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隨著生活水平的提高,現在很多家庭都有飼養寵物狗的習慣。但因種種原因,飼養的寵物狗被遺棄,或因管理不善逃逸的情形時有發生,導致社會上出現大量流浪狗,由此而引發的流浪狗傷人事件屢見不鮮。在這種情況下,流浪狗的原主人是否有賠償責任?被流浪狗咬傷后,受害者應如何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們不妨看一看下面三個案例。
案例一
被遺棄的流浪狗傷人,原主人擔責
2017年5月的一天,王大爺在自家小區附近的廣場散步時,突然從旁邊躥出來一只小黃狗咬傷其左腿。王大爺立即前往醫院注射狂犬疫苗,共花去狂犬疫苗費等各項費用3600元。
事后,王大爺經多方打探,得知咬傷自己的小黃狗是附近另一小區的張某所有。于是,王大爺找到張某協商賠償事宜,不料遭到張某的拒絕。張某稱,自己確實飼養過該狗幾個月,但因去年底咬傷自己家人后就將其遺棄,該狗目前已成為野狗,其不再是飼養人或管理人,對該狗也沒了飼養或管理的義務,所以不應該承擔王大爺的傷害損失。無奈之下,王大爺訴至法院,要求張某賠償狂犬疫苗費等各項費用36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張某雖然聲稱已將涉事的小黃狗遺棄、不再飼養,但其在放棄飼養時并未將小黃狗妥善安置,致使在遺棄期間再次出現咬傷他人的事件,張某仍應對此承擔侵權責任。故此,法院最終判決,要求張某賠償王大爺狂犬疫苗費等各項費用3600元。
>>>>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二條規定,遺棄、逃逸的動物在遺棄、逃逸期間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原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承擔侵權責任。由此可以看出,無論是飼養人或者管理人遺棄寵物狗,還是未盡到管理責任,致使寵物狗逃逸,只要遺棄、逃逸的寵物狗在遺棄、逃逸期間致人損害的,原飼養人或管理人就應當對自己遺棄的行為,以及疏于管理沒有盡到管理義務而產生的后果承擔侵權責任。 本案中,張某在自己的家人被飼養的小黃狗咬傷后,將其遺棄。但在遺棄期間,小黃狗又咬傷了王大爺,張某作為原飼養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張某稱其已經將該小黃狗遺棄了,其不再是該小黃狗的飼養人或管理人,對該狗沒有飼養和管理義務的抗辯不能成立。故此被法院判決賠償王大爺狂犬疫苗費等各項費用3600元。
當然,若將飼養的寵物狗送至流浪狗收養中心等有關機構妥善處置,或遺棄、逃逸的寵物狗被他人收養,則“遺棄、逃逸期間”結束,該寵物狗致人損害的,由新的飼養人承擔責任,原飼養人不承擔責任。
案例二
沒有飼養人的流浪狗傷人,長期喂養者擔責
2016年8月的一天,李女士下班回家途中,突然被路旁竄出的一只大黃狗撲倒,并將她右腿撕咬出一個洞,血流不止。李女士隨后被送往醫院,共住院治療10天,先后花費狂犬疫苗費、醫療費等各項費用7000多元。
出院后,李女士經調查得知,咬傷自己的大黃狗是齊某的,故此要求齊某賠償其狂犬疫苗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萬元。但齊某辯稱,咬傷李女士的大黃狗是條流浪狗,年初才來到自己家。齊某說,他養有兩條狗,每當他給自己家的狗喂食時,這條流浪狗也來蹭吃,久而久之流浪狗養成了蹭食習慣,趕也趕不走。街坊鄰居建議將流浪狗宰掉,但齊某卻怕宰掉流浪狗后狗的主人找上門來不好交代,因此就任由流浪狗在他家里蹭食。齊某稱自己喂養大黃狗只是出于好意,但并不是大黃狗的飼養者或管理者,所以不同意賠償李女士。多次協商無果后,李女士將齊某告上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咬傷人的大黃狗雖然是條流浪狗,但齊某長達7個多月的喂食,與大黃狗已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此狗傷人后,齊某作為此狗的飼養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故此,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要求齊某賠償李女士狂犬疫苗費、醫療費、誤工費等各項損失1萬元。
>>>>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七十八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本案中,傷人的大黃狗雖然屬于流浪狗,但經齊某持續7個多月的喂養行為,不可避免地讓大黃狗產生食物依賴,使得它長期生活在齊某家附近,齊某與大黃狗已形成事實上的飼養關系。當然,齊某飼養、收留流浪狗,屬于愛心行為,并無過錯,但因飼養和收留,同時產生對狗管理和約束之相應責任。因未盡到上述責任,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應該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所以,齊某辯稱大黃狗是流浪狗,其既不是飼養人也不是管理人,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理由未獲法院支持,最終被法院判決賠償李女士各項損失1萬元。
在這里,需要明確的一點是,由喂食流浪狗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必須滿足長期喂養,并因而轉化為事實上的收養關系這一條件。如果只是偶然、臨時地喂養,則不需要承擔責任。對此,辦案法官提醒大家,遇到流浪狗,喂養一定要依法行事,不要擅自收養,否則可能帶來一些不必要的麻煩。如果收養,要到相關部門辦理相應手續,并且盡到相應的管理責任。
案例三
流浪狗在小區內傷人,物業公司未盡安全保障義務亦應擔責
2015年10月的一天,家住某小區的王女士從菜市場買菜回來,當她走到小區單元門口時,身后突然躥出一條黑狗,一口咬住王女士的左小腿不放。王女士大聲呼喊,使勁掙扎,可黑狗就是不松口。鄰居們聞訊趕來,在呵斥和棍棒驅趕下,黑狗才松口沖出小區。之后,在鄰居的提醒下,王女士趕緊打了狂犬疫苗,并到醫院治療,共花費各種費用4000元。在尋找狗主人無果的情況下,王女士認為物業公司作為本小區的管理單位,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故將物業公司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自己狂犬疫苗費、醫療費4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流浪狗從大門進入小區,物業公司既沒有制止,也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致使王女士被狗咬傷,物業公司在小區的管理中存在一定過錯。故此法院最終作出判決,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王女士狂犬疫苗費、醫療費4000元。
>>>>說法
《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的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未盡合理限度范圍內的安全保障義務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本案中,物業公司作為小區這一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有維護、保障業主人身安全的義務。王女士調出小區監控視頻資料顯示,流浪狗在小區大門進出且多次追趕業主,而物業公司均未制止,也未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王女士被咬傷的損害結果與物業公司工作疏忽有一定的聯系,故此法院作出了要求物業公司承擔王女士狂犬疫苗費、醫療費4000元的判決。當然,如事后能確定流浪狗的主人,物業公司可依法予以追償。
來源:河北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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