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實踐中,我們經常會碰到當事人的目的是收購公司房地產,為了節稅、規避房地產轉讓限制等情況,而選擇股權轉讓方式來實現收購公司房地產的目的,是否涉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即所謂“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房地產轉讓”),人民法院能否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的規定認定該股權轉讓合同無效,甚至認定構成犯罪,一直存在較大爭議。
近期筆者在制作2016年度公司法案件大數據報告時,發現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度連續在二則案例中明確表明立場,認為當事人通過民事行為實現另一后果本身,并不構成“非法目的”,名為股權轉讓實為房地產轉讓合法有效,值得贊賞與借鑒。
▌案例一:劉步書、石艷春等與新疆盈科投資集團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申訴、申請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再字第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三)項規定“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無效,重點在于規制被掩蓋的違法行為,而當事人通過民事行為實現另一后果本身,并不構成該項規定中的“非法目的”,對于上述行為的法律后果,應就各方當事人所表現出來的真實意思表示及相應客觀行為作出認定。股權受讓方為控制和支配公司所有的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占有的土地,依據《股權轉讓協議》受讓涉案股權、行使股東權利,并控制目標公司的房地產,與目標公司在股權轉讓方的控制下與股權受讓方簽訂、履行《房地產轉讓協議》以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并無不同,也不違反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得以此為由認定股權轉讓行為因缺乏真實意思表示而無效。此外,股權轉讓行為和房地產交易行為應分別課以不同的稅收,對當事人需如何繳納稅款亦應由稅務部門根據實際發生的行為作出相應認定,人民法院不能僅以二者課稅標準存在不同而認定各方存在偷逃稅收的合意并進而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二:付學玲、沙沫迪等與周盈岐、營口恒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等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終222號)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該《公司股權轉讓合同書》存在以股權轉讓為名收購公司土地的性質,且周盈岐因此合同的簽訂及履行而被另案刑事裁定【(2015)營刑二終字第00219號刑事裁定書】認定構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但對此本院認為,無論是否構成刑事犯罪,該合同效力亦不必然歸于無效。本案中業已查明,沙建武欲通過控制恒岐公司的方式開發使用涉案土地,此行為屬于商事交易中投資者對目標公司的投資行為,是基于股權轉讓而就相應的權利義務以及履行的方法進行的約定,既不改變目標公司本身亦未變動涉案土地使用權之主體,故不應納入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審查范疇,而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有關股權轉讓的規定對該協議進行審查。在無效力性強制性規范對上述條款中的合同義務予以禁止的前提下,上述有關條款合法有效。
來源:律法帝國
聲明
本平臺所推送內容除署名外均來自于網絡,僅供學術探討和信息共享,如有侵權,請聯系刪除。
《民法典》實施后,明股實債作為一種債權融資工具,在投資方式上不同于純粹股權投資或債權投資,而是以股權方式投資于被投資企業,但以回購(投資本金的全額回購或加息回購)、第三方收購、定期分紅等形式獲得固定收益,與融資方約定投資本金遠期有效退出和約...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4)民提字第216號關于《房地產買賣合同》的效力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四條規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規定的強制性規定,是指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全民所...
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的獎罰條件違法公平、有償的基本原則,顯示公平的,應予撤銷。 2.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建筑工程造價條款,合法有效。 3.工程質量存在問題,建設方超過訴訟時效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有觀點認為,就建設工程質量瑕疵...
對賭協議的股權回購、金錢補償等條款對投資方的收益起到一定的保底作用,降低了投資方的風險預期,解決了部分企業的融資難題。 但是,對賭協議在某種程度上將投資風險轉嫁于目標公司或目標公司原有股東,似乎有違投資領...
名為投資、實為借貸法律關系的認定——(2020)最高法民申7050號事益公司、付某借款合同糾紛案裁判要旨當事人之間簽訂的《投資合作協議》并不具有共同經營、共享收益、共擔風險的投資合作特征,而是約定一方出資后,無論公司經營情況如何,是否虧損,...
今天繼續推出房屋買賣合同糾紛的最高法院權威裁判規則20條供法律人參考學習1.借款合同雙方當事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將借款本金及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不得將超出法律規定保護限額的高額利息轉化為已付購房款——湯龍、劉新龍、馬忠太、王洪剛訴新疆鄂...
閱讀提示: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但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具體的規定。從避免發生糾紛的角度來看,債權人如能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
一、回購條款一般情況下,根據回購標的的不同,回購條款的性質應為普通的股權或份額的轉讓。但根據協議所約定的回購條件的不同,回購條款的設置目的也可能是名為回購(轉讓)、實為借貸。正視與承認回購條款的效力,是當前司法實踐的主流。但同時需要注意以下...
案情簡介:2013年,貿易公司分別與實業公司、化工公司簽訂購銷合同,將化工產品轉賣給化工公司,但無實際貨物轉移。2014年,就化工公司拖欠貨款3300萬余元,貿易公司訴請化工公司償還本息,并要求保證人投資公司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法院認為:①案...
閱讀提示債權轉讓時通知債務人的目的是避免債務人重復履行、錯誤履行或加重履行債務的負擔,但法律對通知的形式未作具體的規定。從避免發生糾紛的角度來看,債權人如能采用書面形式通知并由債務人簽字認可是最佳形式,但如果采取了其他的通知方式,其效力如何...