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朋友間開玩笑、惡作劇很常見,
但有些玩笑可不能輕易開。
這不,三個好友相約出游,
結果卻因為一個玩笑
鬧上了法庭……
近日,
湖南寧鄉市人民法院審理了
這樣一起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文某、王某與賀某、案外人王某某一同自駕前往張家界旅游,四人入住某度假村。
6日下午,賀某與文某、王某在度假村王某房間的陽臺(離地約9米)聊天,期間三人開玩笑稱欲將賀某從陽臺丟下去,賀某隨口反擊“你有種把我丟下去試試”,隨后賀某坐到陽臺空置的座椅上。
玩笑間,文某、王某一前一后將賀某連人帶椅抬起靠向陽臺護欄,假裝向外傾倒。陽臺護欄受重力沖擊發生斷裂,王某、賀某滾落至房間下方的馬路上。
事故發生后,賀某被送往張家界市人民醫院住院治療,住院4天,花費醫藥費近5000元,該費用由度假村支付。3月10日,賀某出院并轉入中南大學湘雅三醫院治療,住院25天,花費醫藥費8萬余元,其中度假村為賀某預繳了醫療費2萬元。
經鑒定,賀某下頜骨骨折術后,遺留張口受限1度,構成十級傷殘;左脛骨平臺骨折,左膝關節后交叉韌帶止點撕脫術后,遺留左膝關節功能障礙,構成十級傷殘。
賀某將文某、王某及度假村起訴至寧鄉市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經法院核定,賀某的醫藥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各項損失共計21萬余元。
法院認為
損害后果與文某、王某行為直接關聯,兩人應負主要責任
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文某、王某以開玩笑的形式將賀某抬向陽臺護欄邊緣,雖然主觀上沒有讓賀某受到傷害的故意,但是客觀上導致了賀某從陽臺跌落致傷的損害后果,該損害后果的發生與二人的行為具有直接關聯性。文某、王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理應預見并防范該損害結果的發生,二人主觀上存在過于自信而放任行為發生的重大過失,應對賀某的損害結果承擔連帶責任。綜合考慮二人的過錯程度和行為的原因力,文某與王某作為侵權行為直接實施者,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法院酌定二人各承擔事故30%的責任。
度假村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應承擔補充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機場、體育場館、娛樂場所等經營場所、公共場所的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本案中,經實地勘察,事故發生的陽臺距地面近十米,而陽臺的唯一防護措施是木質護欄,度假村雖對護欄有聘請專人不定期進行維護保養,但其作為盈利的酒店管理人,應比一般的公共場所管理人盡更高程度的安全保障義務,確保酒店內不存在安全隱患,保障酒店內消費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同時,根據《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上人屋面和交通、商業、旅館、醫院、學校等建筑臨開敞中庭的欄桿高度不應小于1.2m”。而度假村陳述涉案房屋陽臺欄桿高度為1.04m,與國家標準不符,存在安全隱患。因此,法院認為,度假村應該在安全保障義務范圍內,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酌定其對賀某的各項損失承擔20%的補充責任。
賀某未制止、拒絕,反而刺激、迎合打鬧行為,可酌情減輕侵權人責任
本案賀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具有相當的日常生活經驗,對自身處于近十米高的陽臺,被他人抬起作勢往外扔的行為的危險性理應有正確的認知,應該意識到在陽臺上嬉戲打鬧容易出現意外,對自身安全應給予更多的注意,以防范意外發生。本案中,賀某對于文某、王某將其抬起并往外扔的行為不但沒有進行制止、沒有明確做出拒絕的表示,還以“有種就把我丟下去試試”的語言刺激、迎合文某、王某的嬉戲打鬧行為,從而導致本案結果的發生。賀某對自身損害的發生存在過錯,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法院綜合考慮酌定減輕的責任比例為20%。
據此,寧鄉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文某、王某各承擔賀某損失30%;度假村承擔賀某損失20%的判決。
賀某、文某、王某及度假村均不服判決,上訴至長沙中院,長沙中院經審理后,作出了維持一審責任比例劃分的判決。
適當的玩笑可以增進感情,不過凡事應有“度”,開玩笑也是。因此,在開玩笑時必須掌握好分寸,注意言行,防止玩笑過了頭,變成傷害他人的工具。開玩笑沒有法律上的“豁免權”,開玩笑過頭讓人受傷,不僅傷害了朋友間的感情,行為人還將要為玩笑“買單”,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來源:寧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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