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包括: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5.1)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19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m2.5.1)
中華人民共和國煤炭法(1996.12.1)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1983.9.2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1992.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1989.12.26)
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1989.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企業法(1988.4.13)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2001.10.27)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2.1.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4.7.1)
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1990.9.7發布)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11.1)
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1991.5.15)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1993.9.1)
工廠安全衛生規程(1956.5.25)
國務院關于加強企業生產中安全工作的幾項規定(1963.3.30)
電氣安全管理規程(1986.10.7)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核設施安全監督管理條例(1986.10.29)
鄉鎮煤礦安全規程(1987.4.30)
關于加強鄉鎮企業勞動保護工作的規定(1987.7.22)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7.1.1)
關于防止電力生產重大事故的重點要求(1987.8.1) 等等……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擴展資料: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業安全衛生法
法律、法規/標準/參考文獻清單序號文號/標準號名 稱發布單位頒布日期實施日期適用條款備注對應環境因素1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全國人大2004.03.142004.05.01全部 2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大2011-2-252011-5-1第30-31、134、139、140、150、153-156、158、162-166、175、184、200、211、220、231、271、272、280、346、387、391、396條 3第7次會議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全國人大2009.2.282009.10.01第31-47條 4主席令第6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全國人大2008.10.292009.05.01第2、5、6、13、16、23、28、44、60條火災5第2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全國人大1999.03.151999.10.01全部 6國主席令74號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全國人大2002.08.292002.10.01第8、28、41、53、條水消耗7第30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全國人大2007.10.282008.04.013、9、24-28能源消耗8國主席令2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全國人大1989.12.261989.12.26第6、8、24-31、33-35、38-41條 9第16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2004.12.292005.04.01第5、7、9、13、14、16-18、30、41、52、55、57-59固體廢棄物10主席令第77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全國人大1996.10.291997.03.01第7、8、13-16、23、25、33、35條機器、設備噪聲11第28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全國人大2002.06.292003.01.01第18-20、24、26、28-30條 12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全國人大2011-4-222011-5-1第2、6、16條交通事故13國務院第40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2004.4.302004.5.1全部交通事故14國務院第493號令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2007.03.282007.06.01第4、7-9、26、35-38、40條 15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標準國家環保局2012-2-292016-1-1/ 16GB3838 -2002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國家環保局2002.04.262002.06.01/ 17GB8978-1996污水綜合排放標準國家環保局1996.10.041998.01.01全部生活廢水排放18CJ3020-93生活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建設部1993.08.051993.08.05/水使用19GB 15630-1995消防安全標志設置要求公安部1995.07.191996.02.01全部 20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令第108號火災事故調查規定公安部2009.4.302009.5.16、13、26、27、44火災21GBZ2.1-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化學)衛生部2007.04.272007.11.013.1-3.8、附表A 22GBZ2.2-2007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物理)衛生部2007.04.272007.11.011、2、3、6-15、附錄A/B 23GBZ158-2003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警示標識衛生部2003.6.32003.12.1全部 24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國家技術監督局1996.03.141996.10.014、6-8 25國務院令第423號勞動保障監督條例國務院2004、11、012004、12、01全部 26 勞動防護用品配備標準國家經貿委2002.3.62002.3.63、4、8、10、15、20 27第26次會議通過合肥市水資源管理辦法安徽省人大2006.10.212007.1.1第7、12、22-24、35、38、40條水消耗28第七次會議通過合肥市城市節約用水管理條例市人大1998.12.251999.5.1第2、4、14、17、23-25水使用29第20次會議通過安徽省消防條例安徽省人大2010.8.212010.11.9第2、6-8、13、18-24、38、39、47、48、59、60條火災30第20次會議通過安徽省環境保護條例安徽省人大2010.8.232010.11.1第9、17、19-21、28 31省政府92號令安徽省安全生產條例安徽省政府2006.12.222007.3.1第2-4、10、12、13、15-18、21、24、25、27、33、40、41條 32第六次會議通過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辦法省人大1998.10.121998.12.1第7、11-16、30、33、34條一般固體廢棄物,如紙張、檢驗材料、錫渣、料帶、電源線絕緣皮、PCB等廢棄33GB16297-1996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國家環保局1996.4.121997.01.01/工業廢氣34 全國機動車尾氣排放監測管理制度國家環境保護局1991.2.221991.02.22第3、12條汽車尾氣排放35第六次會議通過合肥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市人大2008.12.202009.1.1第5、9、10、23、28機器、設備噪音36國主席令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全國人大1985.09.061986.07.01第8、11、17、26、27、28條 37國主席令33號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全國人大常委會200.7.81993.9.1全部 38安監管技裝字[2003]141號小企業職業安全健康管理體系實施指南國家安全監督管理局2003.09.302003.09.30全部 39GB6442-86企業職工傷亡事故調查分析規則國家標準局1986.05.311987.02.01全部 40主席令69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全國人大1996.05.151996.09.015、6、8、14、20、22、28、29、37條 41主席令第28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全國人大1994.07.051995.01.01全部 42第28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全國人大2007.06.292008.08.01全部 43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全國人大。
您好,環境保護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清潔生產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職業健康安全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國務院關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和處理規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相關法律法規有以下:
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2、《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4、《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擴展資料:
我國已廢止相關法律法規有以下: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廢止時間:本辦法2010年12月28日廢止。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廢止時間:自2012年6月1日
3、《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實施環境: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為加強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質量,依據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預防性健康檢查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
廢止時間:2016年01月19日
4、《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廢止時間:2012年6月29日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百度百科-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專家答復 對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務是建立在職業安全健康權基礎之上的。
職業安全健康權,是勞動者依法所享有的在勞動的過程中不受職場危險因素侵害的權利。從國際勞工公約和建議書的規定來看,則是指包括“工作的物質要求與進行或監督工作的人員之間的關系,以及機器、設備、工作時間、工作組織和工作過程對工人身心能力的適應”的“主要行為領域”所產生的安全健康問題。
并特別指出:“與工作有關的‘健康’一詞,不僅指沒有疾病或并非體弱,也包括與工作安全和衛生直接有關的影響健康的身心因素。” 我國關于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方面的立法,從上世紀50年代起,先后制定并實施了《礦山安全法》《工會法》《勞動法》《職業病防治法》《安全生產法》等一系列重要法律,同時國務院及其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以及各地方政府還頒布了大量行政法規與規章,具體規定了勞動安全權利保護的內容和實施程序,已基本形成了一個包括憲法在內的多層次立法相結合的法律體系。
此外,國家還先后制定了100多項勞動安全健康國家標準。 對勞動者職業安全健康的基本服務,特別是職業衛生,主要體現在以下法律法規之中: 《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其中,勞動安全衛生保護,是保護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是對享受勞動權利的主體切身利益最直接的保護。 《勞動法》第五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根據本條款的規定,職業安全衛生制度包括以下幾項內容: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職業安全衛生制度;用人單位必須執行國家職業安全衛生規程和標準;用人單位必須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安全衛生教育。第五十三條規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的職業安全衛生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職業安全衛生設施”是指安全技術方面的設施、勞動衛生方面的設施、生產性輔助設施。
如女工衛生室、更衣室、飲水設施等)。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職業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國家規定”指:《工廠安全衛生規程》、《建筑安裝工程安全技術規程》、《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等)。
第五十六條規定:“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職業病防治法》賦予勞動者8項權利: 知情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應當在醒目位置設置公告欄,公布有關職業病防治的規章制度、操作規程、職業病危害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應當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向用人單位提供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設備、化學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質的材料的,應當提供中文說明書,并在設備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含聘用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勞動者,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了解工作場所產生或者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應當采取的職業病防護措施。
培訓權: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知識,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
勞動者有權獲得職業衛生教育、培訓。 拒絕冒險權:勞動者有權拒絕在沒有職業病防護措施下從事職業危害作業,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的冒險作業。
用人單位若與勞動者設立勞動合同時,沒有將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等告知勞動者,勞動者有權拒絕從事存在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用人單位不得因此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所訂立的勞動合同。 檢舉、控告權: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職業病防治法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
用人單位若因勞動者依法行使檢舉、控告權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終止與其訂立勞動合同的行為是無效的。 特殊保障權: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在工作場所應有配套。
職業健康安全管理制度 一、管理職責: 1、對產生嚴重職業病危害的作業崗位的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中文警示說明。
警示說明應當載明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種類、后果、預防以及應急救治措施等內容。 2、為保證各參建職工的安全,項目分部統一購置職業防護用品,保障勞動者在職業勞動中免受職業危害因素對其健康的影響,對機體暴露在有職業危害因素作業環境的部位,采用相應的防護用品進行保護。
3、對防護設施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維修、保養,保證防護設施正常運轉,每年應當對防護設施的效果進行綜合性檢測,評定防護設施對職業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4、對參建人員進行使用防護設施操作規程、防護設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關知識的培訓,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施。
5、施工人員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護設施。如因檢修需要拆除的,應當采取臨時防護措施,職業健康管理機構向勞動者配發防護用品,檢修后及時恢復原狀。
經工藝改革已消除了職業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護設施的,應經所在地同級監管部門確認,并在職業健康防治檔案中做好記錄。 6、對施工中存在職業危害因素的,為接觸職業危害因素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和衛生要求的防護用品。
二、防護用品使用: 1、防護用品分類: 根據防護用品對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防護功能和作用,用于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個人防護用品主要有以下五類: (1)呼吸器官防護用品類; (2)眼、面防護用品類; (3)聽覺器官防護用品類; (4)皮膚保護用品類; (5)其他用品類。 2、各分部在使用防護用品時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選用的防護用品應當能控制職業病危害因素對勞動者健康的損害; (2)向勞動者配發足夠數量的防護用品; (3)當與勞動者簽訂防護用品使用責任書。
三、職業健康事故: 1、事故報告: (1) 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立即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2) 職業健康事故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發病情況、死亡人數、可能發生原因、已采取措施和發展趨勢等。
(3) 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對職業病危害事故瞞報、虛報、漏報和遲報。 2、職業健康事故處理:發生職業健康事故時,各分部應當根據情況立即采取以下緊急措施: (1) 停止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作業,控制事故現場,防止事態擴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2) 疏通應急撤離通道,撤離作業人員,組織泄險; (3) 保護事故現場,保留導致職業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設備和工具等; (4) 對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職業病危害的勞動者,及時組織救治、進行健康檢查和醫學觀察; (5) 按照規定進行事故報告。
(6) 配合衛生行政部門進行調查,按照有關部門的要求如實提供事故發生情況、有關材料和樣品; (7) 落實衛生等部門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3、事故的應急救援保障:對可能發生有損職業健康的有毒、有害工作場所,各分部應當設置報警裝置,配置現場急救用品、沖洗設備、應急撤離通道和必要的泄險區。
四、可能發生的職業病預防措施 (一)接觸各種粉塵,引起的塵肺病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水泥等易揚塵的材料的存放處、使用處的揚塵防護,任何人不得隨意拆除,在易揚塵部位設置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落實相關崗位的持證上崗,給施工作業人員提供揚塵防護口罩,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工人作業場所的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檢查個人揚塵防護措施的落實,每月不少于一次,并指導施工作業人員減少揚塵的操作方法和技巧。 (二)電焊工塵肺、眼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為電焊工提供通風良好的操作空間。
2、個人防護措施:電焊工必須持證上崗,作業時佩戴有害氣體防護口罩、眼睛防護罩,杜絕違章作業,采取輪流作業,杜絕施工操作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項目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工人作業場所的通風情況,個人防護用品的佩戴,8小時工作制,及時制止違章作業。
(三)直接操作振動機械引起的手臂振動傷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 2、個人防護措施:機械操作工要持證上崗,提供振動機械防護手套,采取延長換班休息時間,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警示標志的懸掛,工人持證上崗,防震手套佩戴,工作時間不超時等情況。 (四)油漆工、粉刷工接觸有機材料散發不良氣體引起的中毒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加強作業區的通風排氣措施。
2、個人防護措施:相關工種持證上崗,給作業人員提供防護口罩,采取輪流作業,杜絕作業人員的超時工作。 3、檢查措施:在檢查工程安全的同時,檢查落實作業場所的良好通風,工人持證上崗,佩戴口罩,工作時間不超時,并指導提高中毒事故中職工救人與自救的能力。
(五)接觸噪聲引起的職業性耳聾的預防控制措施: 1、作業場所防護措施:在作業區設置防職業病警示標志,對噪音大的機械加強日常保養和維護,減少噪音污染。 2、個人防護措施:為施工。
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列舉如下:
《安全生產法》
《礦產資源法》
《勞動法》
《勞動合同法》
《煤礦安全監察條例》
《職業病防治法》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
《特種作業人員安全技術培訓考核管理辦法》
1.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有哪些內容 您好,職業安全健康相關法律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1982.12.4)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5.1.1)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1993.5.1) ...
1.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內容是什 職業病防治工作關系到廣大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合法權益,也關系到縣域經濟的健康持續發展。對職業病防治工作,我縣歷來高度重視,認真貫徹《職業病防治法》、落實《國家職業病防治規劃》(2009-2015)。近年來,通過...
1.職業健康法律法規技術標準有哪些 相關法律法規有以下: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2、《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4、《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6、《中華...
1.說明安檢工作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檢查、領導帶班作業、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安全生產獎懲、教育培訓、安全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安全設施三同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
1.要整理EHS體系方面的法律法規,高人指點一下,哪里可以查到更新 方案一:有專門的法律咨詢公司,你可以和他們合作,獲得最新的EHS相關的法律更新,不過這個要花錢,所以老板估計不會同意;方案二:自己到政府網站去找尋。對照公司的實際狀況,查找...
1.誰能告訴我:環境、職業健康安全法律法規文件的清單 《職業病防治法》(1)GBZ 188-2007《職業健康監護技術規范》(2)GBZ/T 225—2010《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指南》(3)GB/T 13861-2009《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
1.說明安檢工作所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有哪些 安全主要包括以下內容:安全生產會議、安全檢查、領導帶班作業、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和應急救援、安全生產獎懲、教育培訓、安全投入及安全費用提取、安全設施三同時、職業安全健康管理、安全管理...
1.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2.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3.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4.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
1.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1.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2.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3.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4.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
1.我國職業安全衛生法律法規有哪些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