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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產拍賣適用法律法規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
一些具體規定如下: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五十條規定:“設定房地產抵押權的土地使用權是以劃撥方式取得的,依法拍賣該房地產后,應當從拍賣所得的價款中繳納相當于應繳納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款額后,抵押權人方可優先受償。 ”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五十五條規定:“城市房地產抵押合同簽訂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屬于抵押物。
需要拍賣該抵押的房地產時,可以依法將該土地上新增的房屋與抵押物一同拍賣,但對拍賣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權人無權優先受償。依照本法規定以承包荒地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或者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抵押的,在實現抵押權后,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和土地用途。
” (3)《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委托人,買受人可以與拍賣人約定傭金的比例。委托人、買受人與拍賣人對傭金比例未作約定,拍賣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買受人各收取不超過拍賣成交價5%的傭金。
收取傭金的比例按照同拍賣成交價成反比的原則確定。 拍賣未成交的,拍賣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約定的費用;未作約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為拍賣支出的合理費用?!?/p>
(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對擬拍賣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價格評估。 對于財產價值較低或者價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確定的,可以不進行評估。”
第八條規定:“拍賣應確定保留價。拍賣保留價由人民法院參照評估價確定;未作評估的,參照市價確定,并應當征詢有關當事人的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80%;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司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20%。 ” 以上是我對于這個問題的解答,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目前,有關流拍如何處理的法律規范有二個:一是最高法院《關于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干問題的規定》,其13條規定,股權〈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九十。
經過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相對而言,第一種流拍處理程序更為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其雖然僅是針對股權拍賣做出的規定,但對于其他財產如實物財產的拍賣應當可以參照適用。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八條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于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
房地一體原則。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 第九條 查封不動產的,人民法院應當張貼封條或者公告,并可以提取保存有關財產權證照。 查封、扣押、凍結已登記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應當通知有關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得對抗其他已經辦理了登記手續的查封、扣押、凍結行為。 第十條 查封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建筑物時,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管理人或者該建筑物的實際占有人,并在顯著位置張貼公告。
第二十三條 查封地上建筑物的效力及于該地上建筑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查封土地使用權的效力及于地上建筑物,但土地使用權與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權分屬被執行人與他人的除外。 地上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權的登記機關不是同一機關的,應當分別辦理查封登記。
在執行實踐中,在房地為兩個登記機關時,應分別辦理查封手續,否則不能對抗已登記的查封。舉例:A房塊坐落于B地塊上,查封B地塊時,A房產在法律上也被查封了;但是如果A房產被其余法院在房管局查封了,那么你的查封不能對抗別人的查封,因為沒有辦理房屋查封手續。
既然一體查封,自然一體拍賣。如沒有抵押權情形,則房地拍賣款均屬于執行款。
如有抵押權情形,則抵押權人優先受償后,其余是執行款?!段餀喾ā返谝话侔耸l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一并抵押。
以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的,該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規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財產視為一并抵押。”
《擔保法》第三十六條規定,“以依法取得的國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的,該房屋占用范圍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的,應當將抵押時該國有土地的房屋同時抵押。
鄉(鎮)、村企業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單獨抵押。以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同時抵押?!?/p>
所以,我國實行的是房地一體流轉制度,“房隨地走,地隨房走”,而且法律對這一流轉方式的規定為強行規定,如果當事人只約定房、地中一部分抵押的,另一部分也會視為抵押。 《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暫行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抵押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抵押。
意思是土地使用權抵押,地上的房屋隨之抵押。需要注意的是:實現土地使用權抵押權時,在辦理抵押手續后,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抵押權人不享有優先受償權。
你問的問題太寬泛了,呵呵。
首先,關于土地競拍的,一般情況下法律或者法規不會限定具體的條件,但是在具體的競拍公告或者掛牌公告中,會對競得人如何使用土地進行限制,進而設置門檻。
其次,關于土地款的支付,我理解您的意思是出讓合同項下的地價款。地價款一般包括兩項內容:土地出讓金和土地一級開發整理費用。其中一級開發整理費用一般要求簽訂出讓合同后一次付清,有的要求付給土儲,有的要求直接付給一級開發商;土地出讓金,自今年以來要求首付不得低于50%,原則上一年內繳齊。相關規定如2009年5不部位發布的《關于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
以上。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
這個“三通一平”好像是最基本的土地整理滿足出讓條件的要求了,地塊出讓前的土地平整和大配套要做完。
但很多實際情況是土地出讓前,地塊未必實現100%平整,而且在一些原理城市或拆遷困難的地區,市政大配套的建設速度也跟不上。況且現在城市商品房開發地塊,三通一平只是為了滿足施工要求,建成前除了上下水和電以外,還要通燃氣、通訊、供暖、中水等一系列市政配套設施,這些大配套的接口可以在項目建成前完成,但預留接口要和設計結合好。
我幫你查了一下手頭的相關資料,只能找到一些零零散散提到配套的文件,例如《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1998年7月20日國務院令第248號)提到了相關市政配套而已。具體的對‘土地整理’單位要求的法律法規很可能是由各地政府出臺的地方性文件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改革城鎮國有土地使用制度,合理開發、利用、經營土地,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城市建設和經濟發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家按照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的原則,實行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制度,但地下資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設施除外。 前款所稱城鎮國有土地是指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屬于全民所有的土地(以下簡稱土地)。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公司、企業、其他組織和個人,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均可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土地開發、利用、經營。 第四條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其使用權在使用年限內可以轉讓、出租、抵押或者用于其他經濟活動,合法權益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五條土地使用者開發、利用、經營土地的活動,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并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對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進行監督檢查。
第七條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出租、抵押、終止及有關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登記,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辦理。 登記文件可以公開查閱 第二章 土地使用權出讓 第八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的出讓,由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
第十條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地塊、用途、年限和其他條件,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會同城市規劃和建設管理部門、房產管理部門共同擬定方案,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批準權限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實施。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應當按照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出讓方)與土地使用者簽訂。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 (二)工業用地五十年; (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 (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 (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十三條土地使用權出讓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協議; (二)招標; (三)拍賣。
(四)依照前款規定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的具體程序和步驟,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第十四條土地使用者應當在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后六十日內,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逾期未全部支付的,出讓方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五條出讓方應當按照合同規定,提供出讓的土地使用權。
未按合同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有權解除合同,并可請求違約賠償。 第十六條土地使用者在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應當依照規定辦理登記,領取土地使用證,取得土地使用權。
第十七條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 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并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第十八條土地使用者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應當征得出讓方同意并經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規劃部門批準,依照本章的有關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登記。 第三章 土地使用權轉讓 第十九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再轉讓的行為,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
未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投資開發、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第二十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應當簽訂轉讓合同。
第二十一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和登記文件中所載明的權利、義務隨之轉移。 第二十二條土地使用者通過轉讓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其使用年限為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原土地使用者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三條土地使用權轉讓時,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 第二十四條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該建筑物、附著物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
土地使用者轉讓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時,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轉讓,應當按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分割轉讓的,應當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并依照規定辦理過戶登記。 第二十六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的,市、縣人民政府有優先購買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的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時,市、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 第二十七條土地使用權轉讓后,需要改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用途的,依照本條例第十八條的規定辦理。
第四章 土地使用權出租 第二十八條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1、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該條規定了土地的所有權,分為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而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是禁止拍賣的,一般要收歸國有后才能進行出讓;2、第五十四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應當以出讓等有償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設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以劃撥方式取得: (一)國家機關用地和軍事用地; (二)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和公益事業用地; (三)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用地。
該條規定了國有土地當中那些可以采用劃撥方式取得,而對于國家機關和企事業單位、軍事機關、公共基礎設施等已經通過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是禁止拍賣的綜上可以得出,農民集體所有的耕地、宅基地和自留地、林地、國家機關學校醫院用地、軍事用地、公共設施用地等是禁止拍賣的。 另外,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的適用范圍一般為:1、政府出讓經營性房地產項目和其他具有競投性的項目用地;2、原經批準劃撥或出讓,因改變土地用途、使用條件等用于經營性房地產項目的土地;3、土地使用權轉讓申請以拍賣方式進行的用地;4、經法院判決需拍賣用于清償債務的土地使用權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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