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9)最高法民申714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楊叢發,男,1961年12月23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周敏,男,1981年7月5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王琳,女,1978年11月1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吳柳,女,1991年4月3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豐建軍,男,1968年12月2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李勇,男,1975年10月10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宇晴,男,1971年1月11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張志敏,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團風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曾旭華,男,1973年9月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國明,男,1968年1月26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於志兵,男,1979年10月19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陳列,男,1986年3月23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金剛,男,1974年4月17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黃岡市黃州區。
上述13位再審申請人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朱坤,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上訴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漢口建設大道**。
負責人:文行赤,該分行行長。
二審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涂國火,男,1972年1月13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
原審第三人:方偉,男,1978年7月4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區。
再審申請人楊叢發、周敏、王琳、吳柳、豐建軍、李勇、張宇晴、張志敏、曾旭華、陳國明、於志兵、陳列、金剛(以下簡稱楊叢發等13人)因與被申請人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分行(以下簡稱招商銀行武漢分行)及二審被上訴人涂國火、原審第三人方偉執行分配方案異議之訴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8)鄂民終36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楊叢發等13人申請再審稱,一、二審認定事實錯誤。1.涉案《房地產抵押估價報告》僅是簽訂涉案《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的參考,不能作為確認擔保物范圍的依據,而涉案《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明確約定抵押物僅為房產,二審認定方偉在辦理抵押貸款時將涉案房屋和土地一并抵押不當。2.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人民法院(2015)鄂洪山民特字第00008號裁定書載明招商銀行武漢分行優先受償的范圍為涉案房屋,二審判決對同一法律關系做出了不同認定不當。同時,二審法院也未查明涉案《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的效力,對于《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的簽署背景,再審申請階段提交的新證據顯示,方偉為獲得更多貸款辦理了“假離婚”,該行為涉嫌刑事犯罪,并直接導致《個人購房借款及擔保合同》及抵押無效。二、二審適用法律錯誤。二審認定辦理房屋抵押時與房屋相關聯的土地使用權也一并抵押,系對法律的擴大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明確規定“建筑物與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分別抵押,也可以一并抵押”,“設定抵押權,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寫明抵押財產的明確信息”,“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后,該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屬于抵押財產”。同時,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第一款中的“占用范圍”,應理解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積。綜上,原審判決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六項規定情形,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方偉、招商銀行武漢分行在辦理涉案貸款抵押手續時雖僅在房產部門辦理了抵押登記手續,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的規定,楊叢發等13人認為涉案土地使用權未被設立抵押權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對于上述條文中所規定的“占用范圍”的理解,楊叢發等13人認為應理解為建筑物的垂直投影面積,但并未提供相關法律依據。同時,從楊叢發等13人申請再審時新提交的證據,即陳排出具的證人證言僅能反映其與方偉辦理離婚的原因,并不能否定離婚的效力,更不足以推翻原審判決。
綜上,楊叢發等13人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應當再審情形。本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楊叢發、周敏、王琳、吳柳、豐建軍、李勇、張宇晴、張志敏、曾旭華、陳國明、於志兵、陳列、金剛的再審申請。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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