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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品行業有以下法律和規定:
1、《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
3、《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4、《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
7、《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以上法規涉及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還有很多。
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衛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令發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第46號令)。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具體內容包括總則、保健食品的審批、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罰則及附則等8部分。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衛生管理辦法與《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不一致,以該辦法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
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h級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食品檢驗機構、食品行業協會不得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
消費者組織不得以收取費用或者其他牟取利益的方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二)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三)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四)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五)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一是保健食品廣告的基本要求。
保健食品廣告首先是食品廣告,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關于食品廣告的規定,即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真實合法,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保健食品廣告涉及注冊或者備案內容的,應當與注冊或者備案的內容一致,不能進行虛假、夸大宣傳。
食品生產經營者對食品廣告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二是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為防止保健食品生產經營過程中的誤導性宣傳,避免消費者過度依賴保健食品,耽誤必要的藥物治療,在保健食品廣告中必須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三是保健食品廣告審查制度。
保健食品廣告的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未經審查,不得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新修訂的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作出了專門規定,明確保健食品廣告不得含有下列內容:(1)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3)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4)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5)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
保健食品的廣告,除遵守食品安全法規定外,還應當遵守廣告法的上述規定。
2015年4月24日,新修訂的《廣告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廣告法》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充實了廣告活動規范,尤其是加強了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醫藥健康類廣告的監管,明確了工商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職能,加大了醫藥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為規范醫藥健康類廣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新增藥械廣告準則
新修訂《廣告法》與現行《廣告法》相比,不僅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而且對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例如,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教育培訓等廣告準則。
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于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是嚴控煙草廣告發布。進一步規定煙草廣告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
五是新增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針對未成年人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等。
六是新增互聯網廣告規定。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的,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七是強化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大眾媒體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藥類廣告;廣播、電視、報刊發布違法廣告的,該媒體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醫藥廣告禁用代言人
新修訂的《廣告法》中明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同時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新修訂的《廣告法》還對保健食品廣告做了要求,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同時明確,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新修訂的《廣告法》要求,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此外,新修訂的《廣告法》還對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了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件的處罰,并規定了信用懲戒措施。
新修訂的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專門對保健食品廣告作了規定:“保健食品廣告除應當符合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外,還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其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虛假和夸大的保健食品廣告是近年來消費者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也是監管執法的重點,需要予以特別關注。
根據新修訂食 品安全法第七十九條并結合廣告法的規定,保健食品廣告管理制度的內涵包括:一是內容須經過審查批準。 保健食品內容應當經生產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取得保健食品廣告批準文件。
根據《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第412號令)以及2003年《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通知》,2005年,食品藥品監管局印發了《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 211號)。 二是保健食品廣告的特殊要求。
在廣告中應當聲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除此項聲明外,新廣告法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禁止性內容作了規定:(1)不得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2)不得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3)不得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4)不得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5)不得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6)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保健食品廣告;(7)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保健食品廣告;(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
三是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遵守法律對普通食品廣告的要求。2005年的《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還對保健食品作了如下規定:(1)通過渲染、夸大某種健康狀況或者疾病,或者通過描述某種疾病容易導致的身體危害,使公眾對自身健康產生擔憂、恐懼,誤解不使用廣告宣傳的保健食品會患某種疾病或者導致身體健康狀況惡化;(2)用公眾難以理解的專業化術語、神秘化語言、表示科技含量的語言等描述該產品的作用特征和機理;(3)利用和出現國家機關及其事業單位、醫療機構、學術機構、行業組織的名義和形象,或者以專家、醫務人員和消費者的名義和形象為產品功效作證明。
(4)含有無法證實的所謂“科學或研究發現”、“實驗或數據證明”等方面的內容;(5)利用封建迷信進行保健食品宣傳的;(6) 宣稱產品為祖 傳秘方;(7)含有無效退款、保險公司保險等內容的;(8)含有 “安全”、“無毒副作用”、“無依賴”等承諾的;(9)含有最新技術、最高科學、最先進制法等絕對化的用語和表述的;(10)直接或者間接慫恿任意、過量使用保健食品的;(11)不得以新聞報道等形式發布保健食品廣告等。 四是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公布并及時更新已經批準的保健食品廣告目錄以及批準的廣告內容。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于2015年4月24日修訂通過,現將修訂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公布,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了規范廣告活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進廣告業的健康發展,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制定本法。
2、《廣告管理條例》
《廣告管理條例》于1987年10月26日國務院頒發,自1987年12月1日起施行 1982年2月6日國務院發布的《廣告管理暫行條例》同時廢止。
第一條
為了加強廣告管理,推動廣告事業的發展,有效地利用廣告媒介為社會主義建設服務,制定本條例。
擴展資料
廣告的特點:
廣告不同于一般大眾傳播和宣傳活動,主要表現在:
1、廣告是一種傳播工具,是將某一項商品的信息,由這項商品的生產或經營機構(廣告主)傳送給一群用戶和消費者;
2、做廣告需要付費;
3、廣告進行的傳播活動是帶有說服性的;
4、廣告是有目的、有計劃,是連續的;
5、廣告不僅對廣告主有利,而且對目標對象也有好處,它可使用戶和消費者得到有用的信息。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廣告
保健品行業有以下法律和規定: 1、《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 2、《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 ; 3、《關于進一步規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 ; 4、《既是食品又是藥品的物品名單》; 5、《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單》 ; 6、《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單》 ; 7、《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以上法規涉及到的相關法規和規定還有很多。 擴展資料: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為加強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保證保健食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有關規定,衛生部于1996年3月15日令發布制定《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衛生部第46號令)。
本辦法所稱保健食品系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 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對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說明書實行審批制度。具體內容包括總則、保健食品的審批、保健食品的生產經營、保健食品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保健食品的監督管理、罰則及附則等8部分。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自1996年6月1日起實施,其他衛生管理辦法與《保健食品管理辦法》不一致,以該辦法為準。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注冊與備案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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