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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會法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司法部《關于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深入宣傳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1工會法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民事審判工作中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不得與所在地總工會就工會經費收繳問題聯合簽發文件的通知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撥問題的批復 5最高人民法院、國家教育委員會、共青團中央委員會、中華全國總工會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關于審理少年刑事案件聘請特邀陪審員的聯合通知 6最高人民法院辦公廳關于轉發司法部《關于港九工會聯合會更換印章事的通知》的通知 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民政部、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關于深入宣傳婚姻法的通知 8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判處徒刑緩刑的人在緩刑期間應否降職降薪應否予以管制與剝奪政治權利和開除工會會籍問題的復函。
第四條 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第六條 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并與用人單位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后,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一條 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由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訂立;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由上級工會指導勞動者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訂立。
第五十三條 在縣級以下區域內,建筑業、采礦業、餐飲服務業等行業可以由工會與企業方面代表訂立行業性集體合同,或者訂立區域性集體合同。
第五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三條 國務院勞動行政部門負責全國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在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工作中,應當聽取工會、企業方面代表以及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1參與立法活動工會可以參與立法。
這不僅是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需要,也是履行工會社會職能的需要。工會參與立法,可以在法律、法規中更好地體現和維護職工的利益。
對此,《工會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省、自治區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以上的人民政府研究起草法律或者法規、規章,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確認和保障工會參與立“法”活動的權利。
基層工會的參與立法活動,主要體現在參與基層工會所在企業、事業單位的制訂各項涉及職工利益的規章制度。工會參與立法的范圍主要是參與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各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如參與有關職工民主權利、民主管理、社會監督、勞動生活水平、社會保障、文化技術、教育、體育等方面和涉及職工的社會公共利益(如物價、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立法。
工會必須發揮主動性、積極性,努力協調與立法部門的關系,疏通渠道,才做更好地參與立法工作。同時,加強自身素質的培養,提高法律業務水平,注重調查研究,發揮工會法律部門的特長,向有關部門提出切合實際的法律意見。
2為工會參政議政提供法律依據參政議政是社會主義國家人民行使國家管理權的一種重要形式,工會代表及組織廣大職工參政議政是充分發揮工會民主參與和民主監督作用的重要內容,因而也是社會主義民主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立法只是工會參政議政中廣泛內容其中的一種,此外,還包括參與各級政府制定與實施有關國家和地方的經濟與社會發展計劃,與政府或有關部門研究協商涉及職工具體利益的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和問題,特別是急需解決的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參加國家機關召開的決定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的有關會議等。
工會做好參政議政工作,是從根本上代表和維護職工權益的關鍵。要做好這項工作,需要協調政府有關部門的關系,并使這種關系法律化、制度化。
同時廣泛深入地開展調查研究,注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要求。3為職工和工會組織提供法律服務工會不僅要代表職工利益,而且當這種利益遭到不法侵害時,要依法加以維護。
現階段,還存在社會利益的多樣化,存在著貪污腐化、打擊報復的不正之風,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違法亂紀行為也普遍存在,尤其在一些管理不規范的私營企業、外資企業,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現象更為嚴重,這就要求工會運用法律手段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行為作斗爭,為職工提供法律幫助,使職工合法權益得以維護。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和各項業務的開展牽涉到許多法律問題。
自身建設需要規范化、制度化,需要制定一些規范性文件,如工會章程、工會經費使用辦法、工會干部的選舉等,制定這些文件,都必須以國家法律、法規和一些規定為依據。工會法律工作就需要為這種統一提供法律幫助。
工會的各項業務也同樣離不開法律問題,如工會興辦的各種經濟實體(企業和文化、技術、體育、療養等事業)在開展業務活動中,經常會碰到法律問題,其中最多的是簽訂和履行合同問題、債權債務糾紛問題等。在強調依法辦事的今天,工會的各項業務也應當納入法制軌道。
工會法律工作,就是要從法律上幫助業務部門正常開展業務,并為此提供法律咨詢,代理參加訴訟活動等。要做好這項工作,必須本著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對侵犯職工權益的事件,要敢于堅持原則,把問題解決在最初,避免矛盾激化和事態的擴大。
同時,對那些基層不能或很難解決的重大疑難問題,尤其是突發性事件、集體爭議事件等,基層工會要及時向上級工會報行,以得到幫助解決。各級工會領導也要親自去抓,協調各方面的力量,切實維護職工正當權益,同時加強說服教育提出不合理要求的職正群眾。
對工會組織的自身建設和各項業務的開展,要充分發揮專業特長,使工會活動有法可依,依法辦事。4依法調解處理勞動爭議勞動爭議,是指勞動關系當事人之間因勞動問題,即權利與義務發生的分歧而引起的爭議。
勞動爭議能否及時、正確地處理,將影響社會秩序的穩定和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秩序。因此,處理好勞動爭議,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勞動關系也向多樣化、復雜化方向發展,勞動爭議也復雜化。完全沿用過去那種單純依靠行政或經濟方法是不能解決問題的,必須把解決勞動爭議納入法制軌道。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工會有權參與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仲裁直至代理職工參與訴訟活動。新《工會法》對此也作了專門規定:“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等。因此,工會法律部門應當主動參與解決涉及到勞動爭議的案件。
5對職工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工作向公民進行法制宣傳教育,普及公民的法律知識,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識,是司法部門和全社會共同的職責。對職工進行法制教育是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教育職工樹立主人翁意識、遵紀守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第十四條規定:“中華全國總工會、地方總工會、產業工會具有社會團體法人資格。基層工會組織具備民法通則規定的法人條件的,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產業工會、基層工會是否具備社團法人資格和工會經費集中戶可否凍結劃拔問題的批復》中指出:“基層工會只要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工會法》和《中國工會章程》規定的條件,報上級工會批準成立,即具有社團法人資格。”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工會的權利和義務有以下幾條: 一、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要求糾正,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決定的事項,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依法辦理。 二、工會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集體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通過。
工會簽訂集體合同,上級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企業違反集體合同,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工會可以依法要求企業承擔責任;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經協商解決不成的,工會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提請仲裁,仲裁機構不予受理或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三、企業、事業單位處分職工,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 企業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企業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企業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企業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四、企業、事業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規定,有下列侵犯職工勞動權益情形,工會應當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交涉,要求企業、事業單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研究處理,并向工會做出答復;企業、事業單位拒不該正的,工會可以請求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做出處理: (一)克扣職工工資的; (二)不提供勞動安全衛生條件的; (三)隨意延長勞動時間的; (四)侵犯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權益的; (五)其他嚴重侵犯職工勞動權益的。
五、工會依照國家規定對新建、擴建企業和技術改造工程中的勞動條件和安全衛生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進行監督。對工會提出的意見,企業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認真處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六、工會發現企業違章指揮、強令工人冒險作業,或者生產過程中發現明顯重大事故隱患和職業危害,有權提出解決的建議,企業應當及時研究答復;發現危及職工生命安全的情況時,工會有權向企業建議組織職工撤離危險現場,企業必須及時做出處理決定。 七、工會有權對企業、事業單位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八、職工因工傷亡事故和其他嚴重危害職工健康問題的調查處理,必須有工會參加,工會應當向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并有權要求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對工會提出的意見,應當及時研究,給予答復。
九、企業、事業單位發生停工、怠工事件,工會應當代表職工同企業、事業單位或者有關方面協商,反映職工的意見和要求并提出解決意見。對職工的合理要求,企業、事業單位應當予以解決。
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做好工作,盡快恢復生產、工作秩序。 十、工會參加企業的勞動爭議調解工作。
地方勞動爭議仲裁組織應當有同級工會代表參加。 十一、縣級以上各級總工會可以為所屬工會和職工提供法律服務。
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支持工會,依法開展工作,工會應當支持企業、事業單位依法行使經營管理權。 十二、工會協助企業、事業單位、機關辦好職工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十三、工會會同企業、事業單位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的財產,組織職工開展群眾性的合理化建議、技術革新活動,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十四、根據政府委托,工會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十五、國家機關在組織起草或者修改直接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規、規章時,應當聽取工會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指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對涉及職工利益的重大問題,應當聽取同級工會的意見。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勞動就業、工資、勞動安全、社會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政策、措施時,應當吸收同級工會參加研究,,聽取工會意見。 十六、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可以召開會議或者采取適當方式,向同級工會通報政府的重要的工作部署和與工會工作有關的行政措施,研究解決工會反映的職工群眾意見和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同級工會和企業方面代表,建立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共同研究解決勞動關系方面的重大問題。 工會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六條 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違反職工代表大會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度,工會有權提出意見,保障職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權利。
工會可以派出代表對所屬工會組織所在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就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問題進行調查,有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七條 企業、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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