是《勞動合同法》語境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其次,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以及社會團體與其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工作人員的勞動關系也不適用《勞動合同法》調整,二者不是《勞動合同法》語境上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系。
1.涉及工會的法律有哪些 1工會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
1.2020年事業單位辭職最新規定 一、勞動合同法關于辭職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一、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否適用于事業單位的聘用爭議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由于事業單位與聘用人員之間勞動爭議的...
1.常用勞動法律法規有哪些 勞動基準法是有關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法律規范的總稱。用人單位可以采用高于但不能低于基準法所規定的標準。我國的勞動基準法主要規定在:《勞動法》第4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第5章(工資)、第6章(勞動安全衛...
新冠疫情管控措施優化后,新冠病毒感染者快速增長,企業用工正面臨著嚴峻的考驗。國家是否有相關優惠政策減少疫情對企業的沖擊?作為企業的法律顧問,又該如何為企業出謀獻策? 企業:因疫情企業被迫停業或者員工不能按...
1.勞動糾紛案件涉及的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2.《勞動部關于印發的通知》 3.《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6.《勞動人事爭議仲...
1.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 所說的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我的理解主要是指處理事業單位人事方面的法律法規。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很少,主要是政策性文件與地方性的規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事業單位人事爭議案件若問題的規定》(法釋〔2003〕1...
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都有權向用人單位工傷保險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并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須知和材料。 市、縣級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工傷保...
1.重慶市最新勞動法有什么新內容 接上: 10.關鍵詞:內部制度 職工有權參與修改企業霸王規章 《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應經職代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或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單位應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
春節期間,因為這樣或者那樣的原因,不少勞動者必需延長工作時間。當然,勞動者因此也能依法獲得相應的加班報酬。對于很多公務員而言,加班更是家常便飯,比如公安民警。那么,對于公務員的加班,法律是怎么規定的呢?公務員標準工時1995年頒布實施的《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