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訂立勞動合同未遵循合同訂立基本原則
【敗訴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如果合同內容不合法或顯失公平,或者采用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勞動合同的,合同可能會被確認為無效勞動合同,造成勞動者損失的,還將面臨賠償損失的風險。
【律師觀點】
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是訂立、變更和履行勞動合同的基本原則,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行事,以避免敗訴風險。
二、規章制度制定或公示瑕疵
【敗訴風險提示】
一、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未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未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二、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未公示、未告知勞動者。或者即使有公示或告知勞動者,但由于公示或告知方法使用不當而導致無法向仲裁庭或法庭舉證。
【律師觀點】
一、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履行“民主程序”,并保留已經履行民主程序的相關書面證據;
二、嚴格履行“公示程序”,在規章制度公示或告知時選擇易于舉證的公示或告知方式,并保留已公示或告知的書面證據。
三、用人單位未履行入職告知義務
【敗訴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如實告知勞動者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是主動義務,即使勞動者不提出要求也得主動告知。實踐中用人單位往往會忽視這個主動告知義務,導致發生“欺詐”的敗訴風險。
【律師觀點】
用人單位的主動告知義務很重要,勞資雙方均有知情權。隱瞞真實情況將影響到合同的效力。操作實務中,從舉證角度考慮,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勞動者,并保留相關證據,告知條款可在入職登記表中或勞動合同中進行設計。
四、強令勞動者提供擔保或收取財物
【敗訴風險提示】
一、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
二、訂立勞動合同時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實踐中一般表現為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人進行擔保;
三、訂立勞動合同時向勞動者收取風險抵押金,一般以保證金、抵押金、培訓費、服裝費、紀律違約金等形式收取。
【律師觀點】
嚴格執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避免有以上違法行為。為避免員工不當行為造成公司損失風險,可向第三方商業保險機構或金融機構購買商業保險轉移風險。
五、建立勞動關系過程中不訂立或遲延訂立勞動合同
【敗訴風險提示】
一、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一個月后仍未訂立勞動合同,需支付雙倍工資;
二、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律師觀點】
勞動合同書面化是勞動合同法的基本要求。不及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后果是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甚至于直接視為雙方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實踐中用人單位應當改變觀念,將上崗后再簽合同轉變為先簽合同后上崗。訂立勞動合同最遲不得超過一個月。
六、勞動報酬約定不明
【敗訴風險提示】
一、招用勞動者未訂立勞動合同,也未約定或未明確約定勞動報酬;
二、雖已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約定不明確。
【律師觀點】
一、先訂合同再上崗,或者雖暫未訂立合同,但也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勞動報酬。二、已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中對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進行明確約定,或發生爭議時,盡量協商確定。
七、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訂立出問題
【敗訴風險提示】
一、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法定條件,用人單位拒絕訂立;
二、在勞動者符合法定三種情形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也默認接受,但用人單位沒有保留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據,時隔數月或者數年,勞動者突然要求公司從該固定期限合同訂立之日開始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三、勞動者口頭要求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勞動者的意思訂立,但未保留勞動者提出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證據,履行一段時間后,勞動者反悔,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兩倍工資,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舉證系勞動者提出的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則面臨支付兩倍工資的風險。
【律師觀點】
一、勞動者符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用人單位不得拒絕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需每月支付兩倍工資;
二、如勞動者主動提出或者同意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保留書面提出的相關證據。
八、勞動合同訂立程序瑕疵
【敗訴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單邊持有勞動合同,或者雖給勞動者持有一份,但未保留送達證據。
【律師觀點】
勞動合同必須給勞動者持有一份,并且應當有勞動者的簽收證據。
九、勞動合同必備條款缺失
【敗訴風險提示】
用人單位提供的勞動合同文本未載明本法規定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或者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律師觀點】
制作勞動合同應當具備必備條款,或者直接采用勞動行政部門制定的勞動合同范本。
十、勞動合同試用期約定問題
【敗訴風險提示】
一、試用期約定超過法定標準;
二、重復約定試用期;
三、簽訂單獨試用合同;
四、試用期工資約定不合法;
五、試用期隨意解雇。
【律師觀點】
一、試用期期限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約定,不得超期;
二、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不得重復約定;
三、切忌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不僅達不到約定試用期的目的,反而浪費了一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四、試用期工資必須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五、試用期解雇員工必須有充分證據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且要嚴格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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