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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車輛行駛證原件或復印件;
2、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原件;
3、車輛駕駛人身份證原件;
4、現金和銀行卡。
交通違章行為在事故發生中所起作用的大小,主要是根據路權原則和安全原則來判定的,而路權原則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大小的根本原則。
(1)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2)違反讓行規定的;
(3)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標準和辦法,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土地有償使用費和其他費用后,方可使用土地。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百分之三十上繳中央財政,百分之七十留給有關地方人民政府,都專項用于耕地開發。”;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的,應當持有關批準文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按照前款規定興辦企業的建設用地,必須嚴格控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按照鄉鎮企業的不同行業和經營規模,分別規定用地標準。”;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向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后,由市、縣人民政府向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向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
1。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 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 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 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 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 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 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 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 論處。
2。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 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 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 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 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 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
3。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經依法批準后,征收土地補 償、安置費用按法律規定的期限全額支付給被征收土地所有 權人,依照法律規定,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未按期全額支付到 位的,市、縣人民政府不得向建設單位發放建設用地批準書, 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和承包經營權人有權拒絕建 設單位動工用地。
4。對征收土地補償標準不符合法律規定,安置措施不能 真正落實的,不得報批用地;對征收土地已經依法批準,而沒 有妥善安置被征收土地農民生產生活的,將停止受理該地區 的建設用地申報。
關于違章建筑的規定很多,要看具體違章建筑的類型。
城鄉規劃法(1)第三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2)第三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第二款規定:“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3)第三十九條規定:“規劃條件未納入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對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批準用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撤銷有關批準文件;占用土地的,應當及時退回;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4)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筑物、構筑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制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第三款規定“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面圖予以公布。”
水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未經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在河床、河灘內修建建筑物”;
公路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筑控制區內建建筑物和地面構筑物”。
鐵路法第四十六條、民用航空法第五十八條、文物保護法第十一條、環境保護法第十八條、港口法第四十五條、防洪法第二十七條等實體法條款,分別從不同角度對相關建筑物、構筑物的建設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1、車輛行駛證原件或復印件;
2、車輛駕駛人駕駛證原件;
3、車輛駕駛人身份證原件;
4、現金和銀行卡。
如果車主對違章處罰不認同可通過法律訴訟提出申訴。交通違法當事人如有不服,應在收到異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違法行為發生地公安交警大隊上級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在3個月內向違法行為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第四十四條明確建設占用農用地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六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明確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條明確了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十四條明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七十六條明確了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明確了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占地論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一、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81條規定,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主管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非法所得,并處罰款。
二、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3條規定:“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占地是國土資源違法行為中最常見的一種類型,是指行為人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違法占用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行為。
違法占地的主體是違法占用、使用土地的單位或個人,即實施具體違法占地行為且能夠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明確了任何單位和個人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建設的條件和程序,這些規定是判定是否違法占地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規定除興辦鄉鎮企業、村民建設住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可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 第四十四條明確建設占用農用地需要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第五十三條至五十六條、《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八條至第二十四條、《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至二十三條明確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第五十九至六十二條明確了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第六十四條明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七十六條明確了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第七十八條明確了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違法占地論處;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明確了建設項目使用國有未利用地的條件和程序。 。
您好,
什么是違法建筑?
違法建筑是指違反法律、法規在城市規劃區內,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建筑,或者是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而新建、擴建或改建的建筑。違法建筑一般包括以下幾種情形:沒有申請或者申請未獲得批準,沒有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雖然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照批準的范圍、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擅自將臨時建筑建設為永久性的建筑。
違法建筑如何認定?
拆遷過程中,拆遷人多依據《城鄉規劃法》等規定,直接認定無房產證的房屋是違法建筑,這種做法是錯誤的。違法建筑的認定主體、認定程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在黃益敏、金丐德等訴溫州市鹿城區人民政府征收一案中,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未經產權登記的房屋并非均屬違法建筑,也并非所有違法建筑都須拆除。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情況復雜,尤其是城中村或舊城區,存在大量因歷史原因未依法辦理產權登記或依法未辦理審批許可手續的建筑,對征收范圍內的此類建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本案中,濱江街道辦事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建筑的建造年限進行初步調查和公示,并未由政府組織土地、規劃等相關職能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且濱江街道辦事處本身不具有對未經登記建筑的合法性作出認定和處理的法定職權,即便其根據初步調查結果作出認定和處理,亦屬違法或無效行為。
綜上,無證房并不是違法建筑的代名詞,對無證房一概不給予補償是拆遷人無視被拆人合法權益的做法。無證房屋的所有人一定要對自己的房屋及權利有清楚的認識,在拆遷過程中關注拆遷人的主體資格、拆遷程序等是否有違法之處,以做到有備無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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