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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擴展資料: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業安全衛生法
適用于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3、《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征。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
(1)主要的法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放 射性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 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等。
(2)主要的法規有:《國務院關于加強防塵防毒工作的決定》《使 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塵肺病防治條例》《勞動保障監 察條例》《工傷保險條例》《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 《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等。 (3)主要的規章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職業病 分類和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 程度分級》《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 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 法》《放射事故管理規定》等。
這些部門規章分別對職業衛生的管理、評價及職業病的有關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比較詳細的規定。(4)主要的職業衛生技術規范標準有: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一百 多項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以及《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 殘等級》(GB/T16180—2014)、《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2002)等。
(5)職業衛生地方法規:如《江蘇省職業病防治條例》《北京市 職業病防治衛生監督條例》《福建省職業病防治條例》《廣東省職業安 全衛生條例》《上海市職業病防治條例》《天津市職業病防治條例》《天津市職業病防治監督程序》等。
一、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國家21世紀頒布的第一部衛生單行法律。
它以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權益為宗旨,規定了我國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中的各種法律制度。該法律確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律關系主體有:政府衛生及相關行政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以及承擔職業衛生檢測、體檢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單位等四方。
法律明確了上述四方之間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并分別規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法律地位、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確立了我國職業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策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和義務;突出了勞動者健康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規定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事業病防治監管中的職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能以及各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國家職業病防治工作總體運行制度,即政府監管與指導、用人單位實施與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和自律、社會監督與參與以及職業衛生服務技術保障等。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職業衛生監督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按職業病目錄和職業衛生標準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衛生權利受到保護制度;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職業病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科學防治。淘汰落后的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和技術服務機構及其隊伍管理制度等。
《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步驟,也是我國政府在職業衛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與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簽署的公約或承諾的重要體現。 《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76條,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二、職業病防治法相關配套法規與規章: 為使《職業病防治法》規范地施行,《職業病防治法》正式頒布后,衛生部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與《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的配套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職業病分類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等多個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以及衛生部后續發布的其他相關衛生規章,都是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三、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標準是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對勞動條件各種衛生要求所做出的技術規定,可視作技術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為實施職業衛生法規的技術規范,衛生監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據。
1965年由原國家建設委員會、衛生部批準、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是我國第一部與職業衛生有關的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8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這個標準經多次修訂后成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981年,我國成立了包括勞動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內的全國性衛生標準組織,衛生標準工作取得長足的進步。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職業衛生標準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要求。
因此,我國于2002年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修訂為兩個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設計應考慮的一般衛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則重點規定了化學性的接觸限值。此外,新標準有一些重要的變動,除增加了化學物的接觸限值外,還采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作為主體性的限值單位。
生產性粉塵的標準除總塵外,要求主要測定呼吸性粉塵。 四、國際職業衛生法規與管理: 職業衛生法規、管理與國家的歷史及體制有關,因此它在各國的情況大不一樣。
隨著歐洲工業化的進程,德國在19世紀即著手建立社會保障系統,保險職工的疾病、養老和工傷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臺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險法(包括工傷和職業病)。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政府管理職業衛生還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沒有全國性法規,某些州有,但保護的程度在各州間有很大差別。
1970年美國國會頒布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要求為全國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1、認真學習、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貫徹執行衛生部《職業衛生健康檢查管理規定》和《山東省職業病防治條例》以及《淄博市職業病防治監督辦法》等有關衛生法律法規,提高職業病防治的法制意識,高度重視職業性健康體檢工作。
2、搞好防塵防毒工作,必須預防為主,因地制宜、群策群力、科學性的綜合治理。必須堅持生產副總和總工程師主管,安全環保、衛生共同配合一起抓。
3、日常生產中要把安全、健康和關心生產統一起來,切實的把防塵防毒工作列入日程中去。
4、要按國家規定,在每年安排生產計劃時,一定要考慮生產中要完善的防塵防毒所采取技術措施所需要的經費、設備、器材等。
5、凡在生產和加工過程中,產生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噪音,振動、幅射等都必須采取有效措施,如采用新工藝、新技術、設備機械化、自動化、密閉化或隔離搖控操作等措施。
6、工業撊??的治理和檢測應接受環保部門的監督指導;防塵、防毒、噪音、振動、幅射等治理和檢測應接受職防部門的監督指導。
7、有粉塵有毒物的車間、崗位,應有沖刷地面和墻壁的設施,車間地面要平整,易于沖刷、排水溝要保持通暢。
8、加強計劃檢修,提高檢修質量,杜絕跑冒滴漏,在有塵毒的車間要求泄漏率在千分之三以下,對排毒防塵的通排風裝置要有專人管理,不準擅自移置他用或拆除。
9、有毒有害崗位的防護器材專用柜,如防毒面具、防護衣、膠鞋、長膠手套等,應有專人保管,車間內設的更衣室、更衣柜等設施應加以保護,制訂管理制度,確保安全使用。
10、公司應對有毒有害崗位的員工定期安排體檢,對患有職業中毒病者,應給予治療,對職業禁忌過敏人員調換工種。生產崗位發生急性中毒時衛生人員應立即奔赴現場及時搶救。
二、操作規程
1、由安全處具體負責廠職業衛生的管理。
2、對員工和各級管理人員做好勞動衛生宣傳教育工作,使他們了解生產性有害因素的危害性和可防性,人人參與勞動衛生工作,控制和消除生產性有害因素。
3、由質管處負責每月對有毒有害崗位職業有害因素進行監測一次,對出現不合格結果的單位及時通知其限期整改。
4、公司每年一次對有毒有害崗位員工安排職業健康查體,建立員工健康檔案,對患有職業中毒病者,給予監護治療。對新工人進行崗前健康檢查,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癥的員工從事禁忌作業。對離崗員工進行健康檢查,對發現患有職業病的人員予以治療。
原發布者:光少V同學仔
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及操作規程珠海市斗門合威機械有限公司二〇一七年目錄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衛生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總則一、為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加強對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提高職業病危害防治的水平,切實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衛生與安全,根據《職業病防治法》、《工作場所職業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是從組織上、制度上落實公司職業病防治主體責任,使各級領導、各職能部門、各生產車間和員工明確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責任,做到層層有責,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做好職業病危害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安全衛生工作環境和條件。三、本制度規定從公司領導到各部門在職業病危害防治的職責范圍,凡本公司發生職業病危害事故,以本制度追究責任。四、為保證本制度的有效執行,今后凡有行政體制變動,均以本制度規定的職責范圍,對照落實相應的職能部門和責任人。各部門和人員的職責一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但制定了相關法律、法 規、規程等,分別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進行了規范。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 基本法律,包括《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 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 法》等。
(2) 法規。主要指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條例和行政規章。
如《礦 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關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 (3) 規程。
主要指國家制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職業衛生標準。 如《建筑安裝技術規程》、《工廠安全技術規程》、《礦山安全技術 規程》、《工業企業噪聲標準》、《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 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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