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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職業衛生管理人員應當接受職業 衛生培訓,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依法組織本單位的職業病防治工作。
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進行上崗前的職業衛生培訓和在崗期間的定期職 業衛生培訓,普及職業衛生知識,督促勞動者遵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指導勞動者正確使用職業病防護設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 防護用品。 勞動者應當學習和掌握相關的職業衛生知識,增強職業病防范意識,遵 守職業病防治法律、法規、規章和操作規程,正確使用、維護職業病防護設 備和個人使用的職業病防護用品,發現職業病危害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報告。
勞動者不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其進行教育。
適用于職業衛生的法律/法規,有以下法律文件:
1、《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
3、《放射工作衛生防護管理辦法》
4、《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
5、《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在一國之內同一法域之中,法律體系呈現出縱橫交錯的特征。在單一制的國家結構中,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的內在統一,不但各種法律部門在橫向上要相互銜接,而且各種法律淵源在縱向上要保持協調。
根據我國《職業病防治法》的有關規定,衛生部、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下發了關于印發《職業病目錄》的通知。
國家規定的納入職業病范圍的職業病分10類115種。具體包括如下:一、塵肺。
具體包括: 1.矽肺;2.煤工塵肺;3.石墨塵肺;4.炭黑塵肺;5.石棉肺;6.滑石塵肺;7.水泥塵肺;8.云母塵肺;9.陶工塵肺;10.鋁塵肺;11.電焊工塵肺;12.鑄工塵肺;13.根據《塵肺病診斷標準》和《塵肺病理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其他塵肺。二、職業性放射性疾病。
具體包括:1.外照射急性放射病;2.外照射亞急性放射病;3.外照射慢性放射病;4.內照射放射病;5.放射性皮膚疾病;6.放射性腫瘤;7.放射性骨損傷;8.放射性甲狀腺疾病;9.放射性性腺疾病;10.放射復合傷;11.根據《職業性放射懷疾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放射性損傷。三、職業中毒。
具體包括: 1.鉛及其化合物中毒(不包括四乙基鉛);2.汞及其化合物中毒;3.錳及其化合物中毒;4.鎘及其化合物中毒;5.鈹病;6.鉈及其化合物中毒;7.鋇及其化合物中毒;8.鋇及其化合物中毒;9.磷及其化合物中毒;10.砷及其化合物中毒;11.鈾中毒;12.砷化氫中毒;13.氯氣中毒;14.二氧化碳中毒;15.光氣中毒;16.氨中毒;17.偏二甲基肼中毒;18.氮氧化合物中毒;19.一氧化碳中毒;20.二硫化碳中毒;21.硫化氫中毒;22.磷化氫、磷化鋅、磷化鋁中毒;23.工業性氟病;24.氰及腈類化合物中毒;25.四乙基鉛中毒;26.有機錫中毒;27.羰基鎳中毒;28.苯中毒;29.甲苯中毒;30.二甲苯中毒;31.正已烷中毒;32.汽油中毒;33.一甲胺中毒;34.有機氟聚合物單體及其熱裂解物中毒;35.二氯乙烷中毒;36.四氯化碳中毒;37.氯乙烯中毒;38.三氯乙烯中毒;39.氯丙烯中毒;40.氯丁二烯中毒;41.苯的氨基及硝基化合物(不包含三硝基甲苯)中毒;42.三硝基甲苯中毒;43.甲醇中毒;44.酚中毒;45.五氯酚(鈉)中毒;46.甲醛中毒;47.硫酸二甲酯中毒;48.丙烯酰胺中毒;49.二甲基甲酰胺中毒;50.有機磷農藥中毒;51.氨基甲酸酯類農藥中毒;52.殺蟲脒中毒;53.溴甲烷中毒;54.擬除蟲菊酯類農藥中毒;55.根據《職業性中毒性肝病診斷標準》可以診斷的職業性中毒性肝病;56.根據《職業性急性化學物中毒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懷急性中毒。四、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
具體包括:1.中暑;2.減壓病;3.高原病;4.航空病;5.手臂振動病。五、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
具體包括:1.炭疽;2.森林腦炎;3.布氏桿菌病。六、職業性皮膚病。
具體包括:1.接觸性皮炎;2.光敏性皮炎;3.電光性皮炎;4.黑變病;5.痤瘡;6.潰瘍;7.化學懷皮膚灼傷;8.根據《職業性皮膚病診斷標準(總則)》可以診斷的其他職業性皮膚病。七、職業性眼病。
具體包括:1.化學性眼部灼傷;2.電光性眼炎;3.職業性白內障(含放射性白內障、三硝基甲苯白內障)。八、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
具體包括: 1.噪聲聾;2.鉻鼻病;3.牙酸蝕病。九、職業性腫瘤。
具體包括: 1.石棉所致肺癌、間皮瘤;2.聯苯胺所致膀胱癌;3.苯所致白血病;4.氯甲醚所致肺癌;5.砷所致肺癌、皮膚癌;6.氯乙烯所致肝血管瘤;7.焦爐工人肺癌;8.鉻酸鹽制造業工人肺癌。十、其他職業病。
具體包括:1.金屬煙熱;2.職業性哮喘;3.職業性變態反應性肺泡炎;4.棉塵病;5.煤礦井下工人滑囊炎。關于職業病賠償法律規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第四十九條 醫療衛生機構發現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告知勞動者本人并及時通知用人單位。
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就是你講的鑒定前費用)。
第五十條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
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用人單位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應當給予適當崗位津貼。
第五十一條 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二條 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第五十三條 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二、職業病費用根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的,患職業病的勞動者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享受下列工傷保險待遇: (一)醫療費:因患職業病進行診療所需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由用人單位按照當地因公出差伙食標準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復費:由工傷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標準支付; (四)殘疾用具費:因。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的《職業安全衛生法》,但制定了相關法律、法 規、規程等,分別對安全生產和職業衛生進行了規范。
(1)法律。主要是指由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職業安全衛生方面的 基本法律,包括《勞動法》、《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礦 山安全法》、《煤炭法》、《建筑法》、《行政處罰法》、《行政監察 法》等。
(2) 法規。主要指國務院及各部委頒布的條例和行政規章。
如《礦 山安全法實施條例》、《煤礦安全法實施條例》、《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條例》、《工傷保險條例》、《火災事故調查規定》、《關于特大安全事故 行政責任追究的規定》等。 (3) 規程。
主要指國家制定的安全技術標準和職業衛生標準。 如《建筑安裝技術規程》、《工廠安全技術規程》、《礦山安全技術 規程》、《工業企業噪聲標準》、《職業性接觸毒物危害程度分級標 準》等。
1、憲法:憲法第4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并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第43條,48條均有規定。
2、刑法:刑法第115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113條(交通)114、187條均有職業安全衛生有關的內容”。
3、勞動保護基本法:由于目前,我國暫時沒有建立《職業安全衛生法》因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起到了勞動安全衛生領域的基本法作用,也是我國制定各項勞動安全衛生專項法律的依據。
4、勞動保護專項法:是針對特定的安全生產領域和特定保護對象而制訂的單項法律,目前有《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5、勞動保護行政法規:《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等由國務院發布
6、各部門發布的有關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如勞動部《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違反的行政處罰辦法》、《建設工程項目職業安全衛生監察規定》、《勞動防護用品規定》。
7、勞動保護地方性法規和地方政府規章:各地方不同。
8、安全及衛生標準:包括產品標準、基礎標準、方法標準、作業場所分級標準。
9、其他要求:指產業實施規范與政府機構的協定,非法規性指南。
擴展資料:
法律制度內容:
1.職業安全衛生工作的方針和制度。
2.女職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作業、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經期從事高處、高溫、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產假;
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3.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
未成年工是指年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勞動者。對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的措施主要有:
(1)上崗前培訓。未成年工上崗,用人單位應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2)禁止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有害健康的工作。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3)提供適合未成年工身體發育的生產工具等。
(4)對未成年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參考資料來源:搜狗百科-職業安全衛生法
一、職業病防治法: 2002年5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是國家21世紀頒布的第一部衛生單行法律。
它以保護廣大勞動者健康權益為宗旨,規定了我國在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防止職業病中的各種法律制度。該法律確定的職業病防治法律關系主體有:政府衛生及相關行政部門,產生職業病危害的用人單位,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以及承擔職業衛生檢測、體檢和職業病診斷的職業衛生技術服務單位等四方。
法律明確了上述四方之間的行政和民事法律關系,并分別規定了各自的權利義務、法律地位、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確立了我國職業病防止所采取的“控制職業病危害源頭、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分類管理、綜合治理”的策略;明確了用人單位在職業病防治中的職責和義務;突出了勞動者健康權益受到法律保護;規定了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在事業病防治監管中的職責;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的職能以及各法律關系主體違反《職業病防治法》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職業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是預防、控制和消除職業病危害,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保障勞動力資源的可持續發展,促進社會經濟發展。《職業病防治法》規定了國家職業病防治工作總體運行制度,即政府監管與指導、用人單位實施與保障、勞動者權益維護和自律、社會監督與參與以及職業衛生服務技術保障等。
《職業病防治法》明確了我國職業病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是:職業衛生監督制度;用人單位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按職業病目錄和職業衛生標準管理制度;勞動者職業衛生權利受到保護制度;職業病病人保障制度;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職業病事故應急救援、職業病事故調查處理、職業病事故責任追究制度;鼓勵科學防治。淘汰落后的職業危害嚴重的技術、工藝和材料以及職業衛生監督和技術服務機構及其隊伍管理制度等。
《職業病防治法》的頒布,是我國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與國際接軌的重要步驟,也是我國政府在職業衛生和安全管理方面,履行與國際勞工組織、國際標準化組織、世界貿易組織和世界衛生組織所簽署的公約或承諾的重要體現。 《職業病防治法》共七章76條,分總則、前期預防、勞動過程中的防護與管理、職業病診斷與職業病病人保障、監督檢查、法律責任、附則。
二、職業病防治法相關配套法規與規章: 為使《職業病防治法》規范地施行,《職業病防治法》正式頒布后,衛生部相繼發布了一系列與《職業病防治法》相關的配套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其中包括《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分類管理辦法》、《職業健康監護管理辦法》、《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機構管理辦法》以及《職業病分類目錄》、《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建設項目職業病危害評價規范》、《建設項目職業衛生審查規定》等多個衛生規章和規范性文件。此外,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塵肺病防治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放射防護條例》、《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以及衛生部后續發布的其他相關衛生規章,都是職業病防治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同時具有法律效力。
三、職業衛生標準: 職業衛生標準是以保護勞動者健康為目的,對勞動條件各種衛生要求所做出的技術規定,可視作技術尺度。他可被政府采用,成為實施職業衛生法規的技術規范,衛生監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據。
1965年由原國家建設委員會、衛生部批準、發布的《工業企業設計暫行衛生標準》是我國第一部與職業衛生有關的國家標準,其中規定了85種有害物質的最高容許濃度。這個標準經多次修訂后成為《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
1981年,我國成立了包括勞動衛生標準技術委員會在內的全國性衛生標準組織,衛生標準工作取得長足的進步。隨著我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加入世界貿易組織,職業衛生標準必須符合國際慣例和要求。
因此,我國于2002年將《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修訂為兩個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規定了設計應考慮的一般衛生要求,主要包括物理性有害的限值。
工作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則重點規定了化學性的接觸限值。此外,新標準有一些重要的變動,除增加了化學物的接觸限值外,還采用時間加權平均容許濃度作為主體性的限值單位。
生產性粉塵的標準除總塵外,要求主要測定呼吸性粉塵。 四、國際職業衛生法規與管理: 職業衛生法規、管理與國家的歷史及體制有關,因此它在各國的情況大不一樣。
隨著歐洲工業化的進程,德國在19世紀即著手建立社會保障系統,保險職工的疾病、養老和工傷事故,并于1894年7月6日出臺世界上第一部事故保險法(包括工傷和職業病)。相比之下,美國聯邦政府管理職業衛生還是近期的事情,1970年以前尚沒有全國性法規,某些州有,但保護的程度在各州間有很大差別。
1970年美國國會頒布職業安全與衛生法,要求為全國工人提供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條件。
相關法律法規有以下:
1、《國家職業衛生標準管理辦法》
2、《職業病范圍和職業病患者處理辦法的規定》
3、《作業場所職業危害申報管理辦法》
4、《職業性健康檢查管理規定》
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
6、《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擴展資料:
我國已廢止相關法律法規有以下:
1、《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事故的調查處理,及時有效地控制職業病危害事故,減輕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損害,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廢止時間:本辦法2010年12月28日廢止。
2、《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規范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工作,加強職業病危害項目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以下簡稱《職業病防治法》),制定本辦法。
《職業病危害項目申報管理辦法》已于2002年3月15日經衛生部部務會討論通過,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廢止時間:自2012年6月1日
3、《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實施環境: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為加強衛生監督管理,保證預防性健康檢查的質量,依據國家現行有關衛生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預防性健康檢查是指對食品、飲用水生產經營人員、直接從事化妝品生產的人員、公共場所直接為顧客服務的人員、有害作業人員、放射工作人員以及在校學生等按國家有關衛生法律、法規規定所進行的從業前、從業和就學期間的健康檢查。
廢止時間:2016年01月19日
4、《防暑降溫措施暫行辦法》
實施環境: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廢止時間:2012年6月29日廢止
參考資料來源:
百度百科-預防性健康檢查管理辦法
百度百科-職業病危害事故調查處理辦法
百度百科-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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