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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法律法規主要包括:
1.
有關醫護人員的法律法規:如執業醫師法、護士條例等。
2.
有關醫療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如藥品管理法、中醫藥條例等。
3.
有關精神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如精神衛生法等。
4.
有關醫療和疾病控制的法律法規:如傳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
5.
有關醫療糾紛處理的法律法規: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侵權責任法等。
經確切統計,涉及衛生方面的法律有:《母嬰保健法》、《食品衛生法》、《職業病防治法》、《傳染病法制法》、《職業醫師法》、《獻血法》(《國境衛生檢疫法》、《紅十字會法》、《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藥品管理法》)10部。行政法規:《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塵肺防治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護士管理條例》等33部。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公共場所衛生監督工作條例》、《衛生行政處罰程序》等146部。
因此,衛生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的數量的總和為189部。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擴展資料: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業安全衛生法
從事冷飲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許可證》每年換發一次,每證10元。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發放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放的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每四年換發一次,每證10 元。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放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二、預防性體檢費 對從事食品、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每年進行預防性和職業性健康檢查,收費標準為80元/人次。
三、培訓費 對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等進行定期培訓。培訓收費標準:一般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30元/人次(15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100元/人次(15—2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崗位特定人員培訓、考核費:200元/人次(30—4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
四、疾病預防控制。從事冷飲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衛生許可證》每年換發一次,每證10元。
根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發放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發放的供水單位《衛生許可證》,每四年換發一次,每證10 元。
根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定,發放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每證10元。 二、預防性體檢費 對從事食品、消毒產品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每年進行預防性和職業性健康檢查,收費標準為80元/人次。
三、培訓費 對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等進行定期培訓。培訓收費標準:一般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30元/人次(15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特殊崗位從業人員培訓、考核費:100元/人次(15—2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管理崗位特定人員培訓、考核費:200元/人次(30—40學時以下,不含食宿)。
四、疾病預防控制與衛生監督機構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委托,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范圍內,按照委托協議的要求,開展疾病預防控制的預防性處理、質量檢驗、現場采樣與檢測、產品與場所的衛生安全性評價、衛生學技術審核評價等項工作時,可收取委托性衛生技術服務費。收費項目和標準:(一)食品衛生:(1)食品衛生學評價100元/次;(2)食品、食品專用產品生產經營過程、產品場所衛生學審查每項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5—8收取(省級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級最低不少于500元;縣級最低不少于200元);(3)其它委托項目或委托樣品的衛生學評價100元/項;(4)其他食品、食品添加劑新品種和擴大使用范圍及使用量,利用新的原材料生產的食品容器與包裝材料新品種,10KGY以下的輻照食品新品種衛生學審查1500元/項;(4)預防性衛生學技術審核(選址、設計、竣工驗收)每項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5—8收取(省級最低不少于1000元;地級最低不少于600元;縣級最低不少于400元);(6)建立和實施GMP管理體系技術咨詢每單位5000—10000元;(7)建立和實施HACCP管理體系技術咨詢每單位5000—10000元。
(二)環境衛生:預防性衛生學評價(1)環境建設項目(包括住宅、辦公建筑物、廣播電視發射塔、污水處理廠、垃圾處理廠、學校、醫院等)的衛生評價每項目按總投資額的千分之0.2—0.5收取,最低不少于1000元;(2)公共場所綜合衛生學評價500—1000元/次;(3)供水單位綜合衛生學評價500—1000元/次。 五、健康證工本費:經物價部門審核批準,對凡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公共場所從業人員、化妝品生產企業從業人員、直接從事供水、管水人員和涉水產品生產企業的從業人員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進行預防性和職業性健康檢查,檢查合格方可發放健康證。
健康證工本費10元/人。 辦理程序:個人申請--體檢--發健康證--現場勘查--審批--發證。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衛生法,只有以公共衛生與醫政管理為主的單個法律法規構成的一個相對完整的衛生法體系。 醫療方面主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護士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及其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獻血法》等法律法規構成。
衛生法,是指由國家制定或認可的,有關食品衛生、醫療衛生、醫療事故的處理、衛生防疫、藥品藥械管理、從業資格、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應急處理等方面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屬于特殊行政法。衛生法是國內法,是調控國家衛生事業的發展,調整衛生行政機關與相對人相互關系的法律規范;衛生法調整的是一種縱向的,以命令與服從為基本內容、以隸屬性為基本特征的衛生行政關系;立法目的在于維護國家安全,維護衛生事業的公益性地位,及時有效地控制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維護衛生事業的健康有序地發展。
醫療衛生管理相關法律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等,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等法律中也有關于衛生方面的規定; 行政法規有:《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血液制品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等; 部門規章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全國醫院工作條例》《醫院工作制度》《醫院工作人員職責》《醫療機構基本標準(試行)》《診療科目名錄》《醫師資格考試暫行辦法》《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傳統醫學師承和確有專長人員醫師資格考核考試暫行辦法》《關于醫師執業注冊中執業范圍的暫行規定》《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試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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