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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規已于2017年3月6日被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9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決定》廢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已經2015年3月23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用人單位職業病危害防治八條規定 一、必須建立健全職業病危害防治責任制,嚴禁責任不落實違法違規生產。
二、必須保證工作場所符合職業衛生要求,嚴禁在職業病危害超標環境中作業。 三、必須設置職業病防護設施并保證有效運行,嚴禁不設置不使用。
四、必須為勞動者配備符合要求的防護用品,嚴禁配發假冒偽劣防護用品。 五、必須在工作場所與作業崗位設置警示標識和告知卡,嚴禁隱瞞職業病危害。
六、必須定期進行職業病危害檢測,嚴禁弄虛作假或少檢漏檢。 七、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衛生培訓,嚴禁不培訓或培訓不合格上崗。
八、必須組織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并建立監護檔案,嚴禁不體檢不建檔。
適用于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3、《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征。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
醫務人員醫德規范及實施辦法于2010年12月28日被宣布廢止或者失效。
衛生部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部門規章目錄(48件)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做好規章清理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辦發〔2010〕28號),我部對部門規章進行了全面清理。經商有關部門同意,并經2010年12月13日衛生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決定廢止和宣布失效《改水防治地方性氟中毒暫行辦法》等48件部門規章(見附件)。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陳 竺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還沒有出臺新規定
以下二個文件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2號《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衛生部令第25號《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原因是以上管理職能劃分歸屬國家安監總局。
2010年10月8日,經中央編委領導同志同意,中央編辦印發了《關于職業衛生監管部門職責分工的通知》(中央編辦〔2010〕104號,以下簡稱《通知》),調整完善了職業衛生監管職責分工,明確了職業衛生監管“防、治、保”(即職業危害防治、職業病診斷治療、職業病人社會保障)三個環節分別由一個部門為主負責的指導原則,確立了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在職業衛生預防環節依法實施監管的主體地位。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擴展資料: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業安全衛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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