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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監督所法律法規有:《衛生監督員手冊》、《衛生監督工作規范》、《衛生監督稽查工作規范》《食品衛生管理員規范》、《新資源食品管理辦法》,《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衛生規范》,《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
《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管理規定》。《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和《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
《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制定《職業病診斷機構認證程序》、《職業病醫師管理辦法》?!豆矆鏊l生管理條例》《深海石油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密閉空間作業職業衛生管理辦法》、《職業衛生專家庫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職業衛生監督管理工作,強化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的主體責任,預防、控制職業病危害,保障勞動者健康和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用人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第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為勞動者提供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勞動者的職業健康。
第四條 用人單位是職業病防治的責任主體,并對本單位產生的職業病危害承擔責任。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全面負責。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負責全國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為職業病防治提供技術服務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應當依照《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有關標準、規范、執業準則的要求,為用人單位提供技術服務。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均有權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舉報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和職業病危害事故。
第八條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用人單位,應當設置或者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衛生管理人員。其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勞動者超過100人的,應當設置或指定職業衛生管理機構或者組織,配備專職職業衛生管理人員;勞動者在1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職業衛生管理人員,負責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第九條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職業衛生知識和管理能力,并接受職業衛生培訓。用人單位主要負責人、職業衛生管理人員的職業衛生培訓,應當包括下列主要內容:(一)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二)職業病危害預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識;(三)職業衛生管理相關知識;(四)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規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的法律、法規、規章、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操作規程。用人單位應當對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崗位的勞動者,進行專門的職業衛生培訓,經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作業。
因變更工藝、技術、設備、材料,或者崗位調整導致勞動者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發生變化的,用人單位應當重新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第十一條 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制定職業病危害防治計劃和實施方案,建立、健全下列職業衛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規程:(一)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度;(二)職業病危害警示與告知制度;(三)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制度;(四)職業病防治宣傳教育培訓制度;(五)職業病防護設施維護檢修制度;(六)職業病防護用品管理制度;(七)職業病危害監測及評價管理制度;(八)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管理制度;(九)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及其檔案管理制度;(十)職業病危害事故處置與報告制度;(十一)職業病危害應急救援與管理制度;(十二)崗位職業衛生操作規程;(十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業病防治制度。
第十二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的工作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生產布局合理,有害作業與無害作業分開;(二)工作場所與生活場所分開,工作場所不得住人;(三)有與職業病防治工作相適應的有效防護設施;(四)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強度或者濃度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五)有配套的更衣間、洗浴間、孕婦休息間等衛生設施;(六)設備、工具、用具等設施符合保護勞動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七)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的其他規定。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工作場所存在職業病目錄所列職業病的危害因素的,應當按照《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辦法》的規定,及時、如實向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報職業病危害項目,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工程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建設項目職業衛生“三同時”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申請備案、審核、審查和竣工驗收。第十五條 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存在或者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工作場所、作業崗位、設備、設施,應當按照《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GBZ158)的規定,在醒目位置設置圖形、警示線、警示語句等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1994.10.27)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1997.12.29)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1995.10.30)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 2007-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2007-10-30 《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 最新法規 關于將A型肉毒毒素列入毒性藥品管理的通知 /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衛生部(2008-7-21)閱58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災后婦幼衛生服務應急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21)閱295次 衛生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醫療廣告管理的通知 / 衛生部(2008-7-17)閱55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埃博拉出血熱等6種傳染病預防控制指南和臨床診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2)閱4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世界衛生組織人體細胞、組織和器官移植指導原則(草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10)閱3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職業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2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防治糖尿病宣傳知識要點》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8)閱6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災后不同人群心理衛生服務技術指導原則》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7-3)閱92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多重耐藥菌醫院感染控制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7)閱334次 關于印發《中小學生健康體檢管理辦法》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7)閱70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修訂《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部分附表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4)閱1252次 衛生部關于印發《衛生部關于醫療機構審批管理的若干規定》的通知 / 衛生部(2008-6-24)閱1459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綜合醫院建設標準》等14個汶川地震災區醫療衛生機構建設和裝備指導標準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1)閱63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關于醫療衛生對口支援地震災區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0)閱484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貫徹實施《衛生檔案管理暫行規定》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12)閱545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抗震救災文件材料歸檔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6-2)閱407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基孔肯雅熱診斷和治療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9)閱1233次 關于印發《地震傷員康復指導規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8)閱1201次 關于印發《四川汶川地震傷員康復工作方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中國殘聯辦公廳(2008-5-27)閱635次 關于切實做好地震災區飲用水安全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 環境保護部等(2008-5-24)閱496次 民政部、公安部、衛生部關于“5.12”地震受傷人員轉移救治中死亡遺體處理的通知 / 民政部 公安部 衛生部(2008-5-23)閱1111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震災區預防接種指南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23)閱850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地震災區鼠疫等3種傳染病疫情應急處理預案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1222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地震災區食品和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18)閱93次 關于切實做好抗震救災醫療衛生應急救援和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國家中醫藥局(2008-5-13)閱666次 關于印發《2008-2010年全國正電子發射型斷層掃描儀配置規劃》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2008-5-13)閱1118次 衛生部辦公廳關于加強醫療機構放射防護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2008-5-9)閱700次 關于印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衛生學評價技術細則(試行)》的通知 / 衛生部辦公廳 全國愛衛會辦公室(2008-5-6)閱1414次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 / 衛生部(2008-5-6)閱1227次 衛生部發布關于加強春夏季傳染病防治工作的通知 / 衛生部(2008-5-3)閱814次。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情況等。
巡查主要內容如下: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情況;建設項目的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職業病防護設施設計、職業病危害控制效果評價報告完成情況;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與評價情況;勞動者職業健康監護檔案情況;工作場所異常情況(粉塵、噪聲等);群眾投訴舉報情況。
協助衛生監督執法人員對轄區內職業病危害嚴重行業的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協助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對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協管員定期進行巡查,按照技術規范的要求填寫相關工作表(見附表),發現問題隱患及時報告。完成衛生監督執法機構布置的其他工作。
擴展資料:
衛生計生監督協管的相關要求:
1、職業病危害信息報告率=報告的事件或線索次數/發現的事件或線索次數*100%。報告的事件或線索包括以下內容轄區內用人單位的違法相關信息、工作場所異常情況等。
2、開展巡查工作應當填寫相關工作表,做到及時、真實、準確;需要報告的信息要及時上報。
3、承擔職業衛生監督協管工作的人員,要按照法律法規和服務技術規范等要求,認真做好職業衛生監督協管相關工作表的填寫及信息報送,重要情況立即報告。
參考資料來源:綜合監督局-國家衛生健康委辦公廳關于印發職業衛生監督協管服務技術規范的通知
衛生監督所是衛生廳(局)的直屬,是依法行使衛生監督執法職能的執行。
根據衛生部《關于衛生監督體系建設的若干規定》規定,各級衛生監督在同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承擔衛生監督工作任務,主要職責為:
(一)衛生行政許可
1. 承辦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2. 2.承辦公共場所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3. 3.承辦供水單位衛生條件的衛生行政許可;
4. 4.衛生行政部門交辦的其他行政許可事項。
5. (二)公共衛生監督
6. 1.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餐飲業及集體食堂的衛生條件、衛生防護設施、生產經營活動及直接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7. 2. 對、消毒產品、生活飲用水、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及其他健康相關產品的衛生及其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8. 3.對公共場所的衛生條件及其從業人員的健康管理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9. 4.對用人單位開展職業健康監護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對建設項目執行職業病危害評價制度情況進行衛生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10. (三)醫療衛生監督
11. 1.對醫療的執行資格、職業范圍及其醫務人員的職業資格、執業注冊進行監督檢查,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打擊非法行醫;
12. 2.對醫療的傳染病疫情報告、疫情控制措施、消毒隔離制度執行情況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13. 3.對采供血的采供血活動、傳染病疫情報告和醫療廢物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
14. 4.對疾病預防控制的傳染病疫情報告、預防控制措施和菌(毒)種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查處違法行為。負責派出的管理;
15. 5.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上報;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16. 6.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17. 7.承辦縣委、縣、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18. (四)其他
19. 1.負責派出的管理;
20. 2.負責轄區內衛生監督信息的收集、核實、上報;
21. 3.負責受理對違法行為的投訴、舉報;
22. 4.開展衛生法律、法規宣傳教育;
23. 5.承辦縣委、縣、主管局及上級業務機關指定或交辦的衛生監督事項。
經確切統計,涉及衛生方面的法律有:《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法制法》、《職業醫師法》、《獻血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紅十字會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藥品管理法》)10部。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防治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條例》等33部。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條例》、《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146部。
因此,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數量的總和為189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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