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齊某經營了一家咖啡廳。小黎在咖啡廳門口準備進入時,突然咖啡廳內火警響起,在內用餐的客人往外逃離,混亂之中小黎被撞倒并摔下門前的階梯導致骨折。小黎治療結束后,向齊某主張賠償。齊某認為小黎的受傷是意外,與其沒有關系。
我們認為: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對進入其經營活動或社會活動中的人負有合理限度的安全保障義務;且在人身損害情況發生時責任的認定適用過錯推定責任,即進行經營活動和社會活動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如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恪盡職守、盡到了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則推定其對受害人的損失存在過錯。
小黎在進入咖啡廳時,因為咖啡廳的火警響起,齊某未能進行必要的有序的疏散以保障在其經營活動范圍內的人員的安全,導致小黎在混亂中摔傷。同時齊某本身對于咖啡廳火情負有責任。所以,小黎向齊某主張賠償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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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費后還未出保單即發生事故,保險公司應擔責 一般來說,保險合同需經雙方簽字并簽發保單后才生效。但《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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