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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第八節 銷售與售后服務 第五十五條:
“藥品營銷宣傳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宣傳的內容必須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藥品使用說明書為準。”
《藥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實施細節》第六節 銷售與服務 第七十五條:
“藥品零售企業和零售連鎖門店在營業店堂內進行的廣告宣傳,應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具體“。。國家有關廣告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請在網上搜索:《藥品廣告審查發布標準》、《藥品廣告審查辦法》、《處方藥和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專門針對藥品廣告的審查、廣告內容、發布范圍、和監督進行了規定。
歸納如下:一、我國藥品廣告存在的問題 1。
大量虛假藥品廣告充斥著電視、廣播及報刊等媒體。國家工商總局廣告司的監測顯示,我國藥品廣告的發展趨勢迅猛,已經超過食品、房地產行業,成為各類媒體的最大廣告來源,其中就有大量的虛假廣告。
在現實生活中虛假藥品廣告的形式多種多樣,如擅自加入“根除、藥到病除、最先進科學”等用語,或作出“無效退款”、“無毒副作用”等承諾,或者以健康咨詢會、健康熱線等形式內容卻涉及藥品名稱、產銷商名稱等來誤導消費者尤其是老年患者,還有的則利用消費者對醫學會、醫藥研究所等科研機構的信賴,謊稱其藥品被相關機構推薦或評定為治療某類疾病最佳產品等。 這些虛假廣告讓消費者防不勝防,導致我國每年因為虛假藥品廣告誤導而吃錯藥的人大量存在。
2。未經審批擅自發布廣告或發布的廣告與審批的廣告內容不符。
藥品廣告的審批是其廣告發布必經的一個程序,但是很多藥品生產廠家為了謀取暴利而逃避這一程序違法發布藥品廣告。 同事有些媒體也為了獲得經濟利益而不按規定辦事,不認真查驗所發布藥品廣告應有的批準文件,甚至明知未經審批或者所發布的內容與審批內容不符也予以發布,從中謀取高額利益。
二、違法藥品廣告存在的法律原因 1。違法廣告主體的法律責任過輕,違法成本較低。
我國《廣告法》第37條規定明確了違法廣告主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但在實際操作中,這三項責任都很難對違法廣告主體形成真正的威懾。
如其中行政責任中對規定的“廣告費用一倍到五倍的罰款”相對于違法廣告主體因違法廣告而帶來的巨額利潤相比實在是“冰山一角”,而且在實踐中,違法藥品廣告刊發或播出后,藥商往往會與相應的廣告媒介通過偽造低價廣告費用來應付工商部門的處罰,這在一定程度上導致部分媒體更加肆無忌憚地發布虛假廣告。 2。
廣告審查制度存在缺陷。我國的廣告審查制度分為強制性行政審查和廣告經營單位自我審查兩種形式,根據《廣告法》第34條和《藥品管理法》第60條的規定,在廣播、電影電視及報紙期刊等媒體上發布藥品廣告的,需在發布前經由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審批,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但在實踐中,藥商往往會在廣告審批前準備多個方案,不法藥商提交規范版本以取得廣告批文,但在發布時套用取得的廣審號,而刊登或播出別的與規范版本不符的違法廣告以賺取暴利。而同時作為廣告經營單位的媒介往往會考慮到自身的經濟利益,而放棄嚴格審查即將刊登或播出的藥品廣告是否與批準的規范版本一致,使得廣告經營單位的自我審查形同虛設,最終導致違法藥品廣告的刊登或播出。
長春戶外候車亭廣告 3。藥品廣告監管體制不順暢。
根據《藥品管理法》和《廣告法》的規定,我國的藥品廣告由兩個部門負責監管: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廣告審批,而縣級以上工商管理部門負責違法廣告的事后查處。這種由不同部門審批管理的體制很難形成有效的監管效果,甚至會導致部門之間因部門利益問題而產生矛盾,導致違法藥品廣告難以被徹底清除。
銷售類法律法規有《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是為了加強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規范藥品網絡銷售行為,保障公眾用藥安全,2018年2月9日,食品藥品監管總局起草了《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自國務院通過之日起實施。
2、《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為了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制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于1999年3月15日通過,于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共計第二十三章四百二十八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為了規范價格行為,發揮價格合理配置資源的作用,穩定市場價格總水平,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法律。
4、《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是維護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法律規范的總稱,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5、《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為了加強對產品質量的監督管理,提高產品質量水平,明確產品質量責任,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而制定。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藥品網絡銷售監督管理辦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
1。
法實行市場調節價的藥品,藥品的生產企業 、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按照公平、合理和誠實信用、質價相符的原則制定價格,為用藥者提供價格合理的藥品。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應當遵守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關于藥價管理的規定,制定和標明藥品零售價格,禁止暴利和損害用藥者利益的價格欺詐行為。
2。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依法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供其藥品的實際購銷價格和購銷數量等資料。
3。療機構應當向患者提供所用藥品的價格清單;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還應當按照規定的辦法如實公布其常用藥品的價格,加強合理用藥的管理。
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 4。
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和醫療機構在藥品購銷中帳外暗中給予、收受回扣或者其他利益。禁止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以任何名義給予使用其藥品的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米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禁止醫療機構的負責人、藥品采購人員、醫師等有關人員以任何名義收受藥品的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或者其代理人給予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5。
藥品廣告須經企業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并發給藥品廣告批準文號 ;未取得藥品廣告批準文號的,不得發布。 處方藥可以在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共同指定的醫學、藥學專業刊物上介紹,但不得在大眾傳播媒介發布廣告或者以其他方式進行以公眾為對象的廣告宣傳。
6。藥品廣告的內容必須真實、合法,以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的說明書為準,不得含有虛假的內容。
藥品廣告不得含有不科學的表示功效的斷言或者保證;不得利用國家機關、醫藥科研單位、學術機構或者專家、學者、醫師、患者的名義和形象作證明。非藥品廣告不得有涉及藥品的宣傳。
7。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批準的藥品廣告進行檢查,對于違反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的廣告,應當向廣告監督管理機關通報并提出處理建議,廣告監督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作出處理。
8。藥品價格和廣告,本法未規定的,適 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的規定。
2015年4月24日,新修訂的《廣告法》經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新修訂的《廣告法》細化了廣告內容準則,充實了廣告活動規范,尤其是加強了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等醫藥健康類廣告的監管,明確了工商與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的職能,加大了醫藥違法廣告的處罰力度,為規范醫藥健康類廣告提供了重要的法制保障。
新增藥械廣告準則
新修訂《廣告法》與現行《廣告法》相比,不僅增加了許多新的規定,而且對原來比較原則的規定進一步細化,使之更加具體,可操作性大大增強。
一是充實和細化廣告內容準則。例如,修訂完善或新增保健食品、藥品、醫療器械、教育培訓等廣告準則。
二是明確虛假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明確規定廣告內容虛假及內容引人誤解均屬于虛假廣告,同時列明構成虛假廣告的具體情形,加大對虛假違法廣告的懲治力度。
三是新增廣告代言人的法律義務和責任。明確規定廣告代言人不得為虛假廣告、未使用過的商品服務代言。
四是嚴控煙草廣告發布。進一步規定煙草廣告禁止在大眾傳播媒介或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戶外發布。
五是新增未成年人廣告管理的規定。明確規定,不得利用10周歲以下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在針對未成年人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等。
六是新增互聯網廣告規定。明確規定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的,也必須遵守廣告法的各項規定。
七是強化大眾傳播媒介廣告發布行為的監管力度。明確規定大眾媒體傳播媒介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藥類廣告;廣播、電視、報刊發布違法廣告的,該媒體主管人員與直接責任人員將受到處分。
醫藥廣告禁用代言人
新修訂的《廣告法》中明確,醫療、藥品、醫療器械廣告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說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與其他藥品、醫療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醫療機構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同時禁止其他任何廣告涉及疾病治療功能,并不得使用醫療用語或者易使推銷的商品與藥品、醫療器械相混淆的用語。
新修訂的《廣告法》還對保健食品廣告做了要求,即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斷言或者保證;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聲稱或者暗示廣告商品為保障健康所必需;與藥品、其他保健食品進行比較;利用廣告代言人作推薦、證明等;同時明確,保健食品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品不能代替藥物”。
新修訂的《廣告法》要求,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本廣告僅供醫學藥學專業人士閱讀”,非處方藥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按藥品說明書或者在藥師指導下購買和使用”。推薦給個人自用的醫療器械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請仔細閱讀產品說明書或者在醫務人員的指導下購買和使用”。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以介紹健康、養生知識等形式變相發布醫療、藥品、醫療器械、保健食品廣告。
此外,新修訂的《廣告法》還對發布虛假廣告、利用廣告推銷禁止生產銷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務等,設定了較重的法律責任,增加了行政處罰種類;對情節嚴重的廣告違法行為增加了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登記證件的處罰,并規定了信用懲戒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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