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主要特征
1、建設用地使用權是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之上的物權。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標的僅以土地為限;而且由于我國城市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郊土地,除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以外,屬于集體所有。所以,建設用地使用權只能存在于國家所有的土地上,不包括集體所有的農村土地。
2、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的權利。這里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是指在土地上下建筑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如橋梁、溝渠、銅像、紀念碑、地窯,建設用地使用權即以保存此等建筑物或構筑物為目的。
3、建設用地使用權是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的權利。建設用地使用權雖以保存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為目的,但其主要內容在于使用國家所有的土地。因此,上述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有無與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存續無關。也就是說,有了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后,固然可以設定建設用地使用權;沒有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的存在,也無妨于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即使地上建筑物或其他構筑物滅失,建設用地使用權也不消滅,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仍有依原來的使用目的而使用土地的權利。
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一)劃撥方式
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無償取得的或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沒有使用期限限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協議出讓方式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原劃撥、承租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申請辦理協議出讓,以及劃撥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申請辦理協議出讓的,除劃撥決定書、租賃合同、法律、法規、行政規定等明確應當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重新公開出讓的外,經依法批準,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三)以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
產業用地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方式供應。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后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在承租方使用租賃土地達到合同約定條件后需辦理出讓手續時,可采取協議方式出讓。
三、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何要求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完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二級市場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9〕34號):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需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可不補繳土地出讓價款,按轉移登記辦理;不符合《劃撥用地目錄》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由受讓方依法依規補繳土地出讓價款。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出讓合同約定的前提下,應充分保障交易自由;原出讓合同對轉讓條件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以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參照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有關規定,不再報經原批準建設用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入股的機關批準;轉讓后,可保留為作價出資或入股方式,或直接變更為出讓方式。
四、什么是宗地
宗地是土地使用權人權屬界址范圍內的地塊,權屬界址線所封閉的地塊。一般情況下,一宗地為一個權屬單位;同一個土地使用者使用不相連接的若干地塊時,則每一地塊分別為一宗。以宗地為基本單位統一編號,叫宗地號,又稱地號,其有四層含義,稱為:區、帶、片、宗,從大范圍逐級體現其所在的地理位置。如:B107-24這個地號表示福田區第1帶07片第24宗地。當一個權利人擁有或使用的地塊跨越土地登記機關所轄的范圍,即一個地塊分屬兩個以上土地登記機關管轄時,應按行政轄區界線分別劃宗。
五、什么是紅線圖
紅線圖是規劃局確定的項目建筑總平面圖,或城市規范管理部門正式確定的項目建筑總用地面積的示意圖,其中紅線是用來表示建筑物的邊界外沿界限,即實際可使用土地的邊界圖。建筑紅線一般為建筑物的占地界限,用實紅線表示,二層以上有陽臺用虛紅線表示,表示底層不占用地。也稱“建筑控制線”,指城市規劃管理中,控制城市道路兩側沿街建筑物或構筑物(如外墻、臺階等)靠臨街面的界線。任何臨街建筑物或構筑物不得超過建筑紅線。
六、什么是邊角地、夾心地、插花地
(一)邊角地
邊角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條件,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與建設規劃邊沿或者線性工程控制用地范圍邊沿分隔(割)、面積小于3畝的地塊。
(二)夾心地
夾心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條件,被"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包圍或者夾雜于其中、面積小于3畝的地塊。
(三)插花地
插花地是指在城市規劃區或者村莊建設規劃區內難以單獨出具規劃條件,與"三舊"改造范圍地塊形成交互楔入狀態、面積小于3畝的地塊。
七、什么是容積率、建筑密度、樓面地價
容積率是指一個小區的地上總建筑面積與凈用地面積的比率。對于開發商來說,容積率決定地價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對于住戶來說,容積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適度。
建筑密度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建筑物的基底面積總和與占用地面積的比例(%)。是指建筑物的覆蓋率,具體指項目用地范圍內所有建筑的基底總面積與規劃建設用地面積之比,它可以反映出一定用地范圍內的空地率和建筑密集程度。
樓面地價:是指單位建筑面積平均分攤的土地價格。一般來說,出讓土地都是帶容積率、建筑密度等規劃要求的,規劃也決定了土地的價值。容積率和建筑密度越高,開發商在一塊地上可蓋的房子越多,樓面地價就越低,理論上,開發商在地塊上開發的利潤就高。但也不一定,因為容積率和建筑密度太高,住戶的舒適度降低,將影響房屋的租售價格。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三百四十四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定義】建設用地使用權人依法對國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利用該土地建造建筑物、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四十七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設立方式】設立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采取出讓或者劃撥等方式。
工業、商業、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
第三百五十三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有權將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條 經批準的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國有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持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文件,向有批準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經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審查,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四條 下列建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確屬必需的,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劃撥: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三十七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后,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面積、允許建設的范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后,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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